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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合作协议.doc

1、探矿合作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 甲方在 取得探矿权,具体探矿证号 。 甲方现在实现探矿权过程中,由于缺乏劳务,为此特将具体的探矿事务与乙方合作。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具体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协议1、甲方将在 探矿事务与乙方合作,由乙方完成。2、乙方进行具体探矿工作的勘探方案。3、乙方具体从事勘探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的资质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上岗,乙方不得拒绝。4、乙方完成勘探工作所需的一切成本支出如机械设备,民工工资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二、本协议期限为期 年, 年后探明矿量未采完,按探明结果甲方退

2、乙方矿量的百分之叁拾资金或矿给乙方,乙方负责乙方该承担的国家税收。如因不可抗拒原因而需终止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三、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 地按照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工作和及时支付民工工资。2、在勘探过程中产生的矿石产品的销售权归属甲乙双方享有。(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必须确保勘探手续的合法、有效性。2、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和当地农牧民的周边关系,所需费用由甲方单方承担。因为当地居民无理取闹造成乙方人身伤害,包括当地的土地征用,林地补偿及当地村民的各项补偿费用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3、勘探手续的办理及维持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4、爆破“三品”

3、物质的审批、代为购买、保管、分发等工作由甲方负责。5、甲方不得非经乙方同意单方出售矿石产品。6、乙方探明的矿带内甲方不得允许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进行勘查和开采活动。7、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以坑道、洞探、钻探等方式进行探矿。8、在探矿过程中所产生的中间矿产品的销量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国家税收部分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三)乙方的权利1、对勘探工作的完成所需的合法用工有自主权,不受甲方干涉。2、对矿石产品的销售与甲方享有同等的决定权。3、甲、乙双方谁的销售价高谁就拥有对产品的销售权,如有争议,按合作比例等同分配产品。(四)乙方的义务1、向甲方提供上岗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书并确保上岗人员具有上岗资质。2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火工产品的监管,将领用的火工产品用于探矿工作并及时将未用完的火工产品退回甲方保管,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3、乙方雇请施工人员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4、乙方负责为每位雇佣的矿山工作人员购买 万元的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产品的销售1、产出的矿石在销售前由双方共同负责保管。为保证矿石安全,每一车矿石运到西昌后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开自行处理。2、销售前任何一方收取的预付款或定金行为均与对方无关,该行为后果由行为方自己承担。3、如双方对矿石的销售不能达成共识,可进行矿石的分配。五、收益的分配1、勘探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以下:人力及畜力工

5、资,矿山油耗,爆破“三品”的费用,掘进消耗,机械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2、装矿的纺织袋的装车运费包括国家的票据税收双方按:甲方占 ,乙方占 的比例承担。3、矿石产品及探矿成果价值甲方占 乙方占 的比例进行分配。4、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具体每月1号前对上一月进行结算。5、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双方有矛盾不可协调不能进行正常生产,乙方探明的矿藏未开采,甲乙双方将矿实行挂牌转让给第三方,对转让的总价款乙方按 的比例进行分配。如转让所产生的国家税收乙方负责 的比例。六、责任分配1、因甲方在手续完备、关系协调“爆炸三品”等多方面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征求乙方意见后承担乙方停工费用和来回的车旅

6、费,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征求乙方意见后承担乙方每人每天150元的误工损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用工人数。以减低甲方的误工损失负担。2、双方在矿石开采运输、保管、销售等各环节中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受害方有权就自己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对方按3倍的标准进行赔偿。3、乙方在探矿过程中,如出现人身伤亡安全事故,在保险赔偿金50万以外部分双方按利益分配的比例进行分担。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后,确不能继续的。2、因矿山开采枯竭后无矿可采时。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依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九、甲、乙双方若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以下资料为本协议的附件1、甲、乙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探矿证复印件。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后悔或违反,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视为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本协议签订地点: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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