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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建201543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8日 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城镇化建

2、设领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募集和运营,并将城镇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作为投资重点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地方政

3、府资金及省内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方式参股已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按照省政府要求,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同时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第八条 在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省财政厅、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和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部门、单位共同管理引导基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引导基金管理、拨付等。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确定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等。 第十一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子基金投资监督、收益收缴、清算退出等,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适当出资参与子基金的设立和

5、运作。同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做好项目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

6、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主要投向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具备条件

7、的新型社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应具有一定现金流入(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属于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将资金投放于山东省行政区域,重点投放区域为国家和省确定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市、县(市);“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已经设立或准备设立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的城市。 第十九条 子基金可采用两种投资模式,一是继续参股子基金股权投资,二是直接股权投资。具体参股方式,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决策。 1、继续参股子基金股权投资。为进一步发挥基金引导作用,放大引导基金的乘数效应,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一步参股在山东省各市、县设立且投资区域位于山东省境内

8、的城镇化建设发展方面的基金(子子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 2、直接股权投资。子基金可直接参股投资省内城镇化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也可直接参股市、县城建投资公司和市政公用企业。其中,直接投资城建项目的,应主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一般应设立项目公司(SPV),项目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特许经营)、还贷等职责,统筹投资项目盈亏,间接支持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省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参股子基金方案。征集公告应当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重点领域、政策目标、运作模式、管理操作流程、出资

9、条件、激励政策以及遴选子基金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募集和运营管理。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优先选择具有城镇化投资基金经验的投资机构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

10、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二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全部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

11、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考虑到子基金规模较大,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也可适当降低,但必须经所有出资人协商一致,并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

12、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有意愿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各类投资机构提报的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将符

13、合申报条件的子基金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经评审后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统一下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通过尽职调查的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进行前期入股谈判。谈判内容重点包括子基金的设立、合伙人情况、责任承担、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和出资期限、出资比例及出资缴纳、投资决策、项目来源、委托管理、管理费用、收益构成及收益分配原则、存续期限等,并形成相关协议文本草案。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

14、管理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相关协议文本草案以及引导基金出资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按规

15、定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确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实施子基金的设立运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子基金的协议合同文本应至少包括子基金总体目标、基金架构、运营与投资领域、日常监管、决策与收益分配以及出资人和管理团队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并载明违约责任。子基金协议合同文本须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通过股权转让、上市挂牌、股权回购、到期清算等市场通行做法从子基金退出,一般采取到期清算方式。确需延长存续期

16、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基金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对子基金继续投资子子基金的,引导基金可在子基金参股子子基金的存续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固定回报,不参与子基金的投

17、资分红。 第三十五条 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直接参股投资省内城镇化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或直接参股市、县城建投资公司和市政公用企业的,引导基金在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可将其应享有参股基金项目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在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前列支。 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实际筹集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的一定比例,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

18、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自主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四十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

19、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

20、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

21、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并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四十六条 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为省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基金,相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引导基金绩效目标,会同引导基金管

22、理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共性原则,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定期对不同投向引导基金的实施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告,作为引导基金出资额度调整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引

23、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报城镇化基金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鲁建综函2015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按照省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44号)要求,确定建立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项目备选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4、:一、高度重视备选项目提报工作设立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是省委省政府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城镇化建设领域的重大决策。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建201543号)明确要求,要研究确定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安排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筛选梳理,提报我厅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库每半年更新一次。今后,对拟引入社会资本的城镇化

25、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凡没有列入省级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不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二、备选项目范围(一)省内城镇化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省内市政公用投资运营企业改组改制项目。计划引入社会资本,对既有城建投融资平台、市政公用和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改变单位属性、资本结构、治理结构、

26、组织形式、投资方向和运营模式的项目。三、入库项目要求(一)城镇化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1. 项目拟争取引导基金子基金支持,主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 城市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村镇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3. 项目计划在两年内开工建设。4. 项目应具有一定现金流入(经营收入、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属于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二)市政公用投资运营企业改组改制项目1. 拟引入社会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调整投资运营和发展战略。2. 在山东省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 投资区域主要在山东省境内,投资方向主要为城镇化

27、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等公益性项目。四、项目报送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项目筛选审核,按照填表说明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附件。其中,城镇化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填写附件1,市政公用投资运营企业改组改制项目填写附件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负责统一汇总全市项目,请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文件中要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省厅综财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格式完全相同的EXCEL表)。为及时掌握项目动态信息,项目库每半年更新一次,请各市每年6月1-20日,12月1-20日集中报送更新。联 系 人:省住房城乡建

28、设厅综合财务处 姚坡电 话:0531-87080829电子邮箱:sdwushui 附件:1.2015年山东省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汇总表2.2015年山东省市政公用投资运营企业改组改制项目汇总表3.附件1填写说明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8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局、旅游局,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有关投资机构:根据2014年12月26日省政府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运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

29、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实施工作。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旅 游 局2015年5月5日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全省十大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助推我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

3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投资于旅游相关行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第三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四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省级股

31、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其运作机制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以及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建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旅游项目库建设,为参股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第六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32、:(一)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二)对拟参股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旅游发展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山东省旅游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33、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第八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九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出资扶持的子基金企业应重点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旅游产业,投入山东省内产业额度不低于募集额度的80%,在山东省境内投资旅游行业额度不低于募集额度的70%。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项目是指旅游行业及旅游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对于被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旅游行业的界定,应以被投资项目是否

34、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山东省旅游行业经济增长为原则。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扶持的子基金选定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被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不低于20%;公司管理团队的旅游行业从业经历不低于5年;企业运作规范,有成熟的管理、人事、财务、业务制度。被投资企业在行业周期中应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对旅游行业有重大创新或对全省旅游行业布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如区域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及省十大目的地品牌重点项目,也可适当放宽限制至初创期。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周期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初创期:1、成立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3年(重组改制后新设立企业除外);2

35、、企业商业模式初步得到市场验证并开始产生收入;3、企业整体收入小于整体支出。(二)成长期:1、成立时间超过2年,但不足5年;2、企业商业模式得到大量市场验证并产生利润、在行业中拥有一定市场份额;3、企业整体收入高于或略低于整体支出。(三)成熟期:1、成立时间超过3年,但不足10年;2、企业商业模式得到验证并在市场大量复制,公司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为固定的市场份额;3、企业整体收入高于整体支出。第十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

36、立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同等条件下,对具有行业投资经验或合作设立过其他同类型基金的申请者予以优先支持。同等条件下,对申请者中,具备旅游产业链条较为完整、旅游要素较为齐全、经营规模较大、名列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前20强企业背景的予以优先确认。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旅游子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7、;(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团队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应不低于80%;(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 新设立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的,除符合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

38、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设立首期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三)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不低于1 亿元,其余份额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社会渠道募集; (四)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对单个旅游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第十四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9、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省旅游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第十六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由引

40、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设立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方案,批复山东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第十八条 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旅游发展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局同意,并报决策委

41、员会批准。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子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可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拨付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

42、业务的;(三)旅游发展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二十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旅游发展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每年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企业除对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发展子基金,对旅游发展子基金

43、投资的旅游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政府引导基金可将其20%的应享有增值收益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一)所投旅游项目以20%以上年静态收益率退出的;(二)投资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项目或乡村旅游项目,项目以10%以上年静态收益率而退出的;(三)投资成功后在国内外板块上市的旅游项目;(四)投资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五)省政府认定其他可让渡条件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旅游发展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44、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旅游发展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当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增值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增值收益用于分配。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第二十七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45、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托管行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五)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

46、企业;(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旅游企业的资金占募集额度的70%之前,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条 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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