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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购销合同.doc

1、 集美市民中心 工程 型 钢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需 方: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供 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1年03月 需 方: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 住 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04室中建三局 供 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需方与供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集美市民中心工程型钢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3、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集美市民中心工程 1.2 工程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2 货物及数量 2.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方按本合同要求及需方通知要求,向需方提供的型钢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 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技术质量要求 1 型钢 22b#工字钢 t 360 2 18#槽钢 t 230 3 14a#槽钢 t 10 4 钢板 5㎜厚 t 180 5 10㎜厚 t 11 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

4、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实际需用量。如货物数量或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并退还给供方,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需方提前通知供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 质量、数量要求 3.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3.2 型钢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3.3 数量验收: 3.3.1 材料以过磅方法验收,如数量上有异议,在收货时当场提出。 3.3.2 如数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送至厦门市商检局地磅进行复检,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内,

5、则以供方提供的数据为准,且过磅费用由需方承担;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之外,则以复检结果为准,且费用由供方承担。 4 质量保证 4.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与制造商协调。 4.2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5 价格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 “我的钢铁网”(网址:,下同)上有信息价: 采购货物以采购当日12点之前的“我的钢铁网”公布的厦门市同规格及相应品牌钢材价格(若价格公布超过一次则以平均价格)为基础价。采用满200万元人民币为一个结算批次,三钢/众达对应品牌规格,每吨加价60元;如采用月结,三

6、钢/众达对应品牌规格,每吨加价70元。 5.3 我的钢铁网上无信息价: ﹙1﹚φ6.5-10的盘螺,在三钢/众达φ16-25对应品牌的信息价基础上分别每吨加价350元、300元;φ28、φ32螺纹钢在对应品牌的φ25信息价基础上每吨加价150元;φ36、φ40在对应品牌的φ25基础上每吨加价350元;三钢/众达φ12、φ14的在螺纹钢在φ16-25对应品牌的基础上分别每吨加价150元、30元。 ﹙2﹚如φ16-25的信息价不一致,则以φ25的为基础。 5.4 合同总金额:暂定178345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捌佰叁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元整)。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需方在2

7、2款表格中暂估数量和信息价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需方、供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约定单价为准。 5.5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 6 支付 6.1 按金额批次结算:供方所供货物价值200万元为一个结算批次,需方在收到全套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笔货款的100%。 6.2 按月结算:每月20日供方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需方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向需方提交付款申请,需方在收到全套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笔货款的

8、100%。 6.3 本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采用按金额批次结算和月结算两种方式:在一个月内所供货物价值满200万元,采用6.1约定的结算方式,一个月内所供货物价值未满200万元,采用6.2结算方式。 6.4 供方应按结算金额向需方提供等额发票,并按每次实际收款金额提供等额收款收据。 6.5 如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货款超过10万元,需方委托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直接向供方支付该货款。 7 供货时间 7.1 供方应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到2011年9月30日。 8 交货地点 供方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集美市民中心工

9、程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交付需方。 9 供货方式 9.1 供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需方应在计划修订后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需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需方应给予供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9.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8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

10、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在需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需方采购时的市场价高于本合同价格之差额 2)需方采购货物发生的实际费用(含采购货物价款)高于本合同价格之差额。 如因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供方还应承担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9.3 需

11、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方同意积极配合,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9.4 供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需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9.5 供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6 供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9.7 供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9.8 供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

12、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9 供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并补偿需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10 供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听从需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需方现场文明施工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需方管理的人员、车辆,需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责任。 10 双方负责代表 10.1 需方指定蒋仲兰(13860481539) 卢超军(13860430522) 和施工班

13、组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供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需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10.2 供方指定阮闾萍(15980821663) 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方代表与需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0.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物顺利交接。 11 包装 11.1 供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送货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1.2 送货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方、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送货车牌等。 12 检验 12.1 产地检验:在发货之前,制

14、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2.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需方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 12.3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需方有权分批对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第17 条。 13 权利瑕疵担保 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15、任和费用。 14 保险 14.1 需方建议供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4.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需方施工和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需方建议供方投保产品责任险。 15 供方合同附随义务 15.1 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需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5.2 供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供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

16、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5.3 供方须在资料上盖章,以证明供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供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5.4 供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需方和业主的满意。 15.5 需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5.6 上述服务被认为供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6 误期

17、违约 16.1 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需方确认供方严重违约并导致需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 误期违约金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0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1%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果供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需方有权因供方违约终止合同。 16.2 需方不按时支付货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

18、利率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 17 缺陷索赔 17.1 如需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需方可以据此向供方提出索赔。 17.2 供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需方在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7.2.1供方同意需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需方。供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

19、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需方的索赔等。 17.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7.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7.3 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5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15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

20、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8 合同变更 18.1 需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8.2 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洽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

21、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0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货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0.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

22、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20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22.1 除了供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需方同意的情况下,供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需方为上述内容向供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供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

23、同必须的范围内。 22.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需方同意的情况下,供方不得使用第22.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2.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需方的财产,若需方要求,供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需方。 23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4 其他约定事项 24.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4.2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4.3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地址: 需方(公章):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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