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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让协议版本.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股权转让协议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甲方:乙方:以上甲方称“转让方”,乙方称“受让方”,各签署方单独称为“各方”。鉴于:(1) 甲方于 年 月 日投资设立北京幸运南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1万元人民币,已全部缴清。(2)甲方拟出售其现持有 的公司股权;受让方愿意购买转让方欲出售的股权。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转让条件和价款支付1.1 依

2、据本协议条款,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出售于受让方;受让方同意购买该全部股权。1.2 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终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重新制定公司章程。1.3 依据本协议条款,甲方将其拥有的北京幸运南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1.4 各方承认并同意此转让价格为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唯一价格,受让方及其任何关联企业就本股权转让不承担任何将来的或额外的支付义务。1.5 价款支付a.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格的30%;b.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格c.

3、受让方应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登记变更完成后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格的40%; 的30%;d. 受让方所支付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转让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1.6 转让方及受让方应依据相关法律各自承担本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各方应承担的税收及其他政府缴费义务。第二条 先 决 条 件2.1 先决条件.a. 鉴于本协议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监管问题,为保证本协议签订后能够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以下列条件的完成或出现为先决条件:(1) 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决议批准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股权转让(2)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3.1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a. 转让方

4、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欲转让的股权,且保证其将在本协议签订后积极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及登记手续; b. 其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c. 其没有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或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未决的或就其所知而言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法律的或行政的或其它的程序或政府调查;d. 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尽到向其他股东通知该转让事宜的义务,且任何其他股东同意或已放弃对本协议项下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3.2 受让方的承诺和保证a. 乙方是依据 法律合法成立及存续的公司;b. 乙方拥有足够的资产支付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且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已取得公司

5、权利机关及相关表决机构的表决同意;c. 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构成合法、有效并依据本协议条款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及强制力。第四条 协议完成日4.1 完成日.依据本协议条款,股权转让的完成日应为审批机关批准该股权转让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的日期。第五条 违约及补救措施5.1 各方应严格履行其本协议项下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未按照规定履行或未充分、适当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实为虚伪的、不正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该方应被视为违约(以下称“违约方”)。若发生违约,其他方(以下称“守约方”)有权依其独立判断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补救:a. 中止履行其本

6、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直至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b. 若因违约方违约致使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实质上破坏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且此等破坏是不可补救的,或即使可以补救但违约方并未在合理期间内进行补救,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该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c. 要求违约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守约方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成本和支出)。5.2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及救济措施应视为累积的,且作为并不影响依据法律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5.3 若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无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本条款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及补救措施继续有效。第六条 适用

7、法律6.1 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进行解释。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协商因本协议发生并与本协议履行或解释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各方进行友好协商。7.2 仲裁若各方在六十(60)日内未就该争议达成解决方案,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性及排他性。该争议的仲裁地为北京。第八条 生效及修订8.1 生效日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2 修订除非双方达成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经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任何就本协议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变更均为无效。第九条 其他条款9.1 本协议就其项下股权转让在各方间构成完整的协议,其效力超越了各方之前任何就本协议所作出的意向或谅解的表达,且仅有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条件下才可被修正或修改。9.2 本协议是可分的,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违法或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9.3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弃权;其对于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单独或部分的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排除了对本协议项下任何预期义务的履行。9.4 本协议用中英两种文字写就,如有歧义,以中文为准。本协议由各方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以昭信守。-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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