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 江 省 律 师 事 务 所律 师 聘 用 合 同浙 ( ) 律 聘( )第 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律师事务所 - 分所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岗位。甲方经
2、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 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 项确定:(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 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
3、赔偿;(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不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
4、(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一) 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 (二) (三)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一) (二) (三)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
5、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2 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3 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1 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2 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
6、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3 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4 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上级主管部门 一份。十四、合同附件(甲方规章目录等)。甲方(盖章):浙江 律师事务所 鉴证机关(盖章):甲方代表人(签名): 鉴证编码: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