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冶香格里停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有关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开发的香格里小区项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地下停车位概况因乙方向甲方购买了香格里小区 幢 单元 号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配合该商品房的使用需要,乙方同时向甲方购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该停车位位于地下 层,编号为 ,用途为停放小汽车专用。第二条、使用权期限停车位的使用权出让期限与乙方购置香格里小区地上住宅商品房的使用权期限相同。第三条、价款和支付方式停车位使用权出让按个计价,使用权出让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个。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于
2、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价款内不含停车位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物业管理及照明等费用由乙方根据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执行支付。第四条、妥善使用标的物乙方保证停车位仅按其功能使用,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停车位的用途,也不能擅自对停车位进行拆改、增添或附加,不得在停车位上放置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第五条、交付日期凡一次性付清者,房款付清后即交付。凡分期付款者,付清首付款后出卖人同意借用该车库,待付清全款后方可正式交付并开具购房发票。今后若须缴纳政府规定的有关资金,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付
3、款的,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承担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 天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乙方按逾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期间,若遇甲方价格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调整后的价格支付地下车位使用费余款。2、逾期超过30 天的,解除本协议,乙方按总车位款20%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于协议解除后10日内退还乙方扣除违约金后所余的车位使用费款给乙方,且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本协议项下地下车位;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交付的,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承担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 天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的每日
4、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 天的,解除本协议,甲方按总车位款20%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于协议解除后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所交车位使用费款及支付违约金,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本协议项下地下车位。第八条、建筑质量的处理1、该物业的建筑质量以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外观状况等标准为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在该物业接收时书面提出。2、对交付日后发生的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物业的建筑安全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以建筑物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九条、物业的权属1、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物业的使用权(包括人防工程设施范围内经批准设计用途为停放车辆的部
5、分车位),乙方拥有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权属登记依据政府规定办理。该物业的使用权期限与该物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但政府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国家或政府对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使用和权属有特别规定的,乙方购置车位使用权后,使用期间应从其规定。1)房产开发商在办理登记完湖州市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证后,才能取得平时使用权。2)在人防区域内的停车位业主,应遵守中华人民防空法、湖州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和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位于人防区域内的停车位业主,在战时、灾时等特殊环境下,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清空车位。2、
6、乙方使用的地下车位不计入公摊范围,若政府今后出台通过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等形式获得地下车位产权的政策法规,该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若政府要求甲方统一收取后缴纳的,甲方承担向乙方代为收取的义务。第十条、物业及转让1、 停车位在使用权期限内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乙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缴纳。2、 乙方应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与停车位相关的费用;物业管理等费用见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乙方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3、 乙方在停车位的使用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相邻公用场地、部位的整洁和畅通,保护公用设施的完好,造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4、 在使用权期限内,乙方若要将停车位转让给第三方的,
7、该第三方买受人必须是香格里小区项目中的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且乙方转让停车位时不得损害甲方或项目中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转让时乙方应同时协助该第三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如有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以协议所列的地址为准(甲方的通讯地址为协议中所列的公司经营地址),若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已发送:1、 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2、 该通知以邮递的方式发出后7天的;3、 以传真、电话或其他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
8、确认的。如因甲方或乙方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仍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特别约定1、 根据工程施工图的标识,乙方购买的物业区域内可能预设了通风、排水、消防及配电等设施、设备,会对乙方正常使用该物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乙方在购买前,已对该物业的上述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承诺停放该物业的车身高度不超过2.2 米。2、 因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出于对施工方案优化的需要,调整通风、排水、消防及配电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而对乙方购置该物业的正常使用会产生影响的,甲方应在该施工方案调整后,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十天
9、内,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该物业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乙方通知解除该物业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甲方应在接到该解除通知之日起十天内退还乙方支付的该物业使用权出让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不承担乙方的其他损失。乙方不解除协议则双方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 如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受让人需就该物业交纳相关税费的,则由受让人承担,需由出让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则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出让人向受让人收取。4、 如甲方所售物业最终不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最低标准要求,或经消防等部门要求变更该物业划定而导致该物业无法满足停车要求的,甲方负责为乙方变换该物业或乙方可提出退购
10、。如因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或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该物业并不存在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2、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3、 本协议规定使用期限内,乙方转让物业的,本协议效力及于受让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受。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甲 方: 乙 方: (合同章) (签字或盖章)签约代表: 证件号码: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湖州红旗路661号 地 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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