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登记编号: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项目名称: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电镀废水处理站 委 托 方: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服 务 方:上海泓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武汉市 签订日期:2010年 12 月 30 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电镀废水处理站 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处理规模2440m3/d 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电镀废水处理站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2、服务内容:(1)制定入园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入园企业与电镀废水
2、处理站对接的验收;(2)制定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单位的竞标标准及评标工作;(3)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的单项验收;(4)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质量评价和全面预验收。(5)乙方派出一名项目经理全程负责此项工作,全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质。3、工作进度: 本合同工作进度以该项目工程施工验收以及运营验收实施计划为基准,可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调整,具体如下表所示:序号服务内容工作进度(1)制定入园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企业与电镀废水处理站对接的验收设备安装等验收文件准备:17个工作日联动试车:2个工作日系统验收:3个工作日制定各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各入园企业的排污收费管理体系:(2)污水站试运营技术支持获得准确运
3、营技术、经济数据30个工作日(3)制定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单位的竞标标准及评标工作竟标文件准备:(估计15工作日)(4)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的单项验收(估计3个工作日)(5)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质量评价和全面预验收(估计6个工作日)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环评、可研、项目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2、甲方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和乙方协调工作; 3、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其现场工作人员的食宿。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 2010年 12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在湖北履行。四、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报酬 :共计人民币 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 。 2、支付
4、方式: 本项目支付方式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如下表所示。序 号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万元)备注(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10(2)完成入园企业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与电镀废水处理站对接的验收工作5日内6(3)完成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单位的竞标标准及评标工作5日内6(4)完成电镀废水处理站运营预验收与正式验收5日内3.65(5)质保金(合同价的5%)1.35质保期为六个月合 计27五、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上限为合同
5、额的10%。(二)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上限为已支付金额的10%。(三)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违约方应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额的10%。六、本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服务内容中未涉及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乙方仍需提供服务,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4、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6、等效力。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托方甲方企业名称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 总 经 理联 系 人 地 址 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9号电 话0711-3815552传 真0711-3815558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436070服务方乙方企业名称上海泓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设计大楼502室电 话021-65980506传 真021-65985797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支行帐 号03-374600040008253邮政编码20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