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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宜嘉2010年买断销售合同.doc

1、 2011年度乐宜嘉(中山)家居设备有限公司 厨电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乐宜嘉(中山)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乐宜嘉”厨卫产品的销售,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代理授权: (一) 甲方确认乙方为 省(直辖市) 地区乐宜嘉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热水器系列产品的指定代理商。 (二) 合同有效期自 年

2、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甲方保留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团购、工程、燃气公司等特殊渠道客户直接经营权力,甲方给予乙方享有优先经销权。 第二条. 销售任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完成人民币 万元(大写)的任务销售额。 (二)乙方应按如下计划完成任务销售额(单位:万元) 年度 2011年 合计 季度 第一销售季度 第二销售季度 第三销售季度 第四销售季度 月度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销售 占比

3、 销售 金额 季度金额合计 季度比例合计 第三条. 供货价格 供货价格按甲方提供的《2011年度中山乐宜嘉厨卫电器系列产品价格表》执行,如有变更另行通知。特价机、处理机、工程机、团购机计销售额, 计维修费结算,不计返利、奖励政策。特价机提货比例不得超过总提货额的30%。 第四条. 订单、物流: (一) 乙方须将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的“标准订货单”,提前一周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及时交货,否则甲方不能够保证准时交货; (二) 物流运输

4、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如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向承运机构提出索赔,甲方可协助办理。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折扣: 甲方一律现款现货,款到帐发货,概不赊销;乙方须以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背书银行承兑汇票需经银行确认)。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加收1%的贴息;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加收2%的贴息。 第六条.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一) 货物验收:乙方收到货物后应马上验收,如发现数量、品种、型号与订货通知单不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特殊情况必须由甲方业务人员确定,并详细书面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合格品。 (二) 验收标准:数量、品

5、种、型号与订货通知单一致,包装箱无破损、无开封即为合格。 (三) 如属于乙方在运输、保管、使用等原因造成产品损毁及其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负责任。 (四) 货物由甲方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为提出异议的期限,逾期视为无异议,路程特别遥远或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可由甲方书面确认、适当延长。 第七条. 售后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设立“中山乐宜嘉厨卫系列产品特约维修服务站”。 第八条. 甲方支持、责任: (一) 甲方会根据市场进度适时进行全国性媒体的广告支持。 (二)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专业培训。 (三) 乙方100%完成甲方全年合同任务,下年度乙方享有合同优先签订权。 (四) 甲方

6、不定期在五一、十一等举行全国大型主题促销活动。 (五)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经营指导。 (六) 甲方免费给予乙方提供宣传资料。 (七) 甲方义务向乙方提供运营在线培训。 (八)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卖场谈判以及渠道拓展。 第九条. 乙方支持、责任: (一) 乙方必须主推甲方产品,不得生产制造或贴牌与乐宜嘉厨卫相同竞争性的产品,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山乐宜嘉厨卫系列产品代理权,乙方支付甲方全年合同任务金额的5%违约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乙方提供专项资金、业务人员、售后人员用于乐宜嘉品牌经营,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三) 乙方有责任按合同签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销售任

7、务。 (四)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全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档案,以及当地乐宜嘉厨卫产品分销商、导购员档案。 (五) 为保证经销商利益、杜绝窜货乱价行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从乙方确认金中暂扣¥: 0 元,(年度合同在100万以内3000元、300万以内5000元、300万以上10000元)作为乙方窜货保证金,此款不能用于提货,甲方将在本年度合同期满后确认乙方无窜货行为后无息退还。 (六) 乙方必须尽力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并保证不发生任何诽谤及诋毁甲方产品和公司的行为;乙方保证不向任何企业及个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立即终止

8、合同。 (七) 乙方负责在当地销售区域办理乐宜嘉厨卫系列产品的质量检测手续,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有关文件;乙方负责消费者协会沟通和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八)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做好以下分销工作。 1、 签订分销协议,并督促履约,乙方自行负责下线分销商的货款结算。 2、 对下属分销商月度及年度销售完成率、零售、分销、库存情况进行管理指导,督促分销商遵守甲方市场操作规定,保持价格稳定和物流规范。 3、 及时完成对分销商的物流配送,确保市场不出现断货现象。 4、 及时兑现甲方给予乙方下线分销商的奖励政策,不得挪做他用或扣留。 5、 保证甲方的专柜上不得陈列其他公司产品,一经发现,予

9、以重罚。 (九) 乙方应不断完善销售区域内的乐宜嘉厨卫产品市场覆盖率,2010年度合同年度,对于空白市场,甲方要求在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分销商,如无法按时完成任务空白地区分销商的开发,甲方有权将该区域市场划出,直接派业务人员开发客户为甲方新代理商,乙方无条件接受。 (十) 乙方必须于每月8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往来帐目,并将甲方的对帐单签字后回传甲方,若乙方未及时回复对帐单,甲方视为乙方已确认。 (十一) 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乙方不得加配、改装产品配置,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连续三个月累计销售计划任务完成率不足80%

10、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增加乙方区域分销商及零售商数量。 2、 增加乙方区域内指定代理商数量或重新划分其代理区域。 3、 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终止合同。 (二)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指定的区域销售甲方产品,若乙方或所辖经销商发生跨区域销售的窜货行为,甲方则按甲方市场管理规定,视乙方跨区域冲货严重程度予以扣罚保证金,并将此款项补尝给被侵犯区域市场的销售商。情节严重的,取消乙方应享有的相关奖励等政策;情节恶劣,属于累犯的,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终止合同。 (三) 乙方签订合同三十天或连续三十天中断业务,不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回款或提货)甲方视为乙方放弃甲方系列产品代理权,甲方有权单方面

11、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 甲方业务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私下与乙方发生的借贷行为,均属个人行为,概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不得利用贿赂、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甲方规定之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一) 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 基于本合同的签定,乙方应明确:任何以甲方名义出具的承诺书、确认函、对帐函等设立、变更、终止权利或义务的文件,只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之外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视为效力待定行为,须经甲方书面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否

12、则视为个人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终止合同: (一) 本合同到期,双方可协商续签,双方均无意续签,本合同终止。 (二) 因一方违约,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导致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条款处理相关事宜,从双方认定合同终止日起,三十天内结清各项费用、货款。 (三) 终止合作:乙方库存产品自行处理或乙方库存的未开箱产品由甲方新代理商接收,已开箱产品、残次机乙方自行处理。 (四) 甲方新代理商接收乙方库存后,甲方按实际金额扣减已经给乙方结算的返利、奖励、市场推广费、配件费、维修费。 (五) 合同终止之日起一月内,乙方将终端商场与渠道网点交接给甲方新代理商,否则甲方

13、不予乙方结算相关费用、货款。 (六) 无论何种原因中途中止合作的代理商,一律不享受所有返利、奖励。 (七) 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的确无法正常经营,本合同自行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部分条款有争议,按双方协议或书面约定为准执行。 (二) 除双方确认或甲方对外公布的文件外,甲方其他内部文件对外不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附件: 《2011年度乐宜嘉(中山)家居设备有限公司系列产品价格表》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14、

15、

16、 第十七条.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财务、营销、乙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向甲方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裁决。 甲方:乐宜嘉(中山)家居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地址: 法人代表:马靖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程 伟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60-3121866 电话: 开户行:中国

17、工商银行中山市南头支行 开户行: 帐号:2011021409024846947 帐号: 税务登记号:44200079622018X 税务登记号: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

18、)、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

19、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

20、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

21、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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