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及同业禁止协议甲方: 乙方: 甲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保密义务1.1 乙方在任何时候,除严格按要求对甲方履行其义务或有法律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1.2 保密信息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的技术、财务、市场、生产、经销以及其他业务信息和交易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创意、技巧、工序、方法、系统、设计、成本数据、计算机程序、公式、开发和实验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客户和供应商,以及从其他方得到的应有义务对其保密的任何信息。1.3 乙方承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合作所创意、开发或付诸实践的所有发明、
2、发现、设计、开发、改进、可注册著作权的资料、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应属甲方所有。知识产权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版权有关的权利,以及对前述任一权利注册和续展的权利。1.4 甲方与乙方的雇佣关系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所有文稿、图纸、记录、备忘录、手册、规范、设计、仪器、文件、软盘和磁带以及任何其他包含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资料退还给甲方。1.5 如果乙方被要求或依法被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寻求适当补救和/或放弃遵守本协议。在该等情况下并且根据甲方的具体指示,乙方将只披露法律要求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将尽其最大努力获得保密信息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非披露
3、保证。1.6 上述非披露义务在乙方与甲方的雇佣关系终止或到期之后继续有效。2、同业禁止义务2.1 乙方同意:1) 其将不得同时就职于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甲方或任何组织;2) 其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业务,或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中享有任何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权益;3) 其不得为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甲方或任何组织提供咨询或其他形式的服务。2.2 上述非竞争义务应在其与甲方的雇佣关系终止后二年内继续有效,并且该等非竞争限制同样适用于其直系近亲属及配偶。3、其他3.1 乙方承认,违反本协议将给甲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损害,因此,乙方如果违约,因此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甲方所有,并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在甲方工作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所得的5倍。3.2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在雇佣关系终止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金额为上年度平均月收入的30%。3.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备查。甲方: 乙方:代表人签署: 身份证号码: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