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合同编号:代字(2014 号)兹有 (甲方)委托 (乙方),提供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和编制会计报表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公正、诚实、平等、互相信任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甲方的下列业务:(一)根据甲方实际情况、行业特点,依法建立规范、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二)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代理记账业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三)对外提供甲方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涉及会计、税收的相关事务,具体包括:
2、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编制会计报表服务;但不含发票领购、不含工商、行政许可、劳动、保险等事项的变更和年检。(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不含涉税鉴证及会计报表审计、其他会计及涉税等业务。二、甲方义务及责任(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因甲方虚开发票、税款预储账户的余额不足、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代理记账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而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负责及承担;造成没有在征期内缴纳税金,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及承担责任;(二)甲方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三)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所有的收支往来单据,并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交接业务,定期与乙方提供的相关账面数据进行核对;(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涉税资料,并对提供的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责赔偿及承担责任;(五)甲方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法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六)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七)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记账费;(八)甲方对乙方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九)甲方故意向乙
4、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三、乙方义务及责任(一)乙方自主负责组织相关机构或人员处理甲方的账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查询税款预储账户的余额,并及时报告给甲方。(二)乙方按照委托合同乙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乙方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四)乙方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五)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予以解释;(六)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委托事项;乙方使用“用友”财务软件为甲方提供代
5、理记账业务,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甲方财务储存数据的安全;(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交接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八)乙方为甲方按季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甲方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乙方负责人和甲方负责人确认并签名、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并据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九)乙方对其执业人员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十)乙方违反本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甲方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如乙方按甲方所移交的
6、,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出现遗漏或会计处理错误的,由乙方负责解释或更正。造成甲方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包括甲方正常应缴税款的损失;其中:甲方提供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凭证,应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因甲方未按现行税法规定提供购销存台账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日记账和其他资料,或因甲方不能满足税法所规定的上诉抵扣凭证的抵扣要求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纳税申报,或已申报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四、会计资料传递、交接程序和签收手续及其他事项(一)甲方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具体业务,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提供伪造、虚开、代开的与
7、本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原始凭证,乙方不负责鉴别原始凭证的真伪、真实性。如甲方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所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二)甲方移交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是完整的,即是:要有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是填写由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必须一致,上诉内容不齐备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只有在甲方补充完整后方能交接。(三)甲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对方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四)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8、发现有误应当重新开具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五)乙方在收取和初审原始凭证时,填制“单证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确认签名后各持一份备查;对初审后不规范、不齐备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始凭证,乙方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或补充相应手续及单证。对乙方执业人员已提出,甲方不能更正和补充相应手续及单证并按甲方意见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及涉税责任,由甲方承担;(六)当月除甲方所移交的已开具发票外,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当月已发生销售但未开具发票的商品,按项目附情况说明及相应的出库或调拨单证及收款单据移交乙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上诉单据造成乙方为进行账务处理和纳
9、税申报,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七)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商业秘密,确保甲方原始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安全,不得将甲方凭证和会计资料提供给除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如代理期间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查询需调阅甲方会计资料的,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八)为确保甲方会计资料的一贯性,乙方将据实核对甲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等项目,若有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书面意见据实调整相关项目。甲方对本合同以前的会计事务负责,乙方对移交以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不承担责任;(九)如终止本合同,乙方除移交相应的会计资料外,还必须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对及确认,财
10、务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填制“账务核对及确认表”,经甲方签字盖章后移交。(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纳税情况。期间如因乙方滞后或延误纳税申报,而发生的罚款或滞纳金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不能及时将税款存入税款账户而产生的罚款或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十一)甲方如业务需要委托乙方经办人代为办理进项发票认证事宜,不属于本合同乙方代理范围。如因甲方委托后发生的发票遗失、发票未认证及IC卡遗失等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四、结算方式1、甲方应按每月 (¥ )支付记账代理费,付款方式为每 一次,在每 的首月内付给乙方。代理记账时间从 至 。2、甲方支付给乙方每年肆佰元正(¥400元)的记账工本费,记账工本含会
11、计凭证、报表、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费用,本次付给的工本费至 年 月止。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在合同期间,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并按乙方统一的收费标准根据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结算乙方应收取的代理费;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先通过协商或协调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调不能达成一致,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合同期间内,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承担责任及损失(不可抗力指: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调整、自然灾害、战乱等),双方均应按国家、地方变动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不再另行修订本合同。(五)本合同如附有补充相应条款的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代表签章,并自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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