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协议披露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接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产品设计、生产规划、加工承揽、业务拓展、市场开发等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守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一、保密内容和范围1、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在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生产规划、加工或者产品设计所需的所有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生产资料、产品成本、人事记录、员工资料、货源
2、情报、供应商名单、市场地位资料、业绩评估、销售历史、进料渠道、测试数据、工艺流程、产品品质、销售计划及新业务推广计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2、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以下条款提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款所指的资料或者信息,不再另行指出。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用于生产规划、加工承揽或者工装设计等所需的各种业务资料均由甲方提供。基于该资料或者业务合作而形成的任何品牌资源、业务资料、无形资产
3、、知识产权等一切相关权利属于甲方独自所有。2、乙方不得将为甲方规划、设计或者生产的方案,在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给其他相关方或者任何第三方。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保证公司无关人员及公司外人员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获得前述资料。4、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生产车间布局、工艺流程、产品品质数据等提交给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也不得以合作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前述业务。5、合作期满三年内,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提供同类或类似策划或者其他业务。6、合作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
4、的业务资料,不得擅自保留复制品,并仍须谨守保密之责任。7、除上述义务外,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教育乙方员工遵守相同义务。因乙方员工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密,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甲方按照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约定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在商定价款数额时已经充分考虑乙方承担之保密义务因素,因此主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乙方履行或者承担本协议义务的对价,甲方无需为本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保密义务对价,乙方亦不得据此索要额外价款。三、协议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
5、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整个合作期间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期间。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终止而终止,如双方没有对保密期限加以规定,则直至商业秘密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才予以解除。四、违约责任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私自获取、非法持有、窃取、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可无条件解除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缴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自愿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或者仲裁庭予以适当调整的权利。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非法持有、窃取、泄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造
6、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可要求对方按照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调查取证费用等);若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应为甲方就该合作已发生或已支付费用的2倍。五、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六、附则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为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之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