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抵押合同 (按 揭)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房地产抵押(按揭)立契。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一律用钢笔填写。 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 抵押人: 立合同人 抵押权人: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合
2、同。 第一条 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编号: (《 》),购买座落于 的房地产, 室 厅建筑面积 ㎡,房价款 元。 第二条 抵押人因资金不足,将上述房地产及相关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向抵押权人申请按揭贷款还款之保证。 第三条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房地产及相关权益,作为按揭贷款的抵押物。 第
3、四条 担保人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五条贷款合同中涉及的抵押人的债务及相关税费。 担保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账户。 第五条 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即按《 贷款合同》约定,向抵押人提供所购房地产价值 %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写) 元。 第六条 抵押(按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止,担保人无
4、条件地承担其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第八条 在设定抵押(按揭)期间,抵押物交付后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抵押(按揭)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抵押,亦不得出售、出租、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条 担保人在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 日内,应当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并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所支付的款项。 第十一条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人所欠款项从担保人的账户中扣收。 第十二条 担保人在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
5、后 天内,抵押人仍未偿还担保人所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有权终止买卖关系,并按《商品房预售(购)合同》(《 》)的有关条款由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未按约履行债务,且担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担保义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且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可以中止处分抵押物。 第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
6、二)支付处分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六条 抵押(按揭)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并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抵押人与担保人同意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共同到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抵押人并按规定与抵押权人一起,申领他项权证。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同意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7、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8、
9、
10、 第十九条 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署,经 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抵押(按揭)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在十五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补充协议 份,附件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 份,当事人及监证机关各一份。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 章: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护照: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护照: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护照: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登记机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