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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

1、阳泉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科学规划,做到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与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

3、条 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级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

4、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

5、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6、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监控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办法;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

7、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不得使用国家

8、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七条

9、 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对企业内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辨识,并加强管理,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

10、电力、城市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对本企业为

11、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并鼓励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

12、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一)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对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普遍进行安全评估,进行档次排队,搞好分类指导; (二)坚持关口前移,重

13、心下移,加强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检查、跟踪检查和管理; (三)督促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相关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群众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力度,鼓励和引导小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推广人机安全工程,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经常性地向非公有制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有

14、关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发证,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领域。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不得给予验收通过和批准投入运营。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有安全生产隐患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查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个别拒绝安全监管,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要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各县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非

15、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 第四章 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阳泉电台、阳泉日报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设立安全生

16、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

17、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

18、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

19、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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