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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死合同纠纷.docx

1、固定总价合同(一口价,包死价)如何结算 2010-10-23 14:28:49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2020次 评论:0条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的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

2、优点是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样双方就节省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但如果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长、造价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而且如果双方对于此类变更没有约定,则往往使得结算难以进行,以至发生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应防范以下风险: 1.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打破“固定价”,追加合同价款。正因

3、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若部分合同约定以某设计院出具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为准,则双方应对图纸进行交接、签收,以免因图纸本身发生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承包人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的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 2.建材价格变动因素。在固定总价的合同框架内,建材涨跌的风险及收益均由承包人承担或享受。在现有市场条件下,建材的价格常常会发生激烈的波动,承

4、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商业风险。如在施工期内,发生建材异常涨价的情形,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亏损的后果,对于建材异常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定论。那么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详细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所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其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较低,那么双方引发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 另外,如因

5、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而在施工期外,建材大幅涨价的,承包人应和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考虑解除施工合同。 3.工程量的变更。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很多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洽商。在施工中,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承担事宜,往往很容易造成纠纷。 发包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

6、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过此调增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勘察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作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以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另外,还有其他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原因

7、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工程项目类型有其适用环境的局限性,双方应慎重对待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所带来的风险,承、发包双方特别是承包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需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因素进行系统、全面的考虑。在普遍使用的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所推荐的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中。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项下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明确提示:若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

8、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对应专用条款23条同样规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此可见承发包双方如果要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就应对上述条款的内容作出详细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在对各种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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