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 务 顾 问 协 议甲 方:法 人:联系方式:乙 方:法 人: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基础上,就甲方通过信托融资事宜聘请乙方为融资财务顾问,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财务顾问的内容1、配合信托公司、甲方共同完成融资信托计划方案的沟通;2、配合信托公司等相关单位完成信托计划法律文件的拟订;3、配合信托公司落实信托计划向监管部门报批并为此开展必要的协调及公关工作;4、配合、协调甲方及信托公司落实信托计划发行工作;5、协调信托计划发行的其他相关工作。二、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相关文件都具有真实性可信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服务方式:乙方负责协调和落实上述财务顾问内容,并
2、负责具体业务洽谈且转告甲方确认,在正式业务合同拟订后安排甲方完成合同签署,信托计划资金根据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到位后,视为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工作完成。乙方不承担流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任何直接或连带的法律责任。四、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甲方按协议约定,在信托计划资金50%(含50%)到位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为融资金额的3%做为财务顾问费用(即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应及时将该财务顾问费用以银行现金划帐或银行本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逾期按每日1计收罚息。开 户 行: 户 名: 账 号: 五、协议的生效与失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六、协议争议的处理: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讼诉。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O一三年三月 日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