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32.50KB ,
资源ID:352403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52403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任喜民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doc)为本站上传会员【胜****】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任喜民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doc

1、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631号。   二审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终字第487号。   2.案由:财会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任喜民,厂长。   原告(上诉人):任喜民。   被告(上诉人):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彦亭,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

2、审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自康;审判员:史长州、唐贵凤。   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萍;代理审判员:韩雪梅、吴占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诉称: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至5月,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在对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任喜民进行离任审计时,置国家关于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于不顾,

3、违反“客观、独立、公正”的工作原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错误界定企业财产,将企业所属分支机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的固定资产等,共计36万余元,从企业统一核算的账目上剥离,无中生有地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入账,侵害了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对自身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原告任喜民在管理企业的经济责任上进行诬陷,并以多种违法手段骗取原告任喜民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任喜民在离任审计后,既不能明明白白从企业离任,也不能正常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企业被迫全面停产停业,原告任喜民多次找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交涉,但被告青海江源会计

4、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拒不承认和改正错误,使非法侵害一直延续至今,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原告任喜民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失实的审计报告和答复等文件,停止侵害,判令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同时向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人事厅出具正式文件,如实说明审计报告的错误及其形成原因,判令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给原告任喜民赔

5、偿精神损失3万元。   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接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对该厅所属的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厂长进行离任审计,根据印刷厂提供由该厂负责的相关会计资料,实施必要的审计,审计中发现属于主营企业费用支出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的固定资产等费用36万余元的问题,为明确责任,披露在审计报告中,并得到委托方和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原告任喜民所称我公司骗取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符合事实,我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导致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全面停产,也不能使原告任喜民失去对企业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而且此次审计是离任审计,谈不上继续进行管理和经营。原告任喜民在

6、相关文件上也提到过,要求我公司对该印刷厂在1998年3月受行政干预被迫停产造成的亏损给予一定的说明。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的行为在社会及同行业中产生恶劣影响,给我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的诉讼请求,由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一审事实和证据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1日,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与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委托江源会

7、计师事务所对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副主任即原告任喜民任印刷厂法定代表人(1995年2月~1999年2月)期间进行离任审计。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了审计。1999年5月10日,出具了《关于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厂长离任审计查证报告》。同年5月11日,原告任喜民在审计过程记录上签字,标明“情况属实”。在客户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中,任喜民对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了认可和赞扬,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签署了“同意审计报告”的字样,此前,任喜民于1999年4月26日,在给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关于部分《审计工作

8、底稿》的说明和请求”中,请求能够对印刷厂在1998年3月至今由于受行政干预,被迫停产所造成的亏损,给予一个准确、客观、公正的数据。在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第五项有关说明中第一条注明:“1996年至1998年干洗店、餐厅购置固定资产311237.80元,开支各项费用及成本291404.72元,税金及附加15090.76元,收支相抵后支大于收,366457.78元挂其他应收款”。后任喜民、印刷厂对该笔挂账提出异议,于1999年7月26日、8月2日及2000年7月10日三次书面要求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说明解答,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未予答复。2001年8月15日,由青海省纪委驻青海省劳动和社会

9、保障厅纪检组、人事处、办公室有关人员就该厅厅长专题会议的有关情况向任喜民进行了通报,形成“关于印刷厂及任喜民同志有关问题的谈话记录”。该谈话记录中载明,印刷厂经职工集资,兴办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属企业行为。2001年8月16日,任喜民、印刷厂再次致函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对审计报告中的36万余元的“其他应收款”,应向谁收取,同时要求说明该款挂“其他应收款”的会计依据和法律依据。2001年8月20日,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给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此时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分为青海省人事厅和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关于任喜民《致函》中涉及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中称印刷厂及干洗店、餐厅就财务制

10、度及核算范围而言,应分别适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在所存在问题予以纠正中言明,印刷厂违反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干洗店、餐厅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列入主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属占用主营企业流动资金,将干洗店、餐厅开支的各项费用、营业成本及税金、经营业务收入列入其主营业务有关账户,属乱收乱支,收回干洗店、餐厅占用资金,各项费用、营业成本及税金,计入相关科目,对干洗店、餐厅在经营期间的业务收入应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收入”科目。后任喜民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申请立案调查,城西公安分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中,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称“在审计中查到印刷厂投

11、资到干洗店和餐厅的固定资产计算到印刷厂开支中”,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有关人员言明“经厅党组会决定,干洗店、餐厅与印刷厂无关,是任喜民个人行为”。但城西公安分局对此未予立案处理。任喜民、印刷厂与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交涉未果,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印刷厂曾申请本院委托省外权威审计机构对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因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能相互对审计结果作出评判而未能进行鉴定。2002年12月2日,任喜民向国家财政部会计制度二处递交了“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经济活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言明印刷厂与其分支机构长安美食城、乐民干洗店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内部统一核算,而印刷厂经营活动

12、的一份会计报告中,对所属分支机构“购置固定资产”、“成本费用列支”和“纳国家税金”三项经济活动,以“挂其他应收款”的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印刷厂负责人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与形成会计报表(报告)人员发生争执,请求就“将企业分支机构的上述三项经济活动在企业法人的对外会计报告上,以‘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是否正确及依据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列示”予以答复。2002年12月10日,国家财政部会计司给任喜民出具书面答复函,认为企业在编制对外提供的报表时,对于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有关资产、负债、收入等,应纳入企业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对于分支机构购买的固定资产,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

13、相关成本和税金,应纳入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相关项目和相关成本、税金项目,而不应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反映。   另查:印刷厂于1996年成立,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1997年4月,该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同年5月7日,分别领取了“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的营业执照。该厂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期间拖欠青海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青海省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虎台办事处房租141394.10元,由上述三家出租人分别出具拖欠房租的证明,但该厂对于其提出的拖欠税金、贷款利息、职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及坏账损失,只提供了计算依据及数额,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损失

14、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称其要求印刷厂、任喜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为其答辩理由。   3.一审判案理由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后,应本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计基本原则,对原告任喜民在任印刷厂厂长期间的财务状况客观、真实、公正的反映和评价,而不应受委托人的示意,但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听从委托人有关人员所称“干洗店、餐厅与印刷厂无关,系任喜民个人行为”的示意,违背审计原则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本属印刷厂投资设立并实行财务内部统一核算的两个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从企业内部统一

15、核算的相关科目中剥离出来,挂入“其他应收款”中,此种挂账并不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规定的相关科目内容,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该部分错误,且在印刷厂、任喜民向其提出异议后拒绝更正,致使原告任喜民无法从企业离任交接,也不能对企业行使职权并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应负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所称其审计报告已被委托人及印刷厂、任喜民认可,审计报告并不能导致印刷厂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印刷厂提出的要求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向其上级单位说明情况及原告任喜民提出的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不予支持,印刷厂主张的经济损失中,拖欠税金、人工工资、贷款利息、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固定资产折旧与审计无关,不予支持,所主张的拖欠房租有相关证据证实,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但应对被告审计前后所拖欠的租金予以核减。......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