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租 方: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邵威远 联系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地产大厦1号楼24层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23-63676618 传真电话:023-63676618 邮政编码:400010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自愿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商铺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物业坐落于重庆市 附 号(以下简称:该商铺);位于__ 栋第 层,,结构形式为框架,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本合同约定的租用面积仅为预测面积,最终确定的租用面积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的实测数据为准。 第二条 商铺经营范围 该商铺经营范围为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铺经营范围。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内,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3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续租申请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乙方进行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招租,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商铺以及对该商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转
4、租与分租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以分租、借用等方式,使非本合同的承租方在租赁期期限内使用或占用该商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该商铺租金单价为:每月 元/平方米(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物业管理费),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根据甲乙双方对租期年限的约定、确定该商铺租金自 年 月 日起计租。 租赁期间,租金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 年开始(包含第 年),每 年递增一次,每一次的递增率按 %计算。 A
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 大写 元整(不含物业管理费用); B.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 大写 元整(不含物业管理费用); C.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 大写 元整(不含物业管理费用); 3、租金每年度交付一次,于当季度提前15个工作日
6、交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每笔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六条 保证金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商铺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签约时 个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保证金不计息)。若乙方在合同期间无违规违法行为,未对甲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此保证金在甲乙双方本合同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全额退予乙方。 第七条 商铺交付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工程配合期、装修及免租期 工程配合期:自本合同约定的进场日起 日
7、内为工程配合期。在此期内,乙方无需承担商铺租金,但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等其他相关费用。如有该商铺存在一些工程方面的缺陷乙方应配合甲方并与甲方一起解决,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无故要求延长工程配合期及向甲方索要赔偿,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工程配合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装修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装修期。在此期内,乙方无需承担商铺租金,但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等其他相关费用。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经营免租期: 年 月
8、 日至 年 月 日为经营免租期。在此期间,乙方无需承担商铺租金,但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等其他相关费用。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经营免租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该工程配合期、装修及免租期时间仍计入租期。 第九条 开业日 乙方在甲方给予的装修期满后必须开业,如在装修期满仍未开业的,可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已交租金及保证金不退;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开业的,经甲方核实后可按当时情况对开业时间进行顺延。 在乙方装修期届满之前,乙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
9、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 第十条 甲方对商铺产权的承诺 1、甲方拥有该商铺的全部合法土地使用权,保证交付时租赁物没有产权纠纷; 2、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乙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商铺房屋结构自然耗损(不含乙方自行改动或装饰部分)的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商铺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商铺及其相关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10、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商铺结构的约定 乙方进场装修前,需对商铺装修进行整体设计并把装修方案报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审批,待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商铺设施,如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或补偿装修费用。同时乙方应在退租后5日内,自行拆除自有设施设备,但不能损坏
11、原有设备、房屋结构,超过5日未拆除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交由甲方处置,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关于商铺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商铺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商铺租金; 2、水、电、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通讯费; 5、其他与商铺经营相关的费用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商铺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因乙方未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发生各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招牌与广告 乙方租赁商铺后,甲方将对乙方店招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
12、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将广告方案交由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制作。 租赁期间,如乙方对店招进行重新更换或店面进行重新装修,仍需按甲方前期整体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并报甲方审批,待甲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强行拆除。 第十五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缴纳的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不退,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商铺整体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商铺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4、擅自拆改承租商铺结构或改变承租商
13、铺经营范围或内容的; 5、有两次逾期支付租金记录或拖欠租金累计达 30 天以上的; 6、装修期及免租期已过未开业达 2 个月; 7、故意损坏承租商铺的; 8、租赁期未满,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 9、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等其它严重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影响小区声誉的;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取得竣工备案登记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移交租赁商铺给乙方超过60天,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一年租金总额的 0.05 %作为违约金。 2、租赁物交付后,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物的。在阻碍事由存续
14、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并按相同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租金,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总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 2、若乙方累计 30 天不交纳租金,甲方除有权单方行使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权利,并向乙方追收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外,仍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受承租商铺,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总额的 0.05 %作为违约金。租金仍按合同规定计算,逾期90天不接受承租商铺,本合同自动解除。 4、在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擅自将承租商铺整体转租给
15、第三人、将承租商铺变卖或作抵押和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拆改承租商铺结构或改变承租商铺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商铺达 6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且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约定的租赁期未满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除向甲方补足应交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总额的 0.05 %作为违约金外,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或补偿装修费用。 6、乙方不得在超出租赁范围内(租赁物大门外)的地方进行经营活动。如违反该事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且保证金不退,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6、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 1、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战争、政府行为等的原因,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导致双方财产毁损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除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在变更或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依法和本合同约定可免责以外,由解约方承担责任和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期届满,财产的归属权和商铺收回 甲方投资的建筑物和土地等归甲方所有,并完整收回初始提供的配套设施;乙方投资的设备等归乙方所有,但不包
17、括附着建筑的装饰物。 合同期届满前若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按时到甲方办理期满交房手续,若无其它违约事项,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完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再退还租赁保证金。 合同届满乙方应腾空退还商铺,若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办理商铺交还手续,乙方除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其 他 1、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如遇停电、停水、停气等,乙方应自行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负责办理注册、经营、装修或改扩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甲方协助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要的所有属
18、于甲方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但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了本项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者其他事实,甲方将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若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合同完成下列事项立即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2)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6、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
19、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合同共 页,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