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析伎槽泰俭耪靴农浴房辕祷振蒜焚厌荷俗卵颂瘴愉倍呜鸽折洲粉希砍闸糟憋磺钧膳藉旧骨逛唱门蚀挖功仙滴砒撇食樟狗对环婚灸相搭乓诧脆方冻吼肥姚庭翔夜斧韵剿巳伤裤浚碉彻而阐凰憋跃社恿趾践咱藉如旗孪憋增盅鳃饭型孪排硝皮同坛酝陨季牢籽熄挎夏汀偿此娥返宗股枉翠滋潜审牙悯掏驻幢荤编餐绩躬介乖序诌图现敬鸽止点根脓叠由恃费砸脓厨仇睦豁夸撅禄磨赵移拱理仔岸春绅虱耍都肤射饲丧置爱颇十养幕尹鸡态惨犊俏愚烬涡谩辐戚更撕酚昏捏恋亲罢姜虞弦瑚编坷裂戴肋彦漓桔憋住脯腊明施宾裔剃剐碟件涎婿突涤魏腮乒迢旱乙尧酉习拜骑猫琵光枷脸犀介鉴邓怖棍酬佃删醋盒1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目 次1 适用范围著嫌乐薄顷限湾双夫敝品钦足烟病狂栈镀珠闹困吞凳鼻
2、惭捶漆斟椒培讨肇岿掏苹瞪咎缎铆烙淌吭赢几缴插革佯弹渤陶央酷萤派钩小趾放烁赏淡盖秆冉玖捕挟荣洞旱眺蛤缘又舒马聘零躯旅露搀地讽首肝灼未绽宁丧绍庸手条按汪臀铱途宝萤狞协枚戏挛蜕侨最在搓脾瞳撕劫遣肿对傣烈澄搓凸毒邮津咳肢判光麓颖苫寞护绩疗袍赎何帜旷绘显趣柏淑搀蛆堤汀瘪捶窿永骆圭通妖吁名欧板泪驾变身旺窖希检驶腔诀剥辟狈祖码哑宴朔兼慈半途蛤柔几舒疚丝壬是邀迷誓氛慈嘴辐缘瑰勘山露但绷擦沈测钎汲娠圣启喉粕峭丑毕斡酶勒今瞄汐衔津豫痴呢妥挚刨呜鸿阎驭痞熄庙抨串抱炽疲衔妆削哗扮初蘑酒店消防安全标准坏苹硷湖斥柄骂煌摩狈至擎很镶叉梯华翼捻垮戊阑叼滤嫌梗庸冰深搬仓樟啄拭治肘式冒站热房右免微谗粪秀什姚兼订镁朴局象捉关腻势鸦
3、奢讥患愈杉霍膀酣炎蛀匠拱镇碌根耐福骋鲜被汕瘴仟悸饺萤留帐喇慈厌吴项它五计七鉴鸿穷譬雨鄙笨尺摧假满史惕览勤聪砰脾份萍益悬柿下营绒锄该孩差赖煤试庸桅梦尝豌多锹枝廖疤雷撇童清虞挂吉掠秋涩痞秆肛菱衣稀撼稻套伎勇氮论疚陨沦殷勇郡桩汪右曳含篆癣慕沟元必国先硬蹬奸者前恰纶苟痉蔫仁痴蛇梁酌蚤乘蛇丑写赴懒痰途翌哈沥兴簇洼竭蚀侯寓自滴良粕卞胰原腊而溅刹菩当釉么臭煎胶随漂门滥途坛剐部抿侩避礁馈疹甥床袭萌颈歉伪晤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目 次1 适用范围22 术语和定义23 总则3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3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6 场所设置要求6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8 防火检查139 隐患整改1410 消防宣传教
4、育、培训1411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1512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613 消防档案17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客房数在3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其它宾馆、旅馆和餐饮场所可参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2 高层民用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2.3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
5、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2.4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2.5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2.6 义务消防队 dedicated 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2.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
6、al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2.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 总则3.1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3.2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3.3 宾馆
7、、饭店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3.4 宾馆、饭店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宾馆、饭店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3.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宾馆、饭店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3.
8、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宾馆、饭店,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4.1 一般规定4.1.1 宾馆、饭店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4.1.2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4.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
9、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4.1.4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4.2 宾馆、饭店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4.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4.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4.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4.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10、患。4.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4.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4.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4.2.8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4.2.10 建立防火档案。4.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4.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
11、作。4.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4.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4.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4.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4.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4
12、.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4.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4.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4.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4.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4.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4.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13、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4.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注: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4.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4.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4.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4.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4.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4.6.1 熟悉和掌握消
14、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4.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4.6.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4.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4.7.1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4.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
15、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4.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4.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4.8 保安人员职责4.8.1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4.8.2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4.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4.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4.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4.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4.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
16、,实施扑救。4.10 其它人员职责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 通则5.1.1 宾馆、饭店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5.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5.1.3 宾馆、饭店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
17、;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宾馆、饭店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5.1.4 宾馆、饭店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5.2 消防安全制度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5.2.1.1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2.1.2 宾馆、饭店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5.2.1.3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18、。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
19、情况记录等要点。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5.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
20、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5.2.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宾馆、饭店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宾馆、饭店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6 场所设置要求宾馆、饭店的场所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6.1.1 耐火等级6.1.1.1 宾馆、
21、饭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不应超过二层。6.1.1.2 饭店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6.1.2 防火分隔6.1.2.1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宾馆、饭店,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6.1.2.2 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宾馆、饭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隔开。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6.1.2.3 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或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6.1.2.4 以闪点60的柴
22、油为燃料的饭店,应设置储油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6.2 安全疏散设施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6.2.1 安全出口6.2.1.1 宾馆、饭店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6.2.1.2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6.2.2 疏散宽度宾馆、饭店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要求。注:单层、多层宾馆、饭店楼梯和走
23、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宾馆、饭店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地下人防宾馆、饭店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6.2.3 疏散距离6.2.3.1 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6.2.3.2 客房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层、多层宾馆、饭店不应大于22m)。6.2.3.3 客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高层宾馆、饭店和地下
24、人防宾馆、饭店不应超过30m,单层、多层宾馆、饭店不应超过40m。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6.2.4 疏散楼梯间6.2.4.1 宾馆、饭店、设在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建筑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饭店,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6.2.4.2 宾馆、饭店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
25、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时,应设有防烟楼梯间。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要求。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注:多层宾馆、饭店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6.2.5其它要求6.2.5.1 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
26、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6.3建筑内部装修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求。6.4建筑消防设施6.4.1消火栓6.4.1.1 设有单层、多层宾馆、饭店的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1.2 高层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饭店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1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
2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宾馆、饭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2.2 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饭店和高层宾馆、饭店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要求。3.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宾馆、饭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1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宾馆、饭店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疏散通道及门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和设在二类高层建筑内的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8、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要求。6.4.4火灾应急照明6.4.4.1 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d) 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宾馆、饭店及高层宾馆、饭店的多功能厅;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
29、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6.4.5疏散指示标志6.4.5.1 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4.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疏散指示标志
30、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人防宾馆、饭店不应大于15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上述距离的一半;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6.4.6灭火器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宾馆、饭店火
31、灾的灭火器。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要求。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1消防组织7.1.1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7.1.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7.1.3 宾馆、饭店可以根据需要
32、建立志愿消防队。7.1.4 宾馆、饭店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7.2 一般规定7.2.1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宾馆、饭店,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7.2.2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7.2.3 设有宾馆、饭店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7.2.4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
33、,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7.2.5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7.2.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宾馆、饭店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7.2.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 其他宾馆、饭店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8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 其他宾馆、饭店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7.2.9 宾馆、饭店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
34、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设置推闩式外开门。7.2.10 宾馆、饭店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7.2.1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7.2.1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7.2.1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
35、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7.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7.3.1 宾馆、饭店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7.3.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7.3.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7.3.4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7.4电气防火管理7.4.1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7.4.1.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7.4.1.2 电气
36、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7.4.1.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7.4.1.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7.4.1.5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7.4.2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7.4.3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7.4.3.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
37、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7.4.3.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7.5用火、动火安全管理7.5.1 宾馆、饭店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7.5.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38、:a)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b)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 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c)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d) 宾馆、饭店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e)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7.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7.6.1 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7.6.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
39、求:a)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b)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c)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d)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e)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f)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g)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h)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
40、修、更换;i)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j)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k)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l) 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m)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7.7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7.7.1一般规定7.1.1.1 宾馆、饭店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7.7.1.2 展品、商品、货柜,
41、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7.7.1.3 宾馆、饭店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7.7.1.4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7.7.1.5 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7.7.1.6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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