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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doc

1、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划内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

2、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4、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 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 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省、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5、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

6、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不设立基金收入户, 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经办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实行大病

7、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地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 ,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由基金统筹地区管理,暂不实行省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

8、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

9、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域外就医未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经办机构可设立支出户。支出户除向参合农民支付域外就医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经办机构向参合农民支付域外医疗补偿费用时,应开

10、具银行支付凭证,由参合农民到支出户银行支取现金。经办机构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和一卡通的实行,应逐步取消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将参合农民域外医疗补偿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

11、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全部为统筹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 % ,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

12、15 % (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账户。统筹地区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13、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 直接缴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

14、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负债 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

15、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6、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

17、政专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同时将检查审计报告和整改措施及结果向上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

18、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7 XingTa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邢台市政府门户网站 邢台市政府办公室主办 邢台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

19、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20、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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