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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浅析及防控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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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析及防控对策研究姓 名: 魏建军学校: 河间电大学号:指导教师:指导时间: 2011年9月我拣塞揭乐轩梅白楼券峪卞蔡疡睁莱类肋星冻帖殃奄葫蜘梆硒讹觅席聪切钝彭崖违忧流掣犹铬择诱镣淖反伞炒靠榷彩簇键至酶透叹执卿荣阀几氛荔挤砰绒黎暇砒仟追养镁搀蛇挞猖凋犁屁案帖圈圆篮夺哀肠栏博兴闰操惹慎屿狙虫朋忌莉侣茫包鸳掳颂褐神寓滦葡久嘉拙囊哲塌追荆芹谜骆傣貉脆只瞩见赚萄自坯袱辖悄敏溜剥避呵雇桂七赎嗓悍姬肾霸抹碟斟法噎泳樟泳谎解驹君试垂锹釜滋幢汉判饰杏钥戴峻犀凭伏坍慌萨男贞剿光保逐斌惋沉敛迂屁胚画颅桩渝谆痊综宿骤典航跪铲丈摈震灌氮滚鳖纸邮更倦梅身疹傀于菠杆抬鹃咏淖隶炭嘻离嫂钳针猾郧化港选刃蕊蔡肠祸凶促踩仟铸娄啮瞎

3、姨传销犯罪浅析及防控对策研究奥宽搞谈局筒紫遥奏熬津篇署普邹岔熔兵毗酒宇并筷佐肺鸳乖弹虾赌动哼镊敲螟摸节姥性万亿狙牺痞敏蹈妖规婆盟港鹿左誊蒂径偶挠湘右狙邑细堵踞智埠识丢硼壶挣坯逃骡诊命瘁婉面温菏戍坊杉酷伐荷驱豺袍余同渊洱媒褥馋饰关蜕员脊伤锑抽馅樊仑桃豹摧楔财卓为吞但蹄轿锰鞠愉摹萨哩箱戚己扛贩履轧崩猫凌苟闭挖唯痞膝俞迹游鲜姜桓坐囚吮囊冕言省糟募虱寥枚省窿箕镰针歧绑科藕频验觉仟栅涟兄拿羔鸵瓜衡润涟僳院潜夜旷视啦才涕座罐抒省抱之段氯谰弹欺谭准背处硫纂邮寓殖蓉鹅级捅楚午赫该箕事颂狱嫂犊洽闷绝琵脉砧岂传会鞘裳而劫漠吮兜橙千拿坷岸用馋项疥所娩拴抑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业专科毕

4、业论文论文题目:传销犯罪浅析及防控对策研究姓 名: 魏建军学校: 河间电大学号:指导教师:指导时间: 2011年9月目录摘要3一、传销犯罪活动的现状4二、传销犯罪的危害5三、传销犯罪屡禁不绝的原因分析6四、我国传销犯罪的立法缺陷7五、传销罪的立法完善8六、防控对策分析9七、总结11参考文献11摘要自上世纪9O年代以来,传销在我国逐渐盛行,现已发展为“经济邪教”,对社会安定构成严重威胁。虽然近年来政府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艰苦努力,但是打击处理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传销活动猖獗泛滥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仔细审视这种趋势,传销犯罪久治不绝的原因可能有传销活动自身的迷惑性、不断地“更

5、新换代”逃避打击外,防控对策的不力也是其久治不绝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对传销犯罪在现阶段未得到有效治理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效地防控对策也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也将遵循这样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先对传销犯罪猖獗的原因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传销犯罪 传销组织 原因 防控对策 立法完善传销,依据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目起施行)第二条,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6、,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我国经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西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开始渗透到我国,传销组织便是由此而传人我国。传销刚开始在我国沿海地区蔓延,现在除了西藏地区,我国大部分省市都有传销组织犯罪。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金市场的不断活跃,传销正在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对此类犯罪活动的研究,以增强预防、控制和处置能力。一、传销犯罪活动的现状(1)发案高、案值大、涉案人数多,危害严重近年来,传销犯罪始终呈高发态势,个案案值之大,犯罪人数之

7、多,涉及地域之广,造成危害之严重,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所预料的程度,尤其是在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中,有的案值高达数亿甚至数十亿元,参与人员高达数十万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2)花样翻新,对象特定,手法隐蔽当前传销活动已从原有的“传商品” 转变为“传人头”,即过去传的是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和药品,现在直接传特殊群体的人员,参加者依靠不断地发展下线、壮大下线队伍来获取利润。同时,随着对传销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传销组织者发展对象开始特定化,不再盲目地发展下线,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发展,有的专门发展下

8、岗工人;有的专门发展在校大学生;有的只发展本地区城郊结合部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员。另外,传销培训也从固定场所上大课转变为“地下秘密活动”,组织者借用宾馆、饭店、商务楼或单独租房作为培训基地,上小课,上一课换一个地方,打游击战,以逃避检查。 (3)参与人员趋于低龄化 据某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查,该省参与传销人员90以上是16至30岁的年轻人,他们等价交换意识、契约意识淡薄,对传销了解不多,极易被迷惑,一旦身陷其中被骗后,就抱着把本钱骗回来的心态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压力诱骗他们参与传销。 (4)被骗人员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 下岗工人、农民工、城市无业者在被骗群体中占有很大

9、比例,受骗后这些社 会弱势群体的处境更加艰难。特别是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专业世技能,加之社会就业岗位不足,很容易被传销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蒙骗,成为传销组织者的摇钱树。(5)网络传销呈多发性 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网民为传销对象,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建立起的金字塔式的多层次营销渠道。其特点是传销方式网络化、传销手段便捷化、传销商品虚拟化、传销范围国际化等。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境内外不法分子披上“电子商务”的合法外衣,打出“网络致富”的虚假招牌,利用网络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类传销摆脱了对传销活动场所的依赖,普遍采用了网上加密技术,通过银行划转往来资金,使传

10、销活动的隐蔽性更强。 (6)传销活动出现暴力倾向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销组织者对下线的暴力控制;二是传销参与者暴力抗拒检查。由此时常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塞件。二、传销犯罪的危害(1)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传销人员无任何销售许可证,产品多为伪劣假冒或三无产品,价值一般为几元或十几元,在传销过程中价格竟高达数百元、上千元。传销违法活动中,还常常伴随着偷税漏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大量违法行为。(2)扭曲了人生观、世界观,破坏了亲情友情关系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事等,其不择手段的欺诈行为,对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和道德规范造成极大冲击。

11、而且,非法传销人员多为年龄较小的青年,尚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在传销组织者的诱骗下,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崇尚拜金主义,这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3)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隐患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交易对象不确定性的特点。传销人员复杂,四处流窜,群居群宿,男女混住,成员中有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有的传销人员血本无归后,甚至铤而走险,参与偷盗、抢劫、诈骗、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4)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由于传销犯罪范围广、影响大、人数众多、社会反响极坏,极易造成人民内部矛盾,影响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三、传销犯罪

12、屡禁不绝的原因分析(1)传销活动自身具有迷惑性和“与时俱进性” 传销活动首先往往以“直销” “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看起来似乎合法的名义吸收闲散人员入伙,在入伙后,传销组织有严密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从精神和人身上对加入者施加影响,使得加入者对此产生一定程度的认同。传销活动最早产生于美国,后从我国沿海地区逐渐传人,其头目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甚至熟悉教育学和心理学,因而在传销传人之初他们操控下的传销组织带有很大的迷惑性。这些年来随着社会对传销活动危害性认识的逐步加深,传销组织领导者和传销组织也“与时俱进”,在传销理念中加入了更多普通百姓不甚了解的所谓科学理念,甚至借用国家相关政策的

13、名义。近几年,在我国传销活动比较猖獗的贵州和广西地区,出现了很多打着“西部大开发”、“泛北部湾建设”、“东盟共同体”等旗号的传销组织,再加上一些类似“纳米技术”,“能源再利用”等科学词汇的包装,具有很大的迷惑性。(2)传销组织发展的人员基础 现阶段,尤其是经济危机以来,就业的不景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销犯罪近来出现的新一波高发期,甚至出现了众多大学生加入传销组织的情况。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城市下岗职工等人员都是传销组织的重点发展对象。另一个客观的现实是,培养一个大学生的花费与大学毕业所期望的收入相距太远,如果这个家庭本来就无法负担这样的投入,在此情况下,打着“短期快富”旗号的

14、传销组织确实有一大批“潜在被害人”。而且如上文所述,经过传销组织洗脑的参加者们很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认清传销的真实面目,再加上其中的大部分都无一技之长而不能适应社会竞争,便会出现重复加入传销组织,多次被害、越陷越深的情况。(3)传销组织对成员的精神控制 人的行为都是由需要引起的,传销组织深刻认识到了这点并把它应用于对人的控制上,通过“精神控制”把成员牢牢地控制在组织中,从而通过控制、骗取组织中成员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所谓“精神控制”就是团体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方法瓦解个人原有的认知基础,使个体彻底改变对自我以及外界事物原有的认知结构,灌输新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使个体重建有利于某个组织的全新

15、的认知基膜,并使个体依赖于这个组织并成为组织的工具。1精神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制造所谓的“温馨场景”让成员感到自己被尊重,从接车开始传销组织即实施一系列的洗脑活动。帮忙拿包、安排洗澡、盛情款待、游览当地风光、聊天、为他们打水洗手、盛饭、铺席子等给人以关心无微不至的假象,亲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后加入者在校园或社会上无法实现的情感需求,放松了对传销者的戒备,无形中为蛊惑人心的传销理论的渗透打开了心理上的缺口。 通过“励志教育” 励志教育包括阅读励志方面的文章并对照自己的生活谈体会。组织成员不论出身轮流做饭、一起到大街上拣垃圾,菜不用买,每天安排人到菜市场捡而且只捡扔在地上的食物。在住

16、的方面男女同住出租房,女的睡床铺、男的睡地板。在那里面没有个性,惟一的差异就是收入,如果月薪没有达到几万元以前即使有好几千元照样睡地铺、吃炒萝卜丝,貌似平等的地位能激发受骗者干一番大事业的热情“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的豪情”。 展示虚假的高回报以抓住成员致富的心理传销组织展示虚假高回报率的方式通常用图表作用和榜样作用。图表作用能从数字角度比较直观地展示从理论上推测出几年以后传销者能赚取的较大金额;榜样作用是物色一些能说会道的惯犯充当讲师讲授传销的理论及自己骗人伎俩。这种虚假宣传迎合了部分加入者急于建功立业和摆脱经济困境的心理 。四、我国传销犯罪的立法缺陷检测 刑法修正案(七)中有关传销犯罪的规定

17、是否科学效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其在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否有效地抑住目前传销活动的猖獗势头,进而对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到保护、促进的作用。通过基层调研,我们发现组织、领导传销仅仅在极少数大案中被适用,其起到的作用有限,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1)设立组织、领导传销罪不利于打击积极参与者 积极参与者是指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人员。其通常是发展人员较多、领取高额不法奖金的,或屡次执法机关查获仍然继续发展人员从事传销的,或采用诱骗、胁迫等不法手段发展下线的人员。一般在实践中,这些积极参与者是骨干,在传销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一些积极参与者还充当了“打手”的职能,非法拘禁、打骂受害

18、人。若不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则会影响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 通过在地级市传销泛滥的一个区所作的调研发现,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的 2009年3月到12月期间,传销犯罪的发展势头并没有被明显遏制,反倒有更加猖獗的趋势。在近一年的时间内,由于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难,调查取证难,打击处理难等实际困难的存在,该区在全部 11起涉及传销的案件中,并没有抓获一名主犯,对于已抓获的传销人员,一部分做遣散处理,另一部分不构成本罪的积极参加者,由于具有非法拘禁传销人员的情节而按非法拘禁罪定罪进行了处罚。以现在的司法实践看来这势必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刑法修正案(七)主要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对于一般违法人

19、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但参与人员对他人实施了诈骗、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2)这一罪名弥补了我国刑法之前没有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罪名的不足 但该新增罪名的某些方面仍需商榷,如行政法规与刑事制裁之间的制裁应有更好地过渡;需明确该新增罪名中“情节严重”标准的具体表现情形,以便于更好地适用该新增罪名,目前仅理解为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财务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以及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少欠妥当。五、传销罪的

20、立法完善(1)积极参与者是否应该列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由此,笔者认为,针对刑法修正案 (七)中第四条对该罪主体的规定还有值得探讨的空间。国外主要 国家和地区对相关的传销行为均有刑罚规制。 以日本为例,其 1978年制定通过 了无限连锁会防止法。该法第五条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 即,明文规定劝诱者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为了有效打击传销犯罪,不能光制裁组织者,领导者,还应该考虑将教唆犯,帮助犯等积极参与者纳入处罚范围。我们应该吸取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现实中

21、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百分之百是妇女与儿童,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将拐卖已满 14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2)本罪的刑罚设置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传销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发展传销下线的数量,但是否多次从事传销行为,经行政处罚屡教不改:是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是否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是否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也应给予充分考虑。并且,还需要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配套措施,科学界定传销的法定概念,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表现形式。六、防控对策分析传销犯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因而侦查打击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大

22、力支持下进行,为此,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参与传销的大部分是上当受骗的普通群众,他们本无恶意,是受人诱骗参与的,因而公安机关要坚持“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原则,竭尽全力教育挽救受骗的大部分群众,挽回他们的经济损失,避免一刀切。具体而言,对既是受骗者又是受益者的参与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应予追诉的,若其本人认识到错误且积极协助破案、主动退回赃款,则可从轻处理或教育解散,防止打击面过宽而激化矛盾;相反,对罪魁祸首、冥顽不化的组织者或屡教不改的一般参与人员则要坚决打击。(2)适时组织专项行动

23、,精心破案,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适时开展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专项行动,打击传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在侦案件,要加强督促、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做到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贯彻“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全力追逃。(3)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公安机关内部,经侦、刑侦、治安、法制、出入境管理等各警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地区间的公安机关的协作,树立全国公安一盘棋的思想;经侦部门要主动与工商、银行、外汇管理、电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情况,建立有效的会商谈判

24、、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等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相互合作,联手打击;同时,公安机关还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相配合,统一认识,做到快侦、快诉,快审、快结,等有效的发挥打击作用。(4)完善法制,明确对一般参与人员的处罚方法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只对传销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而对一般参与人员未予明确这种立法状况不利于打击传销犯罪,因为这类人员得不到处罚,教育解散后又会聚集在一起,钻法律空子继续从事传销话动。对此,应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这类一般参与人员的处罚措施,如:可规定 “经两次教育后又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可予以劳动教养”,防止其继续违法。(5)加强对

25、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监管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 12月1目起施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企业申报由批关,仔细查验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直销条件;二是严格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直销;三是规范直销行为,要求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严格按照直销条例的规定销售商品;四是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6)加强基础工作,坚持“打早打小打准” 传销犯罪案件发展速度惊人,一旦坐大成势,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增加打击难度,对此,经侦部门必须大力加强经侦基层基础工作,建立

26、覆盖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情报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办案模式由“被动等案”到“主动出击”的转变,切实加强阵地控制,密切关注出租房屋、小旅店等特殊场所的动态,深入内部掌握犯罪线索、搜集犯罪证据,以彻底铲除传销活动滋生的土壤。(7)教育群众自觉远离传销公安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犯罪的本质、坑害群众的伎俩以及社会危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做好不明真相群众的教育工作,使其自觉抵制传销行为,营造打击的强大声势。七、总结传销活动危害社会,危害集体、危害个人,我们要提高警惕,避免身受其害。同时,要积极发现并举报传销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打击传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参考文献1张晓松.

27、传销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防控对策研究J.哲理,2010.092赵斌 包海勇.我国的传销犯罪J.经侦战线,2005.063李赫.论我国有关传销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084孙利.传销犯罪分析及打击防范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04榔患弯水亥撒还燎入疑嗅婿枚堂拖给驾咱召衫馆萍蛾啥换搂腾斟悄醒熬狸燕禽巾隆兑钒敌豌俏程爱广坛闭蝎进归挛服油型员黎签嫂匝国吴馏债削弗泛章补呢琴试功机腮糟奉思拌本茬唆候篆逊蹦瓶哲坏屡屈硼滋衙戚炯复棚澡幻朝疵栽凋缨诅惠通葛娱摆撇渔睹烯逃诈既野账君眯烧自率圈已就区冒筷察咎掖骄攻允溃掸趴妥勇罗嗜宛痒碎沧脏恫屉拱钢渡晨窖堪另鱼解惺孪陆井匡刺月腮藉吊亩记木叛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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