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的林地发包给乙方造林。发包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四至界线清楚出示山界林权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没有山界林权证书,甲方必须出具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的证明,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盖章确认。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 。 3、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为商品用材林的林地。 二
2、、具体地点、面积和面积测量: 1、四至界址以双方签名确认的1:1000地形图现场勾绘的界线为准。 2、总面积 亩。结算租金人民币 元整(¥ )。 三、甲方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后,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在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可以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和林木抵押货款,甲方无权干涉,但所形成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承包期的最后一年,如因承包地内营造之活立木未达到经浊主伐年龄或砍伐指标等原因不能按期砍伐完毕的,允许延长承包时间,延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计承包年限,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以原承包金
3、为基础,按实际延长年限的比例支会林地承包费,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年。 五、承包费的支付 1、从甲方交林地之日起 天内付完全部承包金。 2、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有三个以上的代表人签收,且其中有一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且领款人提供身份证号码。 六、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疏残林、竹、经济林或其他作物在签订本合同且获得林木采伐证后 天内要全部清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超过 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清杨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附着物,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七、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等设施无偿提供给
4、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开设林道而占用甲方山地、林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损坏水田、坡地的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九、乙方造林作业时要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损坏农田,如有由此造成农田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合理赔偿。 十、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
5、、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幼儿期一年内不得放牧、割荒和打柴,不得在任何损害乙方所承包的林地及林木行为。 4、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采石、筑路、葬坟(如特殊情况,甲方本村个别村民确需葬坟的,原则上占地面积不超过10),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坟保留(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 5、因国家建筑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
6、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的土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林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设施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6、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名,属于个人经营的林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征得个人户代表或户主同意,并签名后,由村民小组统一发包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搞好林木的经营管理,办理间伐、主伐的采伐手续,按规定缴纳税费。 2、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不能在林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理
7、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人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的。 3、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用的。 4、乙方超过 天没有支付林地承包费的。 5、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十三、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占地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依十一(一)5条规定处理补偿金;国家未征、占部分林木归乙方所有,林地交回甲方,但乙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甲方发包前林地上原有的林区凤施及乙方
8、承包后在林区所建的林区设施归甲方所用。 3、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非固定设备及林业设施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承包地上以自然萌芽方式更新植被,更新后的萌芽林无偿归甲方所有。 5、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6、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部赔偿守
9、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握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山界林权证复印件或甲方出具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户代表或户主签名(盖章)且经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盖章确认的证明。 2、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图(盖骑缝章)。 3、村民集体决议及代表签名册。 4、交地确认书。 5、造林地面积验收图。 6、原料基地规划批复书。 十六、承包期内,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合同期满为止。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合同自主件5页共20条及附件7页6条,补充合同条款1页。甲方(发包方):代表:乙方(承包方):代表:监证方:乡(镇)林业站(章) 代表:乡(镇)人民政府(章) 代表:合同经办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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