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转移合约立合约书人: _,以下简称甲方 _,以下简称乙方 _,以下简称丙方 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甲方补助_%,丙方补助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
2、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年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义务及
3、责任 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个月合计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 二、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
4、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提拨百分之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
5、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乙方为_%,丁方为_%,其余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方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6、。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违反,甲乙
7、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五、本合约倘有专利权被侵害应行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请求之情事时,丙方应立即通知丁方,并全力协助甲乙丁方采取保全行动或法律程序之进行,以确保四方共同之权益。六、丙方为完成产品自行研发或添加之衍生产品或附加产品,其智能财产归
8、属丙方,但应通知乙、丁双方并依互惠原则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术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该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与甲乙丁三方无涉。 第七条无担保规定 一、本授权技术系以合约签订时乙方所完成之技术状态交付丙方,已获得_国家专利权(或已申请但尚未取得专利权,视智财权申请及获准状况说明)。甲乙丁三方担保尽力协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权技术,但不担保本授权技术之可专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约所取得之所有技术数据之非公开部分应以密件处理,并自行以营业秘密之方式加以保护。本授权技术实施后所发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应自行负责,惟甲乙丁三方将尽力
9、协助丙方处理。 第八条技术数据更新 乙方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对本合约所定之技术如有更新时,应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约第十二条所规定之方式,优先取得更新技术之授权。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约第五条规定于期限内缴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应另按未缴付总额之千分之五计付迟延违约金。如再逾一个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终止本合约。 二、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时,愿支付总额新台币伍佰万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丙方若违反本合约其它条款,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日起五年内有效,
10、期满前三个月内丙方得以书面征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权期限,每次延展授权期限为二年,延展授权之条件另议。 第十一条合约终止处理 一、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一个月内应缴回由乙方获得之技术数据、结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产销或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之产品,但若丙方有具体事实足证本产品系于本合约终止或解除前制造完成者,该产品得继续贩卖,但丙方仍应依本合约第五条之规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条合约修改 一、本合约得经四方同意以书面修改增订,并应将经四方签署之书面附于本合约之后,作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并取代已修改增订之原条文。 二、本合约未规定事宜应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
11、十三条收入处理 一、丙方依合约第九条所为之给付,依甲方_,丁方_分配之。丁方得考虑乙方之参与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约所获得之收入,应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合意管辖 一、本合约应依中华民国之法律予以解释及规范;四方对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或纠纷,四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 二、本合约如有争议纠纷,经甲方同意后,得于台北提付仲裁,并依我国仲裁法解决;涉讼时则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联络方式 一、本合约有关之通知或要求应以书面送达下列之处所及人员(以下简称联络人),经送达该联络人者,即视为已送达该方当事人: 甲方联络人姓
12、名: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 电话:_ 传真:_ 地址:_ 乙方联络人姓名: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 电话:_ 传真:_ 地址:_ 丙方联络人姓名: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 电话:_ 传真:_ 地址:_ 丁方联络人姓名: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 电话:_ 传真:_ 地址:_ 二、四方联络人或联络数据有所更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其它三方,并告知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执存二份。甲方:_代表人:_地址:_乙方:_身份证号:_户籍地址:_丙方: _代表人:_(兼连带保证人) 地址:_公司统一编号:_丁方:_代表人:_地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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