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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1、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

2、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

3、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

4、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5、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

6、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

7、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 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

8、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

9、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10、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

11、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

12、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

13、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14、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

15、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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