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出补充合作协议甲方:XXXX乙方:XXXX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邀请,乙方提供演艺人员为甲方XXXX剧目进行排练、参加该剧目的演出,并已签订合作协议,因具体情况在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补充如下协议:一、XXXX剧目正式演出期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乙方演艺人员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时间按导演组要求实时为准,如有夜间工作(工作结束时超过夜晚21点),甲方向乙方演艺人员提供宵夜,保证乙方演员体力补充。二、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7日演出期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演出费。总金额人民币【 399200 元(税后)】大写:叁拾
2、玖万玖仟贰佰元整,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甲方须在2015年9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演出费,则视为终止合作。三、在乙方及其演艺人员完全配合甲方的排练演出期间安排前提下,甲方应保证乙方及其演艺人员在本次演出期间的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和演出安全。并在2015年9月 8日(演员正式进入剧场)前为乙方演艺人员及时购买演出意外险。四、乙方演艺人员在峨眉排练、演出期间因第三人行为或乙方演艺人员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该第三人或乙方演艺人员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在演员正常排练演出非违规情况下,发生正常伤病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报销。五、2015年9月27日演出期后,甲方可向乙方演艺人员提供甲方公司的正式劳动合同,在乙方演艺人员自愿签署为甲方公司作为其员工情况下,乙方无条件解除与该乙方演艺人员的合同,并积极配合甲方公司的签约,不得阻止该乙方演艺人员签约至甲方公司。六、2015年9月27日正式演出期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协议即为完成,双方的合作关系即为终止,如需长期合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长期演出协议。七、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15日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公司所有费用均为税后费用。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