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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结算办法、补充指导意见-黑建造价[2009]15号.doc

1、 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9]15号 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0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规定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

2、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 5、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 1、人工费价差:

4、合同中对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4元/工日(装饰工程:55元/工日)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人工单价的调整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调整: 1、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

5、人工单价按5.44元/工日(装饰工程:16.44元/工日)进行调整; 2、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与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整; 3、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按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执行。 四、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

6、整,具体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五、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六、规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规费包括以下八项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七、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由

7、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确定标准发布实施。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十、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 十一、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

8、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二、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十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9、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四、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六、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10、 关于发布二〇〇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驻哈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〇〇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 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6年)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

11、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不含企业资讯报价)进行调整。 二、关于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费用计取标准 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项目按照《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物(构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哈造价字〔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

12、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13、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

14、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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