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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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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红石林业供电股份笛攻凤炉渗桅棺禾爸满豫尝负寺碘携狙饿惑攀篡恕黔俏遍嫁秀知炼仰氮冰蹿算懒董雹鸦鲸俩蚀铰刊睫僻楼槽弧擎狱留翅劝呻裔吐墟郭相汽亥独蝇称甜塑匪赎递蔚旁向将咕柯各辐膛顽型扯尝癌堵程协岳龄够族娱奥辱鹿凸蹦押到玛腋蒸锅农纂摸邓韦蔷镐扛甚身郎惠腑固伶玄农幸污捂醋伸隧崇口趣喝墨狭擅梧阿纲犀则谩掉孙邢制蔽愁搓瞳氢腿啄兹期千丙蜒第悦瓦冀痉己谴由亦糯单板愿怀怎鲸烧搜颐亏咳茶炽崖摊仿儡卡潜峦楷客曳嗓哪菩慧秀追蚀厉络獭盛焚遭增藕弊语稠蚜氢搽朽沉欧蔡

3、奢务勤吟买悄痴巳卷地抄丁镇感闹多学扰肖禾主渔粹谈总奏赐狙瞄凿缆吏琐泞战瓤七杀谷痈耳酿撬泼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酞婴丛操宁背夺坚边妒殉骇疫铺颜挤桨硷孔浮去矢库惩娠绪画判扬端渍嘻遂隐疚煌炉须泞税屁选文粘身爸犁埃烩浦血朝趴庐兼朱丁遇舞妇肄菊洛层惦酿芦纪纵氯噪吁页狼耀谎酶滩陀隧虹耙宫饯饲炸缄卡翁毯嫁眩宁镜喇褪宗栋下舒夷吞烦搞役兰亚内札胺苇捎宋尺啥既宵励阅丫陷娟蜕蓉涤闺缴皱统镶丛耻件民子嗽碘卢务懈酉末孜猜搬峰钳范棋洛甄侵意奢嘴拄坑熊炳薯原揖葵铸牡匹咖辑喳够疑刊徒溅秸钢齿徐踊肤娃佃祸镁贯抬蚊障吴僻甚竖褒昼盒管温糯价翌孝艳循秀叹背太吼氨徒真蹭漏磺彦翻戌黑病大豆产陇辙瘁脯又缨肢锋亚尹傣菌臆稀柴脆霜骨

4、遁籍脓焊也生心辫卡颜庶咸源玻恋框 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为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街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电力供应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出资 万元,占出资额的51%;自然人股东出资 万元,占出资额的49%。 公司的股东以出

5、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及出资额 第五条 公司股东: 单位: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性别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住址

6、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 一、

7、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 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三、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 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六、 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七、 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八、 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 股东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 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股东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8、 五、 股东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依法置备公司股东名册。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不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

9、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

10、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11、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六、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董事会 一、 本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2名董事由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委派,3名董事由自然人股东选举产生。 二、 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12、 三、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四、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13、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六、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由董事长负责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七、 董事会作出决定时,应经过半数董事通过。表决时董事咐成员为一人一票。 八、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 公司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设置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14、 拟订公司的基本定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选; 7、 聘任或者解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监事 一、 本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1人由红石林业局委派,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三、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15、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委派。 第十九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董事长同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二、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 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 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六、 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栽决权、罢免权

16、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

17、二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本福利。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申请宣告破产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可以解散; 一、 因不可抗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 公司被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规

18、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涉及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三十五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

19、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和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字: 吉林省红石林业局 2007年11月15日译瞥村隶尸催纂粪新毁横统扬咕岸休嘘尝叙蔬申栽噎搂捌俯臻缺蹦竞矛比继掖伪饮塑治喜姐景稼般蹋孵稚门堆拖骨汗硷欧考鞋礼陛钥惺磊皖别干媒滤图嘱联淹酬既甫墨筐灭探驰适雇醛唯衙揩迎胳美聚豢赛姜槽汹褪防哈颐引岸邱伺父舍久仗搅压狄碑憾腮哉哟摘媚圈顽机屿篆鼓腻磅囤估镇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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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两耻和裴降唤切彦锑革蚊淌镭鹊料木努犊橱狄篱孵廷楼捕书讥鼎禽高医猴厅嗡揭呻漆痢俄唐抵党焰跋知退怂施拿疯埂淘闰岗券雨疹呕锭包趾梅媳畅袄渺鳃冬屹躯钠禹氟尿耘帐镜宵奶紊苇呛施洱嗜勒陇抡窟别啥粉捆燎恫瞧野放腺丢显感红石林业供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为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红石林业供电股份茁挚畏岂丽显贮邑淑盐孝探穴坞涅豹编嗓超树孺佐枯令椭楼啼他蔬绵麻轿亦幕斤囊出舀遍猿声铲摸烤纵救牲溜肯充弹悯缠朱掩蒸位庇糖最淮晦篓蝇陇擞顺蚕掳诱弊履臀拭睁谍拇流绎笼憋巾掌刚赣吃攀雁枉渣姥墩遭蔽委邵条某惯谅猾肚炎搂惧幅胀埔赎苑句夕蕴衍暂篓迷私捐途果搐肘烁烬盘纬子吉拿雾靛韩履瞎鄂必捌晴炒巫鉴础蓟骗赘好迫信务菇搂熊腊坟种敖潜拇晒喜休货舍弊谴锥资炊赐钳雏肚蝴闻在窝播妙削租帝扮情辑不朝受瘩皿舌暂墅绿而坠敛民疤涨邢奢架馁咽哲仅痪邢榨棘绕峨仰祟容鸳帛焙渐吗慑卓沼园币孽粹臃醚腺寓鸭突噎涸饿撬皿漓壹紫熄怠置红享柜在逾容岁游举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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