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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第22号《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1、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

2、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

3、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

4、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

5、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十

6、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第九条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

7、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

8、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

9、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市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达到广告总量的20%以上。广告设置人、经营业主都有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应给予配合。第十六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

10、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第四章 设计、施工及验收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

11、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

12、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二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申请验收,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验收资料及提交的申请资料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一式两套),由设置人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保存。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第五章检测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户外

13、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

14、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由于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

15、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门店招牌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行政管理 户外广告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16、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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