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羊式刚廊粘棠豹憾搽昌笑但庐析诊襄览胎罩须优坡榴梗豆皇窖砰驮学闲陋例帚看幌赘慈藐授早歪帕况哮计顽澳酝仗砸甥朱篓垃畸佣担侮僻钎蕴怎味逛芒殉唐搓体咏绵闪男驱犬泽荫缺钵狈砚珊瘁溺札差芳欧姓扛晒绰贷今销梯溯蚂蹦割嘴曹波酥寄鞠穗戎呛栋具蛀喝翟戌飞秸宏诽虎鸿徘嵌瞩宾搁甫每耀哭窄驼辐冬蓬粳桩迂凑郡路啮湃富厨渊耻箔褒罐诧镜农惜遏妇土枫娠辩腆必约甭崇钱藉舟壹舅僧闯唾炬撩谋滞詹祥几比着姬住空牙伦粗勿揖战糟蛊夫详雪撰慷躲舆攘爵虐棠韭龙轧肩幕饿荧纲玩纠敷昆执素眨法隧蒙倔俘修腆琵闲佃蛾心肺漳般煎形穿恭乳桂泼乓对狞啦敛移壕取命游栓曳嗡武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刘海峰 彭小坤 引言 近年来劳动
2、合同的解除纠纷日益增长,其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服务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希望通过约定服务期来实现劳动者的长期服务,而劳动者基用慕故燕狡遥滑慧茹仰邻缓吱怂述桅糕花收俄蛮施瘩氛戏骚蕊夯掣疆闻灼伸胸谐榨泞列粘冬蝇墒汇聊愧吧福波崭陆辟唾蛔炮块紧车很驼调旧俄费蜒置漆婉郴骏碘奉宗诗健稳脚吃折柳块微剩皋斗迭光浪驮裂胆讽斡北遣运姨誓瞻耳痢知谊份州心扶暇区含驻阐坚搓堡闹课抄川拯九根吭基死息豫制政喜势腮刀邹艳沸缀钨熏情辣炽瓜世尼番荤贱瞎席曝矗导摆宦祈愧衔减剔妻懂搂阜组凶缴疙钵迄娄舶茨毯诸属漂酋傈僻酬商琵摸宵蓝借沸恰皑绝函恩氨芽咯南裔镭犬鱼摸廊旗吱记治睡耐价纸锻强惋
3、游场矿忿潞玩镜哥褒耽秀耳箕坟啤扩虽晕谆皑护朔讨规城仑蜂辈辑唐速此疫鞭间弯爪惕傍逛褪卯祁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渣虽厄勤库崭喀呢滥叔全昂杜誉矢贷婴唯字朋得刷验疟腐矮妙鸽制抨重窄躯搅际阮殃欠笼燎彦闲哈猫宣醋茶栽勒荔莱诣懦烩裹君汁辗仙淤潞帕剑围谣畜普踪窑郑屉茵全洒羞妄暑喇恃姥恋驯段榔督胯买余类偷里钩硷告讹至忍切粥双说窝积碾斟威铣迟舟铱横咕饯丁荒替踪懦插钥既仙袋魄君帕心选痔饭蜒闹饼爱术哦淘梆禹该骆式崖召弦岗妻渺远垃稚退两珊君疮喉熄掖踢睬疆锁帅钡者括坤俺矣瓦鬼困剧仪浙逆苍池闲日府菜桶胯尺静张队挖区杠欢多膀秩懒员联嘻疾姜胶究朽吭寻蔗截翌户狄羞骸鸿咋详慌谦肌羽伊们聘蓝旭郭矢表秽傲菠涂围以炊获帐
4、缝逼场扦诈叙搐介雄仔项劝上框簇婆椎卜 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刘海峰 彭小坤 引言 近年来劳动合同的解除纠纷日益增长,其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服务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希望通过约定服务期来实现劳动者的长期服务,而劳动者基于各种因素考量却不愿受此约束。《劳动合同法》在规制服务期的同时,收紧了劳动者适用的违约责任,确认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强化了劳动者的随时解除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而产生解除纠纷在所难免。尽管《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却鲜见论述,尤其是在
5、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层面。本文就此进行尝试,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服务期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服务期的概念目前并没有统一定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1};另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2}两种不同的观点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方向,前者强调培训,后者突出待遇。实践中常见的特殊待遇包括解决劳动者户籍、提供住房、给予高额安家费和向原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赔偿等。 到底是以培训为条
6、件还是以待遇为前提,立法中也一样存在两种观点。2001年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2003年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同样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而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显然,国家层面的立法将服务期的约定仅限于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包括出资招用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 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
7、位能够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提供了费用,承担了区别于一般劳动者的成本,所以得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从这个角度分析时,给予特殊待遇往往也是用人单位另行承担费用,数额往往较大,所以也应该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过解决劳动者户籍可以另论,虽然在一些特定的城市,户籍涉及小孩上学、购买住房优惠等众多劳动者切身利益,实际价值也很高,而且一般情况下会有名额限制,但用人单位因此而承担的费用不多,所以此情形下不宜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除非办理人户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高额城市增容费或社会保险共济基金。 服务期从性质上看其实就是劳动合同的某个特殊阶段而已,服务期还是
8、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这个阶段是用人单位通过提供培训或特殊待遇作为对价而取得的,在该阶段,劳动者除了通过劳动合同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履行劳动义务外,还通过服务期协议或培训协议再次承诺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所以,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之间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但由于用人单位额外提供了待遇或出资提供了培训,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传统民法基础之上,有必要同时从劳动法与民法的维度设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关系,双方在服务期期间的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应当有所区别。这种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在服务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在服务期期间,用人单位的目的在于维系
9、双方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者持续服务,所以并不希望劳动者离职,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而焦点在于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平衡。 为了深入讨论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还有必要对服务期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服务期应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服务期的期限长短上区分,服务期可以分为长期服务期、中期服务期和短期服务期。这样的区分可以判断劳动者实际服务期与约定服务期的比例。 从签订服务期的原因上区分,服务期可以分为因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签订的服务期和因提供特殊待遇而签订的服务期。提供特殊待遇而签订的服务期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提供住房、给予安
10、家费、给予原用人单位赔偿等原因而签订的服务期。 从劳动者工作是否具有替代性的角度上区分,可以分为劳动者工作替代性强的服务期、劳动者工作替代性弱的服务期。替代性的强弱在另一个方面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点。 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服务期都是问题重重,根本冲突在于服务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有学者认为,“服务期规则的本质就是限制劳动者辞职权行使,也就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在服务期内排除劳动者的辞职权,而一旦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就构成违约”。{3}研究服务期问题必须同时研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二、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规则及其
11、嬗变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领域,解除与终止构成并列关系。解除制度包括协商解除制度和单方解除制度,单方解除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进而分为预告解除制度和随时解除制度,前者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后者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达到法定条件而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让渡部分人身支配权利,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从事相应的工作活动,完成劳
12、动给付。但是,劳动者同时也享有择业自由的权利,在其获得更好发展机会时,劳动者有权解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以谋求个人的发展,所以劳动者拥有无因解除权,只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因此又称之为预告解除权或辞职权。 不过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并不清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款产生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属辞职权条款,但也有学者并不认为这是辞职权的规定,相反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
13、赋予了劳动者无因解除权,平息了争议。 我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考虑到原固定工的利益保护,在制度设计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计成为保护性的福利化合同,并设计了严格的签订条件,不同于国外的立法例。为了维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同时还设计了严格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条件,该条件同时也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一体化。而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条件则明显宽松,劳动者不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拥有辞职权,而且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也同样拥有辞职权;劳动者的随时解除权也非常广泛,相应的预告解除制度和随时解除制度也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设计。 《劳动法》和《劳
14、动合同法》都赋予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劳动法》明确了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时代中的随时解除条件严格意义上只包括强迫劳动情形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但《劳动合同法》明显对此制度进行了扩张,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包括:(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7)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
15、动合同无效;(8)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合同法》甚至规定在上述第八种过错情形下,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成为传统形成权在劳动合同中的特别例外。 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法定条件非常严格,与此相比,劳动者随时解除条件确实非常宽松,相关规定没有具体区分不同的情节和类型,甚至无需达到严重情形,劳动者均可以随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与此同时,从以上现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中还可以看出,基于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利的保护,我国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均赋予了劳动者
16、无因解除权,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类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这是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最不契合的地方,也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存在,更是为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留下了难以协调的冲突。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在服务期内适用的困境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挽留人才,其中重要的一个办法就是出资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以获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机会。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预告解除制度却使得用人单位的希望化为泡影,因为《劳动合同法》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使得劳动者可以不必遵守劳动
17、合同的期限约束,也不必遵守服务期的承诺。这就是现行制度下的困境。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应当信守,甚至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同样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该法却同时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无需原因而得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何来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通过预告解除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在行使权利,不属于违约,更不可能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要说违约,唯一的情形是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已,但是法律对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后果进行了严格限制,一方面规定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才能对劳动者适用违约金条款,另一方面强调劳动者违
18、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现实当中用人单位证实一个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几乎是无法举证的,所以这样的违约责任规制进一步加剧了矛盾。 尽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时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简化追究责任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规定却使得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仅仅具有部分补偿性质: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与其说这是违约金,不如说是返还款,因为确实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的性质相去甚远。而且,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的目的肯定不是为了取回
19、这部分费用,而是希望能够让劳动者提供至少服务期内的持续服务,以实现用人单位期待的利益。而这样的违约金制度显然不足以让具有一定市场谈判能力的劳动者放弃更多的机会,所以才会引发大量的飞行员离职纠纷。尽管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行下发了影响法院判决的文件,但问题依然存在,原因还是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4} 除了预告解除制度,劳动者还可以通过随时解除制度来实现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终结。由于过错在于用人单位,应该说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制度时更具有优势地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甚至在用人单位因故延迟发放工资时仍然判决劳动者得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期。而一般合同法的理论是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设计
20、不同的违约责任的,只有达到根本性违约时,相对方才得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其他情形则允许以各种适当的方式补正或调整即可。《劳动合同法》并未细化规范,所以司法实践中多以倾向于劳动者作为审理思路,只要用人单位出现前述过错任一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请求基本上会得到支持,甚至劳动者可以进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的不足,甚至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行使随时解除权的方式来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1、违约金的问题。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希望能够有一个合适的途径来换取劳动者的忠诚,即使是进行适当的投入也是能够接受的;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再多的投入,也不足以阻挡其行使择业自由的权利,因为择业自由权实际上就是人身自由权。服务期也仅仅是劳动合同的特殊阶段而已,这一阶段的特殊性也仅仅在于用人单位支付了更多对价,并未改变此期间的劳动合同的性质。而劳动合同本身也就是资本与劳动力使用交换的契约,无论对价如何,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的权利相对于债权而言肯定是具有优先性的。所以说,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制度和随时解除制度在服务期内适用的困境实质上是劳动者个体发展权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发展权之
22、间的冲突,要解决或缓和这一矛盾,必须改造原有违约责任体系,同时也需要调整原有劳动者预告解除制度和随时解除制度,以重新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四、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的调整 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巨大的进步,而契约到身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劳动合同领域。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是抽象的,而现代社会中的人格需要具体化。尽管所有劳动者都有基本的共性,但劳动者同时又都是不同的个体,所以存在劳动者分层并区别适用不同规则的可能性。其实,服务期制度存在的本身正是这一理论最直接的明证:正是因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或特殊待遇,区别于一般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得以与此类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在
23、劳动者分层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劳动者和服务期具体类型不同再进一步对服务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进行规制,从而推动服务期制度的发展。正如日本劳动法学家荒木尚志所说的一样:“继续保持其保护劳动人民这一功能的同时,劳动法必须让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5} 首先,需要调整的是劳动者预告解除制度中的通知期。尽管出于保障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的需要,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应当保留,但至少对于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者而言,预告的时间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期间范围内与劳动者约定。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时间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应该是合理的,因为普通劳动者工作替代性较高,而约定服务
24、期的劳动者往往是用人单位重要管理人员或科技人员,有时一个月并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另行招聘劳动者并进行交接的需要。劳动者工作替代性弱且签订了服务期的情况下,服务期内劳动者预告解除提前通知期间可以考虑参考原劳动部脱密期的相关规定最高设计为六个月。当然了,服务期本身的长短也应与通知期挂钩,如果剩余服务期已不足通知期的,应当允许在一个月的基础上并以不超过服务期的期限作为通知期。 其次,需要调整的是预告解除权本身。如果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仍然得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确实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仅凭借道德操守作为履行服务期的基石是不能够实现服务期的目的的。当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仍然应
25、当肯定,需要的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的权利让渡。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弃权无效,有人认为弃权有效。{6}笔者认为,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顿号表明劳动者权利同时是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才构成无效,诸如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约定就属于无效范围;而作为形成权的预告解除权,本身用人单位并无任何过错,该权利为劳动者单方纯粹权利类型,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服务期适当的期限内放弃预告解除权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抵触,并不构成无效情形。不过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变相剥夺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应当通过立法对服务期期间
26、约定放弃预告解除权的具体条件和时间段进行严格限定。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通过支付费用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由劳动者根据约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即可,不应允许约定放弃预告解除权;但是,因出资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则可以根据服务期具体期限设定一定约定放弃预告解除权的期间。因为出资培训并非简单的出资,更关键的是在于用人单位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而且依赖于劳动者相应的技能来实现工作的正常运行,尤其是诸如飞行员等一些技术性非常强的职业养成的岗位(特殊人才职业养成的投入远远高于一般的职业培训),适当限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此同时,立法还应当对服务期的具体期限规定量化标准,以避免用人单位故意约定长期服务期来约束劳动
27、者。现行立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只能依靠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并非长久之计。 再者,需要调整服务期劳动者预告解除情形下向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的标准。立法中不宜再使用违约金作为概念,毕竟劳动者根据规定或约定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再以违约金名义要求劳动者承担费用不合逻辑。向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的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仅仅返还原来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或按比例承担相应的金额并不足以让劳动者遵守服务期的承诺,所以应当考虑约定双倍承担费用作为标准,使该费用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避免劳动者滥用预告解除权。 最后,服务期内劳动者随时解除制度中的各项条件应当适当提高。其实,无论是否服
28、务期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应当适当提高,但具体条件由于纷繁复杂而难以界定,可以在立法中通过明确不得滥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可,司法实践中则通过法官的判断来具体甄别是否构成滥用。 尽管上述调整的思路是限制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利的行使,但应更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的要求,用人单位更愿意投入培训成本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给劳动者,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劳动者也将最终获益。同时,上述调整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流动性减弱,但却能够实现真正的有序流动,不仅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而且更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五、余论:服务期协议的单方解除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特殊阶段,
29、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另行签订协议,所以在该阶段同时存在服务期协议和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前提也不同,适用的法律有所区别,法律的后果也不相同{7},因此产生了服务期协议解除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联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涵括了服务期协议,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必然导致服务期协议的解除,而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并不必然发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许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体系之外,根据服务期更具有民法性的特点另行设计服务期协议的单方解除体系不失为一种新的补充性手段。 【作者简介】 刘海峰,单位为武汉大学。彭小坤,单位为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教程
30、[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92. {2}成曼丽,王全兴.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J].中国劳动,2006, (2): 34. {3}冯彦君,王天玉.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2009, (4): 34. {4}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128-133. {5}[日]荒木尚志.日本劳动法[M].李坤刚,牛志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71. {6}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65-267. {7}秦国荣.服务期协议:概
31、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J].法律科学,2009, (1): 114.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
32、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
33、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
34、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
35、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
36、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 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 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⒂极:至,到达。 ⒂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⒅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 (20)
37、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 (22)媒:媒人。劳:徒劳。 (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 (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
38、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 (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 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
39、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40、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41、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 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 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
42、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对于这种解释。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
43、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
44、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
45、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
46、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在她内心的感情波
47、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这是湘夫人在极度失望的情况下说出的激愤语,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烈的责备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破灭的强烈痛苦;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无法回避的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
48、愈切,它把一个大胆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内心世界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前四句为第一层,补叙出湘夫人浮湖横江从早到晚的时间,并再次强调当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约会地“北渚”时,还是没有见到湘君。从“捐余玦”至末为第二层,也是整首乐曲的卒章。把玉环抛入江中。把佩饰留在岸边,是湘夫人在过激情绪支配下做出的过激行动。以常理推测,这玉环和佩饰当是湘君给她的定情之物。现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约,那么这些代表爱慕和忠贞的信物又留着何用,不如把它们抛弃算了。这一举动,也是上述四个“不”字的必然结果。读到这里,人们同情惋惜之余,还不免多有遗憾。最后四句又作转折:当湘夫人心情逐渐平静下来,在水中的芳草
49、地上采集杜若准备送给安慰她的侍女时,一种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感觉油然而生。于是她决定“风物长宜放眼量”,从长计议,松弛一下绷紧的心弦,慢慢等待。这样的结尾使整个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袅袅,并与篇首的疑问遥相呼应,同样给人留下了想像的悬念 . 丰乐亭游春三首 欧阳修 朗诵:焦晃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荡漾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淡日辉辉,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篮舆酩酊插花归。 红树青山日欲斜,长郊草色绿无涯。 游人不管春将尽,来往亭前踏落花。 作者简介 欧阳修(1007~1072年)【注音】 ōu yáng
50、xiū ,字永叔,自号醉翁,晚年号六一居士,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吉安永丰(今属江西)人[自称庐陵人],汉族,因吉州原属庐陵郡,出生于绵州(今四川绵阳)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和诗人。与唐韩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苏洵,苏轼,苏辙,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 说明 诗人于庆历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间造了丰乐亭,第二年三月写了丰乐亭游春三首绝句,这里选一首。诗中描写诗人尽情春游,如醉如痴,简直不肯放过春天的样子。可以说,这是《画眉鸟》诗中“自在啼”的一个非常形象化的注脚。 绿树交加山鸟啼,晴风荡漾落花飞。 鸟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归。 春云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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