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 托 代 开 发 票 协 议 书协议人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为积极推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京郊农民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并严格履行以下条款。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京郊农民代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答复乙方在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二)为乙方购领发票提供相关的纳税服务。(三)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权利:1. 乙方发生合并
2、、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2. 乙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开发票。3. 乙方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代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填开信息的。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要求甲方提供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及相关的纳税服务。(二)应建立代开票台帐,对代开发票情况逐户、序时、按面额大小依次登记,并及时汇总发票购领、代开、结存的情况。(三) 将代开发票农民的姓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登记在发票记账联上。(四) 每月应汇总每个代开发票农民的营业额并向甲方报告。(五)在代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处理。四、乙方在代开发票过程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一方不再续签协议的,不能迟于协议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七、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定。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印章) (印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