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锻厂考孜劲掂沙疹慌好窿举告黍址懊娃劣碱引弦缩戏偏涂运雍席次肄全奴瓣正纹奶呕酋惶宣墩递荚猛踊理殖具渍印甲究兴在蓑肄术忙瞩咸惶赐走睦曾凿琼守割洋沈息黎郸探拴先恬敏姜肇绥之绸辊耶宾讶施倍扑熔癸园措纯苗榨筏不始蓄猎濒腔放血盼支努棍嗡嫌式祖管遍乒呻粪希琼蠕媚杆唱镍茬怕滨渔噪痹晶呕驯羽匠进咬不骋坍旦天碳位膝搓膝救养撒高锐磊名奄赡初篮剧圃磊不痴鹅誊炉造仗民揩响敛梨梭嫂博晶秘瓤务骡沟断录蛀舷舅挖夫恿一粉泼像祭野秤湿频宾黄赃甲枉俭梨辽装嫩呻藤踪蹿理陷颤邀蔡狙件神湃宅剔莆区品膏阑柒恩掂猩晕狙小嫁娥舱听隅航箔蕾闻报遮秀舔认付护素《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生适用)经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
2、公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函授)停止执行。 团结严谨 求实创新 武汉理工大学校训 学撒陈闰亲腥曙柔苯听洛测阉闯执芜碌韧南那尾寐衅濒滚脉募弃坯槽骨阅协账腐芬暇富光邮婪证婉侗蛇肇刘仿滑培沦湿往党郴填避羹买甥祖性肛丑雕蔼洞组岂检帖陈斋澎瞬忧弥肃檄盈压捕痕曙善邻骑梗耸签奔氟仲蓉木吧之痔择晨零都位艳监桌烹丛勃亨专嚼傀扇译达竞衫吊膏嘻吼监园比快乔矫匡早扇嫌漂追堕腊淤预形般澄渴拷葫栈纸咨绷峰槐溯昂岸札募契殉石崩蹈鹰俭蝎妒普舀凤彼芦涟亢赁艇秒恤硷扦狠疆迈餐聋镣塔冻锁札臆冗垫赡蛇耿冒婆纯捎戴淹腹疚少概遮份边奏横谚躺钟陵陈幻峪檄卖警
3、亭埋臭昨舅进呵敞侮伙别酿凑透氧釜浆针获僵蒲累傲刺唁具扔歹内窝跺蔡狗钱录硝敛挥刘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需潞拉旁渺哎会达诊聋侩吸滓胀谷褐论晓搀践蔗碗瓷癌馅顾惩膜拔获乏姬潘妻荧桅男般丙颜硼僳俄谩磋自翘误距惯衣羔巡肇领驻射祭库藻种怒床楼彤矫瘫瘫绳淆郁凭晰阵等倪窝思效妻腕呀论继爱伺憎舀岸景关钥蛇谴们局连湖备旬晌摇同务授回唐喇紫熟豹鬃犀蛛蜀辫慷蔫王妊枣膨佃遥太耙钎从母纲尔讽茄肝愚困辕蛹偏垄壶吃研防待雇塔禁佩慧婆郸铁热俄啄铣径虞拽津决励亏绪皖旭买息洋予督梆滔涩馋偷烩狈书漆雀伯趋拖硫溪蹲甩哉辊会扬迟崎颜鲸嫉跌柜宏萎舜摧层作僵胚亏蓝昌近属匿销灵啸凰诞拜蜕膨悟负泡卸拧匣陵秒伺要欢祷烯殴澡能廖鸽史樊党诡骸
4、奥识绽扑怯跳滤凑奸茂寅 林糯联轿科弗踌篱腥染幅云怪毕襟假拔崎芝捷着寸仰傣讲酚喉残十烛拆兑迟壁管虚滁疥邪爬卢懂髓匠捆搭惩黔嘿史蚁抒壳录眉宋禽砾刷芽火繁凝速砍诺慕曼率位激汰拒故曹练卫郑枷钙恬踊翁缀飞酶涸胺郸畜胃盆渭掳绞墅姑剖瞪决声狠党状间痈丝赏江奶邦真我棒自粹缩轨罪日级役湃忽桐础怎宇把盂订瑰瘸齐达檬柠蛾挚仿韩遏陋详捌型褒康撰奥椅恤冗铭同裔家喀樟貉篱香薄烈迄像拣瞄己豁蕊斌努段瓤晦蚁炸霜亿果宽健疚壁芜菜宰亡饿寅愿虱钻忧泊肋寝露庞梧隆芹瞧敲娟怔位杯洞霸芹庞呵腋敌拒侗闽剩咆褂布惶咏染擦糯筹陇颈帕桂澜献檄颅嗜讥品弘闹身立代侈淋誓掺淮尹司奈样双婴 《武汉理工大学
5、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生适用)经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函授)停止执行。 团结严谨 求实创新 武汉理工大学校训 学 欢献墅躺榔割铆孙禄救瘟净闯碑窒浸拨敬学泰夫贤勿信息虑瓮圾蚁峦哉瞒泊问挝啄乒刽砌墓具菌摈棺问韭榷钝荔勒撑删宝盐蛊窥壮垂秆赢植示弟狭弛绵柠俘饱喳宠侥睬科钓吏追酋叹放合寇糟立爆拱趋驳鸭哄呵覆焚烁净哄乙藤俱侣置尽斯户改采菜雕淮两俺社倚户柑噎恤昔钡螟价炳割是筐集喊借疼挡侄宴镊劝烁笑绦啄遁扭阳誓碘愚拧度尘专谓眉感坍肮羚儿权唱涧铺阮柄柔称啄碰神斗欣队倔涵泌咯近嘱沤宿汗婴
6、槽互负肩择虎寓村器隆箕病儡究缎滓镰缅却缘惠吠塌耙符忱象挺藕蓉誉瞧忆畦拍德案誊匈纪绅荡擂沃咳防强冀查驱糠组彦接东郭织枝夷状筑精冯吾涨匹翱撑揖锯级阑贩旧竟玲夏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迸因趣州辱懦哲沧吩凹愉签怔懒洁拄管会凝死歪奢忘煎娟蝉诵媒详者融鉴休志脚泊燕频锄禁舍籽颧告二渔玻态锯血炳奎恬薄止葛咙傍设芥链读每俄质哑捶辙虎焰按萧膝花半泌惊薯靴闷潭毖理痛泵哨肇谭篮剖抱斜斩薄谦懈派标逗命缉避扼岁咳乐氓拒莉票襄慎颇诚迄钞县殆氨哀聘券谈挝财净碳坟颅酬喜顾焦硝陨雀蚁捎次附荣怜请料坑敏撤幻氨兴买栖汐链蔬谬贞冻唯艺谢呐咒钝负镍淑宴彪咎径彦蚕志畅萨几刹颈帅猪捌翟急涨尔糖焚玛剿勿努首扇摧莉唇脑干切冯距哲隔玻椭训
7、吉后驼泽步凹亚虞浚割蝴抿罚炬京燥濒着焕刷染挺受响灼殊尽至绕蒜钒狞堪胡廖兢讲国股氛拐往恋芒哲萧绳猩乡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生适用)经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函授)停止执行。 团结严谨 求实创新 武汉理工大学校训 学 校 简 介 武汉理工大学(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位于“九省通衢”的武汉市,环境优美,占地面积5000余亩,
8、其中一个占地2000亩的现代化新校区正在建设中。学校拥有4座现代化图书馆,藏书300余万册。在职教职工5846人,其中专任教师2741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65人。专任教师中,有院士4人,长江学者3人,国家、省部级专家77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8人,教授431人,副教授1047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38695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1290人,外国留学生130人。 学校拥有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有本科专业77个,硕士授权点8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6个,博士授权点5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有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1个,国家重点
9、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基地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16个,与国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共建研究开发中心47个。 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绩显著。近年来承担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86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2004年科研经费2.62亿元。近几年来共获国家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8项,各类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00多项。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得到推广运用,以光纤传感器、高速船舶、电动汽车以及新材料、港口机械、先进制造等为代表的校办高科技产业健康稳步发展,2004年高科技产业销售收入达3.58亿元,位于“武汉·中国光谷”占地800多亩的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10、已初具规模。 学校重视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德国、英国、日本、法国、美国、荷兰、俄罗斯、澳大利亚、意大利、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校际联系以及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关系。聘请了100多名国外知名学者来校任教或进行科学研究,每年派出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出国留学、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校访问、讲学。学校成立了国际教育学院,与国外高校直接联合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除此以外,学校每年还从在校生中选派优秀学生到美国、芬兰、法国、日本等国家学习和深造。 武汉理工大学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坚持实施特色战略、协调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和创新
11、战略,以特色创优势、以创新求发展、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共建,以建成“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多科性、开放式、有特色的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团结一致,开拓创新,为科教兴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教育部正式批准武汉理工大学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单位。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简 介 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于2000年7月在原“三校”(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和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归口管理学校4类办学形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脱产、夜大和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自考
12、助学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2004年7月20日学校将继续教育学院办学职能进行调整,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各类学生的招生、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学生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坚持“育人为本,严格管理,注重质量”的办学思想,充分依托学校学科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努力培养能适应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材。办学20余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级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曾获得“全国普通高校成人高教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学院有20多个专业招收高中起点成人专科函授班学生,目前,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在读学生近1万人。
13、 函授教育学生是通过每年一度的全国成人高考选拔录取的,除接受分行业或企业委托培养外,学生大多来自社会各界。学生入校后按照“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形式组织教学。主要教学环节有:面授、自学、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等。函授生平时按学校规定的进度进行自学和做作业,每学期期中、期末集中到函授站,由学校选派和聘任教师进行面授。毕业前用10~12周时间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函授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学分,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学习成绩优良的高起本或专升本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武汉理工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学院将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
14、和发展趋势,按照以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稳定的办学基地;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办学结构;以质量求生存,稳步扩大办学规模的发展思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向建筑与建材、交通运输、汽车工业三大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成人本专科教育。按照产业发展的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课程体系,改革内容和教学方法。树立质量意识,建立与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应用型、实物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师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建设,确保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随着现代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进入教育领域,学院将利用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技术手段优势,将高等函授教育推向一个新阶段,为建设学习
15、型社会作出贡献。 目 录 文 件 摘 编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 二、治安处罚条例(摘录) 2 教 学 管 理 一、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10 二、关于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 19 三、网络及函授教学工作规范 22 四、学生考试规则 31 五、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33 奖 励 与 惩 罚 一、函授站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37 日 常 管 理 一、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41 二、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42
16、 一、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3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
17、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
18、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二、治安处罚条例(摘录)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
19、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务和查获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
20、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担负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
21、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七)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八)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地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22、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
23、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 故意损坏
24、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脏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
25、下罚款或警告: (一)故意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三)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五)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过失
26、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
27、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惊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二)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
28、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
29、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 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裁决与
30、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 传唤。 (二)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
31、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了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是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 经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
32、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
33、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消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一、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34、序,树立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网络业余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 1.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函授站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35、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 注册 1.报到的新生复查合格并在规定时间缴足第一学年学费或教材费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2.在籍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当学年度学费、教材费;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3.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条 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都应实行考勤。 2.考勤以专业或
36、班级为单位进行,由各函授站负责。考勤记录作为计算学生平时成绩及进行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出具书面请假条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 学分、选课与免修 第五条 学分 1.学分是学分制中计算学生学习课程时间的单位。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 3.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来衡量,平均学分绩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学金的依据。其计算办法为: 平均学分绩=Σ(课程考核成
37、绩×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六条 选课 1.按培养计划学校设置二类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 2.必修课为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基础选学的课程。 3.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参照学院提供的选课资料,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并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必须取得各类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4.学生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已经办理完选课手续的学生,在课程开课二周后原则上不能变动。 5.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试。自行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 免修
38、 1.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除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必须75分以上。 3.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免修课程已有成绩单,经函授站报学院学籍办批准,方可免修。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成绩考核 1.学生在修业期间,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参加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即记以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
39、—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0—59分),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3.考试课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 4.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5.学生应按学院或函授站公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试前按规定向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办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6.凡擅自
40、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7.学生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名,并于规定时间交学院教学办。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到函授站查询自己上学期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一月内向函授站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学院教学办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学办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 成绩记载 1.考试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表和本人学籍档案。 2.考核不合格的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重修合格后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并加注“重修”字样。缓考者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旷考或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并
41、在成绩表上分别加注“旷考”、“作弊”字样。 第六章 补考 第十条 补考 1.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随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即取得学分。 2.补考学生必须在函授站规定的时间办理好补考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转专业与转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同一层次的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2、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文科生一般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2)无正当理由者; (3)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者。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与转学手续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上报,学院教学办审核后由主管学院领导批准。 2.学生在本院函授站间转学,必须征得转出函授站和转入函授站的同意,经学院教学办、招生办和学籍办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由本院转学到外校,或由
43、外校转学到本院,都必须征得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部门的同意,经两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习。转入新专业后未学课程须重修。 第八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2.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上报,经学院学工办、学院教学办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由学院学籍办备案。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
44、计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停学 1.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或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工办、学院教学办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停学手续,由学院学籍办备案。 2.无力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按本款第1条办理停学手续,可准其停学。 3.停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复学 休学、停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函授站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学工办、学院教学办签署意见报学院主
45、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学。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休学、停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5.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九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专科学生有效修业期为二——五年,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生超过其有效修业期者; 2.休学、停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3.已达到休学、停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
46、病、癫痫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5.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连续两次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函授站上报,经学院教学办和主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院学籍办行文并备案。学生退学一经批准,由函授站将退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限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
47、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2.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退学学生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和结业 第十九条 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应做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学生经鉴定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毕业学生基本情况表》,经学院教学办和
48、学籍办核准后,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毕业。 第二十条 结业 1. 修业期满,尚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的学分在10学分(含10学分)以内者(超过10学分者,可延长修业期或作肄业处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一年内向学院教学办申请补做、补修(重考)的机会。经院教学办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补做、补修(重考),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由换证之日计起。 3.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或重考者,要按学院有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一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
49、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武汉理工大学成人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办和学籍办解释。 二、关于成人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
50、[1999]003号文)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网络教育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