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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doc

1、 抚顺市云锦针织厂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针织品加工、销售。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四条 合伙企业名称:抚顺市云锦针织厂 第五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抚顺市望花区创业园区五老街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合伙企业共合伙4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2、 住 址 崔英伟 210404195808182177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街64号楼2单元303号 方 勇 21040419680304241X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海城七路14号楼1单元101号 高 松 210403197302272119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员工一街31号楼1单元301号 李春才 210404620227333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街64号楼2单元303号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3、 交付期限 崔英伟 货币 5 2010年7月28日 方 勇 货币 5 2010年7月28日 高 松 货币 5 2010年7月28日 李春才 货币 5 2010年7月28日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4、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

5、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以具有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崔英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

6、八条 执行合伙审务的合伙人应当每12各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

7、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分本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每12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本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

9、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

10、等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退伙是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是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照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

1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情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一条 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

12、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4年。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

13、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四十六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物;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的债务; (4)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14、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人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分。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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