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补充条款) 甲方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对本市 地段进行拆迁改造,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对该地段房屋实施拆迁。为拆迁承办人。乙方在该拆迁范围内住用 路 号 户(公/私)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在本市 路; 号 户有住房一处,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现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条 甲方按房屋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二条 甲方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为乙方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如下(地址): 房
2、屋价款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与货币补偿价款总额(存在差价,差额款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角 分,由 方支付给 方后,乙方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 第三条 乙方须在 年 月 目前将现住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腾空交甲方拆除。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已专户存入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指定的 银行。差价款的提领按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差价款的,应在乙方搬家腾房的同时,通知上述银行就差额部分为乙方开具银行存单,乙方在搬家腾房后,可持本协议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上述银行领取。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价款的,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差价款交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搬家腾房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发给乙方搬迁补助费 元, 补助费 元, 费元,合计 元。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折迁的执行。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承办人一份,经办银行一份,报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拆迁承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拆迁负责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