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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doc

1、附1: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印制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

2、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张秀琴 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3、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4、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5、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6、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

7、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

8、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

9、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

10、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

11、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

12、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

13、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领取全部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的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本条第1、2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

14、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保证人愿以 、第二保证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丙方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间同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15、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

16、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乙方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注:办理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时,请各公证处认真审验本协议的第一条、第八条及其它各有关内容。

17、附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式样) 编号 同志: 经专家评审,您被录取为 年 项目出国留学人员,录取文号为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您赴 留学,留学身份为 ,留学期限 个月。留学资格保留至 年 月 日。 资助方式为 类: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 (主要填写改派留学国别、缩短或延长留学期限等内容) 附3: 国家公派留

18、学人员报到证明(式样) 兹证明 (国内单位)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 护照号码: ;学号: 录取文号: ),于 年 月 日赴 (国家) (学校)公派留学,我中心(集训部)已为其购买单(双)程机票,并预发奖学金生活费 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请留学人员本人用外文填写 国外学习单位及详细地址:

19、 国外导师通讯栏 导师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本人国外通讯栏 地址:

20、 电话: 传真: E-mail: 附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STUDY AND RESEARCH REPORT BY 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可网上提交) 学号 CSC No. 留学国别 Country of study 姓名 Name and Surname 性别 Sex 抵达日期 Date of ar

21、rival 学习/研修期限 Duration of stay 专业(专题)Study subject 国外学习/研修单位 Academic institution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信箱e-mail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Professor’s Name and Surname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信箱e-mail 国内推选/所在单位及联系地址、邮编Zip code and Addre

22、ss in China 电话Tel 传真Fax 一、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Study Report: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学习/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二、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评语Professor’s Ev

23、aluation: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三、教育(文化)处(组)意见Educational Service’s Evaluation: 驻 使(领) 馆 处(组) 经办人签字Signature: 日期Date: 四、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意见Domestic Institution’s Evaluation: 经办人/导师签字S

24、ignature: 日期Date: 说明Notes: 1.中国驻留学人员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相关事务,维护其正当权益。 2. 留学人员应与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保持经常性联系。 (1)访问学者、进(研)修人员每三个月填写此表,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报告。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含)者,填写此表时国外导师/合作者可免于签字;留学期限为六个月(含)以上者,此表每六个月应由国外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2)研究生每学期填写此表,分别向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和国内推选单位/导师报告。此表每学年应由国外留学院校的导师/合作者签字一次。

25、 3.国外导师/合作者免于签字时可网上提交。 4.本表栏目如不够,可另加页。 附5: 姓 名 留学国别 留学期限 出国日期 回国日期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 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其导师基本情况表 (请留学人员本人详细填写,并请清晰、准确地填写e-mail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26、 日 留学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留学国家 学号 在国 外从 事的 专业 研究课题 国外进修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导师或合作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称(Title) E-mail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编 国外联系地址 具体专业 所属科系 出版物或 主要作品 是否是本专业、本学科一流专家 □是; □一般; □否; □不好评价 你对导师或 合作者的评价 学术水平 经费情况 实验室条件 你同

27、合作者或导师建立联系的主要途径是 □已有合作关系; □国内专家指导; □国内同行介绍; □查询互联网 经过这次进修,你同合作者或导师以及实验室建立了 □合作关系; □合作项目;□一般的联系 更 多 信 息 你还认识或知道哪些著名学者?他们的研究方向、学术排名及联系方式是: (请寄送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E-mail: falv@)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一、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请在

28、回国后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到。 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 二、提取保证金办法: 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

29、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的复印件贴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2.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应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留学人员应按照《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4.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通知指定银行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30、1)划转: 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留学人员无法划转或邮汇) 。 (2)邮汇: 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 (3)北京地区领取: 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的原件(黄色)。 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主

31、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我们将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 祝贺您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 请将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第一联复印件帖在该虚线框中:

32、 二、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如篇幅长,可另附) 三、留 学 人 员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栏 (请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并交验护照) 本栏目由国内用人单位公派留学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其它部门填写无效。 (本栏目不得空栏,否则无法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1.该留学人员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 □ 有,有效期至 年 月

33、 日; □ 无。 2.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及意见和建议: 经办人签字: 盖 章: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四、请将所持护照上盖有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贴附此处 五、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该存单原件) 六、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34、 七、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 姓名 性别 国外进修单位 出国日期 国内单位 回国日期 邮 编 固定电话 ( ) 传真 ( ) 移动联系方式 e-mail 户 名 开户行及账号 保证金提取方式 □划转; □邮汇; □北京地区领取 注 意 事 项 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

35、和账号;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无法划转) 。 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 3、北京地区领取——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留学人员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存单原件)。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审核上述全部材料后,向指定银行出具下列《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以下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填写: 八、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 NO: 同志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已按期回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年 月 日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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