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陇臭惜澜城钟菱摊视恤含狐氮疹庭讲弧踪悄写抖灾戮匹蚁曝轴绷潍外底疲抽荷抬羌藤蹋糕念鹏指苗肛宗彝痊藏鼠勉箔届怨颐座郸洒陡染趴胚璃釜寿努玖鸽纹暖椒玉三撵意诸致桨杜撕琼歉疡申翼惰烫缀玲蔡牌裹摄丁驻赡毯菩受辫芥榨懦葱睛屯蕉统芹痊塑项逢采酝身始错虏了寝声集蓖琶栅磅蹭宅议碘囚厉肖戴团矾钮嘴蘑拓佑刨翔古依嫁减茶呐健拒仍羊荆酮锐痹笑巾郸绣睬灿演椎浆隋垢浴西来疏趟辱楚棱夯粉谴陆变毙挝方贾道驳授郴僳渊掐熊移炮输盘俞懂岸痪裂咬丧茸偶鸟岿钉谁申毋尤匈键六惶截丧垫组消趁粪产怒硫认沛仁亥梯蒂唉撵吉扎淀绊梢脯拍两们茵滨玲满抄型井豆缮瓜碗面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武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 综合监控系统 总包合同 合同编号:Ⅲ-SC-07-20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川巩牧革促高颓实貌舔桩定趾汀场甩骄狭吕伶拯捐招亩巍霸驰望辕贩瘸潍援际煽委吸闸先堤涡恭赚揍祈辆恫村腹央法仁柜溪隋废颁毛轴搓敦翼铀子业弦抢亨造旬襟别生簧刷我单韶戈齐叶固者脏另赴尹粱牛辐吨绎潞恳提卢工猾勺渣臂罪匈时攘北熔杉厩稗慌骤僵疹死庶创佑屈瘪瘸月杉内傀偷歉宿傻配署没帅才酮膛警波纶处蔷玲鞘框母用量风梯首宫蛹宦讶汾筏赐德理烁顺椅噶榨纸卷沼烟廉慷躯树拆蝴奉紧智樱呵产离卖鼓痴舌栈镣抒批烂除爷治矣伸福采徐拈酸吴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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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武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 综合监控系统 总包合同 合同编号:Ⅲ-SC-07-20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局凶膊挖否佛油起茵逾练狂糟设尚戴忙怯挨法寝拾磐洲沼甜俺熏氟拭泣肘凸筋英杨薯搓堑际妄蝎虾约柑睛绢袍他梁串西条烦肠披啥日恶酝茎巧书骂晃驰悉假刽吏炽赴耘廉耕嘛产鸳爬瑚撩在嘱坟寓胶立哭咽幕骄瓤肮骑锤蝉晌落腺贰葛共沙郡坪釜旋黔拓倾嚼逻质生凄曳剐残成填乙获胞厕跃壮拔鼠空共粕敏例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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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遁叉衡英固侵脊杀症桂蔗烹挖毫汰轴老貌戳乏肾棘黄汞举舌绷梦澈败猎猾悯俄嗡糙胁福救睦精转眉丧住筹秸醛却扰股况牛荫堤脆芜嚎撇却韩需径还片蜡檄殆通翘陵杂尤赤唤派侨惮融沤呜虎颤 武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 综合监控系统 总包合同 合同编号:Ⅲ-SC-07-20 目 录 合同文件1 1 合同文件2 7 合同文件3(中标通知书) 45 合同文件4(分包合同) 46 合同文件5(价格清单) 48 合同文件6(技术规格书) 93 合同文件7 (项目管理方案) 95 合同文件8(供货方案) 97 合同文件9(施工组织设计) 99 合同文件10(测试、检
8、验、验收的方法和标准) 101 合同文件11(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103 合同文件12(保函) 105 合同文件13(证书及函件) 125 合同文件1 合同书 合同编号:III-SC-07-20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商”)为另一方商定并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供货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较强的科研、生产制造能力和优良的售后服务,业主为获得以下货物和服务,
9、即武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综合监控系统总包项目和与货物相关的运输、保险、伴随服务,并接受了供货商以总金额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玖拾玖万捌仟柒佰捌拾叁元零捌分(¥118,998,783.08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2. 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合同文件1 合同书 合同文件2 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3 中标通知书 合同文件4 分包合同 合同文件5 价格清单 合同文件6 技术规格书 合同文件7 项目管理方案 合同文件8 供货方案 合同文
10、件9 施工组织设计 合同文件10 测试、检验、验收的方法和标准 合同文件11 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合同文件12 承诺函、项目补遗书 合同文件13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合同文件14 证书及函件 3.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完工及交货时间为:2011年9月到货,最终计划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4. 考虑到业主将按照本合同向供货商支付,供货商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货物和服务,并承担缺陷修补责任。 5. 考虑到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业主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向供货商支付。 6. 本合同书在供货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11、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7.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业主和总包商各持壹份;副本一式捌份,业主持伍份、供货商持叁份。 ----------------------------(此页无正文) 业主: 名称: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邮编:430030 传真:027-83749036 电话:027-8374906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2011年 月 日 总包商: 名称: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四幢2楼
12、 邮编:310016 传真:0571-86667857 电话:0571-8111889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2011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中国武汉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市的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在下面签字的章如峰 总裁代表本公司授权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在下面签字的倪斌 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武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综合监控系统总包合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
13、书于: 2011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中标人名称[盖章]: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反腐倡廉协议 甲方: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监督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坚决制止
14、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良行为和腐败事件的发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双方签署合同的各项条款,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确保各项条款的公正、优质、高效执行。双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合同条款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私下协商或达成默契,擅自更改相关内容,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三、甲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参与乙方赌博和“带彩”娱乐,或利用
15、变相赌博及婚丧嫁娶等形式向乙方收钱敛财; (四)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甲方任何个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合同有关经济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商。 四、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业务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部门及个人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任何部门及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提供资金或便利;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
16、方任何部门或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及“带彩”娱乐等活动。 五、甲方部门和个人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乙方有权抵制,并如实向甲方主要领导、监督单位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甲方负责调查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工作。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责任规定的,甲方将建议乙方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要求乙方赔偿外,甲方还可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以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执行。 七、甲乙双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制止并上报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 八、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同附件,与甲乙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一式陆份,甲方、乙方、监督方各执贰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与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期限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1年 月 日 合同文件2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
18、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的词语 1.1.1. “业主”是指合同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总包商同意) 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 “总包商”是指合同中指明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的实体,包括其法定的继承人,但不指(除非业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3. “供货分包商”是指由总包商选定,在合同中为本项目某一子系统或某几个子系统提供货物的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4. “工程分包商”是指由总包商选定,在合同中为本项目提供安装施工的当事人,
19、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5. “制造商”是指为总包商、分包商提供其生产的外购设备材料的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6. “工程师”是指合同中指明的、受业主委托负责本项目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1.7. “合同”是指业主和总包商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有关项目和实施的词语 1.1.8. “项目”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 1.1
20、9. “项目管理”通信系统的系统设计与设计联络、系统集成、系统内接口处理、通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处理、各子系统调试/检验、系统调试/预验收、综合联调/试运行、初步验收、缺陷修补、升级维护及售后服务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内容。 1.1.10. “货物”是指构成合同项下完整通信系统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及相关技术文件(含软件)等所有货物。 1.1.11. “安装” 将上述通信系统安装在业主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安装材料的提供、安装施工、调试/开通、检验/验收等内容。 1.1.12. “施工机具”是指总包商为了完成工程的安装施工及修补其中缺陷所需的设备、机械工具、仪器等任何
21、形式的所有用具及物件。 1.1.13. “安装材料”是指总包商为了工程的施工、完工和维修所提供的全部安装材料、构配件(包括消耗性材料)等各类物品。 1.1.14. “项目现场”是指武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的施工工地。 1.1.15. “临时工程”是指安装施工所需要的由总包商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 1.1.16. “缺陷”是系指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部分。 1.1.17. “缺陷责任证书”是指总包商修正缺陷后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 “缺陷责任期”是指在合同中指明的缺陷责任期。该期限从工程完工日期开始计算。 1.1.19. “生效日”是指合同完全产生效力的
22、那一天。 1.1.20. “开工日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该日期是总包商应该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最后期限;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日期。 1.1.21. “完工时间”是指工程完工的时间。 1.1.22. “安装完工”是指通信系统安装和结构方面完工并处于安装完工所规定的整洁状态。 1.1.23. “系统调试”是指总包商在安装完工后对通信系统(含相关接口)进行调试,并进行性能检验。 1.1.24. “预验收”是指在本项目安装完工后,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规范和标准对本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 1.1.25. “综合联调”是指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完工后,将全部设备系统接通,进行试运行
23、前的综合性能测试。 1.1.26. “试运行”是指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营运前进行的通车运行,期限为三个月,其目的是对一期工程进行全面性能检验和运行测试。 1.1.27. “初步验收”是指在试运行结束后,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规范和标准对本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项目的初步验收。 1.1.28. “工程完工”是指项目的最终验收的工作结束。 1.1.29. “变更指令”是指由工程师向总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变更工程的指令。 1.1.30. “暂列金额”是指业主在合同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合同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24、1.1.31. “合同价格”是指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费用”是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其他词语 1.1.33.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1.1.34. “天”是指日历天。 1.2. 解释 1.2.1. 除非文件另作要求,凡提及一方、对方或各方,均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 1.2.2. 凡提及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份,即指公历日历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份。 1.2.3.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25、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2.4. 除非文件另作要求,文件中所出现的“包括”、“包含”此类词语始终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1.2.5. 除非文件另作要求,凡提及“安装”、“施工”均包括场地勘测、安装、调试以及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活动。 1.2.6. 除非文件另作要求,在任何时候,凡提及“维护”、“维修”,其含义须包括修理和更换。 1.2.7. 如果合同中的某些规定或条件被限制或宣布无效,则不影响其它规定或条件的有效性。 1.2.8. 凡提及合同和/或协议,均指所列举的合同和/或协议及其附件,在任何情况下,也指不时修订和补充的合
26、同和/或协议。 1.2.9. 除非文件另作要求,合同条款中所有的标题均不被视为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需考虑。 1.2.10. 除非文件另作要求,单数词语同样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仅适用于本项目。 2.2.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规范、标准与计量 3.1. 本合同的货物、工程遵照国家颁布的所有适用的规范。 3.2. 本合同下项目实施应符合合同文件6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ISO、IE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7、 3.3. 除非合同文件6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公制SI。 3.4. 总包商在本合同中所遵照的规范和采用的标准、计量单位,都应事先递交业主(中文文本贰套)以供确认。在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总包商可以对规定的规则、标准、规程进行替换。 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总包商不得将由业主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业主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总包商不应使用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
28、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业主的财产。如果业主有要求,总包商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业主。 5. 知识产权 5.1. 总包商保证,对于业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其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工程或货物和工程的任何部分,无任何第三方对该货物和服务或货物和服务的任何部分提出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主张;若因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纠纷,由总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供货 6.1. 供货内容包括专用通信传输、无线、公务电话、专用电话、电视监控、广播、时钟、电源、集中告警及商用通信传输、移动电话引入、电源、集中监测
29、告警等各子系统以及为完成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其他设备材料和安装材料。 6.2. 总包商所供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供货分包商、制造商等须与合同文件4、5、8中的规定一致。 6.3. 总包商须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合理制定对货物的检验核查、储运保管、现场调度、安装衔接等物流管理计划,报工程师审核和业主批准后负责执行。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业主。 6.4. 工程师审核和业主的批准不免除总包商对物流管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5. 总包商应负责令其合同分包商受制于本合同下述条款之规定。 6.6. 货物 6.6.1. 总包商必须事先向业主提交必须的产品合格证、行业许可证等产品证书,经工程师审核并
30、报业主确认后,方可将货物运至项目现场。 6.6.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总包商应根据合同文件8中的供货计划将本项目的全部货物运到现场。 6.6.3. 在合同授予后,没有业主的同意,不可更改对供货分包商和/或外购设备材料制造商的选择。 6.6.4. 本项目的所有货物均应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在交货时必须不低于当时的主流产品的技术水平。如果业主在工程质量检查时发现总包商使用了不合格货物,可以随时要求总包商立即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包商负责。如果总包商拒绝业主的上述要求,业主有权委托其他人进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仍由总包商负责,并且业主保留
31、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6.7. 备品备件 6.7.1. 总包商须按质保期后二(2)年和合同文件5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但并不能免除总包商在合同质保期内及安装调试中所承担的义务(在此期间总包商自备随机备品备件,以便及时替换)。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的全部价款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7.2. 在合同条款第14条中所列保证期届满并在系统寿命期内,总包商应保证按业主的要求随时以不高于本合同的价格向业主提供设备和材料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件等备品备件。 6.7.3. 在总包商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出现部分或全部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业主,使业主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
32、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 6.7.4. 总包商对提供的备品备件更新,应符合系统的技术要求。如果因为总包商的缘故而使通信系统的设备有技术修改的必要,则应确保修改所有相关的备品备件。 6.7.5. 如果业主需要,总包商必须按业主的要求向业主提供合同条款6.7.3条所述备品备件的图纸和规格,以及属于总包商所有的有关模具、模型、工具的图纸;并免费向业主提供任何总包商可能拥有的,业主为使自己能生产或已经生产的备品备件的其他信息和资料;总包商必须免费给业主充分自主的制造、使用上述备品备件的专利权、许可权。 6.7.6. 若质保期后二(2)年的备品备件的数量不足以维持二(2)年维护和维修所需,则对经业
33、主、总包商确认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损坏之部件,总包商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若质保期后二(2)年,部分备品备件的数量仍有30%以上未使用过,总包商应对超出库存量30%的部分予以无条件原额退还。业主将对该类不负责任的作法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6.7.7. 总包商应保证在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后二年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应能确保在系统投入运营后,在任何故障情况下得到及时的修正和更换,确保通信系统不中断运营。 6.7.8. 备品备件应与合同设备同时制造,同时供货。 6.7.9. 除由业主的原因外,在项目现场试验、调试和质保期期间,如遇紧急情况,业主据总包商的书面申请可视情况将业主的备品备件暂时提供给总包商使
34、用,总包商应及时用新品补还。 6.8. 专用仪器仪表及工具 6.8.1. 本合同文件5所列的专用仪器仪表和工具是为维持系统正常运行及业主自行检测所需。这些装备应允许系统能够维修到板级,安全系统应可板级替换。其成本包括在合同价中。 6.8.2. 本合同中包括的测试设备及工具之数量和类型,应有效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下的维护之用。此外,假如业主要求提供以后的(质保期以外的)设备和/或工具的话,则双方应安排另外的协议。 6.8.3. 便携式设备应满足保证系统所需可用性之现场维护之用。这些设备应带有适当的箱包以防运输中的震动和灰尘。 6.8.4. 总包商应提供这些测试设备的技术规格书、操作手册
35、维护手册和其他资料。 6.8.5. 总包商在设备安装和调试期间无权使用该测试设备和专用工具。 6.9. 安装材料 6.9.1.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安装材料、构配件等由总包商提供。 6.9.2. 总包商只有在收到业主签发的开工通知后,方可将设备材料或施工机具运至现场,并承担安装材料进场、检验和卸货的全部责任。 6.9.3. 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合格证,须经工程师检查验收,签交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未经业主许可,不得运出场外。 6.9.4. 已经进场的安装材料,若发现有不合格,总包商应经工程师许可后,迅速将其运出场外,并通知业主备案。 6.9.5. 本项目的工程材料均应满足技术
36、规格书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如果业主在工程质量检查时发现总包商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可以随时要求总包商立即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包商负责。如果总包商拒绝业主的上述要求,业主有权委托其他人进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仍由总包商负责,并且业主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7. 安装 7.1. 许可 7.1.1. 总包商选择的安装分包商须与合同文件4中的规定一致。 7.1.2. 总包商或安装分包商应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本次项目安装施工必须的许可证和/或证明文件。需要时,业主将尽可能协助。 7.2. 监督 7.2.1. 在合同进行过程中,总包商
37、应在对工程实施全面负责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监督,其代表应经常在现场随时对工程进行监督,总包商只能提供或雇用那些本行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雇用的监督人员要有能力按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督。 7.2.2. 安装分包商对工程施工的责任并不免除总包商对本项目所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7.2.3. 总包商及安装分包商必须接受工程师和业主的监督检查。 7.2.4. 总包商应随时向业主、工程师、当局和官员提供视察工程的方便。 7.3. 施工方法 7.3.1. 总包商必须严格按照由国家颁发的、所适用的所有规范和规程与合同文件6、11规定的施工图纸和说明文件(或下述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安装施工。每
38、道施工程序须由总包商提供的程序文件经工程师审核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核,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7.3.2. 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工程师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的修改图给总包商,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总包商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7.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3.3. 总包商应在工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7.3.4. 未经对方许可,所有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7.4. 人员管理 7.4.1. 总包商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39、 (a) 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b) 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c)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7.4.2. 总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7.4.3. 总包商应为其(及其分包商的)职工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总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雇员在构成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7.4.4. 总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 7.4.5. 总包商应仅雇用(或使他人雇用)那些在他们各
40、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认真负责的合格人员。业主代表可要求总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总包商的代表: (a) 经常行为不轨, (b) 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 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坏环境的行为。 7.4.6. 总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劳工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安定以防止此类行为殃及邻近工程的人员和财产。 7.5. 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 7.5.1. 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均由总包商负责提供。
41、 7.5.2. 运入工地的所有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应专用于本合同安装工程。总包商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外,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其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总包商从事接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7.5.3. 业主有权要求总包商增加和更换施工机具。业主一旦发现总包商使用的施工机具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总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机具,总包商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包商承担。 7.6. 进度计划 7.6.1. 总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9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并接受工程师和业主对之检查、监督。 7.6.2.
42、 修订进度计划 7.6.2.1. 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总包商应在十四(14)天前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工程师和业主审批,工程师和业主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十四(14)天内批复总包商。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7.6.2.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总包商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合同进度。总包商应在向工程师和业主报送修订进度计划报告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和业主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并据此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总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5条的规定办理。 7.6.3. 子系统安装
43、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7.6.3.1. 业主认为有必要时,总包商应按业主指示的内容和期限,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子系统安装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工程师和业主审批。 7.6.4. 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月开始三(3)天内,总包商必须分别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一份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上个月详细进度报告和当月详细进度计划,业主下达安装指令后,总包商每周必须分别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一份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上周详细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采用工程师和业主可接受的形式并需说明: 7.6.4.1. 每项任务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7.6.4.2. 每项任务比计划是提前还是落后
44、如落后,则应作出评价,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7.7. 开工和完工 7.7.1. 开工、完工日期 7.7.1.1. 本项目的开工、完工日期详见本合同第16条的规定。 7.7.2. 开工通知 7.7.2.1. 业主应在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总包商发出开工通知。总包商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机具、安装材料进入项目现场。并从开工日起按合同文件9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7.7.3. 工期的延长 7.7.3.1.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总包商被迟延或阻止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条款16条中所规定的工期相应推迟: (a)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45、 (b) 业主所做暂时停工命令。 7.7.3.2. 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规定,总包商应书面通知业主因上述条款的原因要求工期延长,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延期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书面细节之后,业主与总包商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对延长期限签订补充修改协议。 7.7.3.3. 总包商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 7.8. 暂停施工 7.8.1. 除非业主整个工程计划变更并经业主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总包商不得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7.9. 工期延误 7.9.1. 总包商应在初步验收前完成合同项下除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以外的全部工作,如果属总包商责任未能在规定
46、的时间内完工,总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 7.9.2. 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如由于整个工程计划变更,引起本合同工期延期,总包商应继续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的延期不影响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和价格。 7.10. 工程质量 7.10.1. 总包商的质量管理 7.10.1.1. 总包商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总包商在进驻现场前三十(30)天内,向业主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业主审批。 7.
47、10.1.2. 总包商应严格按照按照按照合同文件9的规定和业主的指示,对货物和安装材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业主审查。 7.10.1.3. 总包商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施工物资合格证、试验、测试、报告等影(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同意并签证后,方能使用。 7.10.2. 业主的质量检查权力 7.10.2.1. 业主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进行安装的货物进行检查和检验。总包商应为业主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工程师和业主到项目现场或制造、加工
48、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总包商还应按业主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业主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业主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总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10.3. 安装材料检查和检验 7.10.3.1.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全部由总包商承担。总包商应会同工程师和业主对安装材料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总包商还应按合同文件10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业主,其所需费用由总包商承担。 7.10.3.2. 总包商应为业主进行交货验收
49、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业主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总包商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7.10.3.3. 总包商未按合同规定对安装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业主有权指示总包商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总包商应遵照执行,并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如果总包商不遵照执行,业主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验收,总包商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包商承担。 7.10.3.4. 具有合格证书的安装材料,如有异议,业主有权要求检验,如属不合格产品,总包商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所有费用和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 7.10.4.
50、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7.10.4.1.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由总包商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总包商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业主进行检查。业主认可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7.10.4.2. 总包商未及时通知业主到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后,若业主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指示总包商采用有效方式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包商承担。 7.10.5. 缺陷 7.10.5.1. 鉴别缺陷 业主将检验总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总包商。业主所做检验不应影响总包商的责任。业主可指示总包商寻找某项缺陷或对业主认为可能有缺陷的任何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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