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 1/3 合同编号:QM-2016090130 甲方∕委托人 :苏 通讯地址
2、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180 电邮地址 网址 乙方∕受托人 :苏州 咨询有限公司
3、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邮地址 知识产权代理委托项目 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 著名驰名商的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4、利;外观设计专利;文字作品登记申请;美术建筑作品登记申请; 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等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项目内容 注册费 1 商标注册 第7大类 按中国商标局规定内容为准 2600元 第12大类 第28大类 以上委托项目费用合计金额大写: 贰仟陆佰元整 ¥:
5、付款方式:转账 苏州 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1245000000 公司专用 发票号码 收据号码 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属实,甲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背面条款,本合同需公司盖章后生效。 备注,专利在递交以前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当按照合同违约处理,赔偿
6、 合同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本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复审、异议、争议、续展、变更、转让和撤销)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2/3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 1、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随时有权利要求乙方反馈代理事务的处理进展和状态。 2、对于与合同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相关的问
7、题或需求,甲方有主动向乙方咨询的权利。 3、就提供给乙方的与合同中知识产权代理事物相关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等处于法律规定下有效的商业秘密,甲方享有是否允许乙方进行公开的权利。 4、甲方享有在相互协商同意的前提下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但乙方所收取的任何费用不予退还。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法办理甲方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具体服务内容见本合同正面条款所载服务项目。 2、对于本合同注册服务项目拟定提交的商标标识,乙方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及评估服务,但最终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以甲方认可的合同正面条款所载服务项目为准。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之
8、后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商标代理事务。 4、乙方在处理商标代理事务过程中,从甲方利益出发,免费提供与合同中约定服务相关的咨询和问题解答服务。 5、乙方及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甲方所委托乙方的商标代理事物状态。 6、乙方将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但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未及时送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所述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洪水等。 三、 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证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在处于合法商业秘密期间,如果没有获得甲方同意,不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标、
9、标志、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2、乙方在处理合同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失并作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其所收代理费,所述乙方原因包括: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合同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据和证件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因为提供资料和信息的不真实、无效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商标代理事务的所在国家商标局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按所在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而作出的不利于甲方决定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因甲方需求从专业角度提供解释的义务。 5、甲方应在本合同
10、签订时,一次性将所需费用汇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或者以现金和支票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或纷争提交任一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五、 本合同条款与正面所载的服务项目等条款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合同。本合同正面所有手写的关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担保条款都不具法律效力。对于手写的关于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合同金额两项内容,在双方
11、确认并盖章后生效。如果甲乙双方需要就双方的合作增加其他合同条款,需另外签订双方同意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也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3/3 六、 本合同的条款均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代理事物完成之日。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2、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授权签署 授权签署 日期 2016年 07月01日 日期 2016年 07月0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