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5 ,大小:310KB ,
资源ID:346301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46301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主 服 务 协 议 本 主 服 务 协 议 (“ 协 议 ”), 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一 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设立的公 司

2、 ,其注册地址 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655号(“ 客 户 ”),和毕博管 理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原名:毕马威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一 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 ,其注册 地 址 为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3101室 (“ 顾 问方 ”),于 2003 年3月20日 (“ 生 效 日 ”) 签 订 。 鉴 于 ,客 户 希 望 不 时 地 聘 用 顾 问方为 客 户 提 供 某 些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并且 鉴 于 ,顾 问方 希 望 为 客 户 提 供 该 等 咨 询 服 务 。 基于 上 述情况,本协议双

3、 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过谈判,现达成 协 议 如 下 : 1. 聘 用 目 的 (a) 客 户 同 意 按 任 务方式 方聘 用 顾 问方 向 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服 务 ”),且 顾 问方 同 意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条 款 ,并 受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假 定 约 束 提 供 服 务 。 在 本 协 议 期 限 内 ,客 户 和 顾 问 将 拟 就 并 约 定 工 作 一 览 表 ,以 确 定 顾 问方 拟 提 供 的 服 务及应 交 付 作 品 ( 下 称 “ 应 交 付 作 品 ”)的 描 述 ,确 定 顾 问方 的 报 酬 、

4、适 用 于 某 一 聘 用 事 宜 的附加 条 款 和 条 件 ( 如 有 )以 及 双 方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细 节 ( 每 一 份 均 称 之 为 “ 工 作 一 览 表 ”)。 工 作 一 览 表 可 提 供 完 成 该 一 览 表 所 要 求 的 服 务 的 时 间 表 (“ 时 间 表 ”) 和 根 据 该 一 览 表将要 提 供 的应 交 付 作 品 的 规 格 (“ 规 格 ”)。 随时 达 成的 工 作 一 览 表 应提及 本 协 议 ,并应由各 方 签 署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并 构 成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 (b) 每一 方 应 指

5、 派 一 名 “ 项 目 经 理 ”,作 为 与 聘 用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的双方之间合同的 主 要 联 系 人 。 每 一 份 工 作 一 览 表 应 列 入每一方 首 次 指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 一 方 经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可 指 派 一 名 新 的 项 目 经 理 。 (c) 除 非 工 作 一 览 表 另 有 规 定 ,顾 问方 应 在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规 定 的 客 户 场 所 提 供 服 务。 顾 问方 在 客 户 场 所 提 供 服 务 时 ,客 户 应 提 供 与 根 据 工 作 一 览 表所要 提 供 服 务

6、的 要 求 相 符 的 合 适 的 工 作 区 域 和 诸 如 计 算 机 支 持 等 其 他 设 施 。 顾 问方 应 敦 促 其 在 客 户 场 所 的 人 员 遵 守 (i) 客 户 的 安 全 和 保 安 守 则 ,及 适 用 于 在 该 场 所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其 他 守 则 ;(ii)与顾问方可能进入的任何客户的计算机系统的进入和安全有关的、 商 业 上合 理 的客户 政 策 ,条件是 客 户已 向 顾 问 提 供 该 等 守 则 和 政 策 的 副 本 。 (d) 任 一 方 均 可 要 求 对 与 任 何 工 作 一 览 表 相 关 的 服 务 范 围 或 期 限

7、 产 生 影 响 的 变 更 ,包 括 规 格 的 变 更 和 拟 提 交 的 应 交 付 作 品 的 变 更 。 任 一 方 亦 可 要 求 对 时 间 表 进 行 变 更 ,而 不 变 更 与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相 关 的 服 务 范 围 。 若 任 一 方 要 求 进 行 任 何 该 等 变 更 ,而双方 认 为所要求的变更将 需 要 对就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向 顾 问方 付 费 进 行 调 整和/或 需 要 对 适 用 的 时 间 表 进 行 调 整 ,一方 应 通 知另一方 。 然后 ,双 方 应 以 诚 信 的 态 度 就 适 用 的 收 费 、 时 间

8、 表 和规 格进行协商,如果有必要,作出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调 整。 顾 问方 应 按 现 行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继 续 工 作 ,在 另 一 方 已 以 书 面 形 式 接 受 变 更 之 前 ,不 应 受 任 一 方 所 要 求 的 任 何 变 更 的 约 束 。 (e) 客 户 与 某 一 具 体 聘 用 协 议 相 关 的 义 务 ,应 在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中 予 以 规 定 。 客 户 同 意 按 照 该 工 作 一 览 表 并 在 受 其 约 束 的 情 况 下 履 行 其 义 务 。 客 户 确 认 ,若 工 作 一 览 表 规 定 客 户 方

9、人 员 须与 顾 问 方 人 员 一 起承担与某一聘用协议相关的 工 作 ,而 客 户 未 能 委 派 工 作 能 力 与 其 在 该 聘 用 协 议 中 作 用 相 称 的 人 员 ,会 对 顾 问方 提 供 服 务 的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如 果 客 户 未 能 委 派 该 等 人 员 ,或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的 其 他 义 务 ,而 影 响顾问方 按 照 工 作 一 览 表 规 格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能 力 ,里 程 标 日 期 ( 如 有 )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并且 对 于固 定收 费 的 聘 用 ,顾 问方 因 此 而

10、提 供 的 额 外 服 务 应 以 顾 问 的 标 准 费 率 ,按 时 间 和 材 料 计 费 。 (f) 客 户 确 认 并 同 意 ,顾 问方 在 根 据 本 协 议 履 行 其 义 务 时 ,可 以 依 赖 或 使 用 客 户 提 供 的 数 据 、 材 料 和 其 它 信 息 ,而 无 须对其 进 行 任 何 独 立 的 调 查 或 核 实 ,并 且 在 履 行 服 务 时顾问方应 有 权 依 赖 该 等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顾 问方 在 履 行 服 务 时 ,将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但 有 关 实 施 该 等 建 议 和 意 见 的 一 切 决

11、 定 应 由 客 户 作 出 ,并且由 客 户 独 自负 责 。 2. 期 限 。 本 协 议 的 期 限 自 本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开 始 ,直 至 任 一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第 6 条 规 定 终 止 时 为 止 。 3. 顾 问方 的 服务费和实际开支 (a) 在 本 协 议 期 限 内 ,客 户 同 意 按 每 份 工 作 一 览 表 的 规 定 ,向 顾 问方 支 付 服务费 。。 此 外 ,顾 问方 为 履 行 服 务 而 合 理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费 用(详见工作一览表中列明的开支费用明细) ,应 由 客 户 予 以 偿 付 。对于发生

12、前述工作一览表所列明的开支费用明细中未列明的费用支出,需在该费用发生前事先与客户协商,在得到客户许可该费用支出后,该费用支出由客户予以偿付。 (b) 工 作 一 览 表 一 经 签 署 ,“ 首 付 款 ” 即 行 到 期 应 付 ,首 付 款为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预 计 总 费 用 的 一 个 百 分 比。每项 费 用 在 相 关 工 作 一 览 表 “ 费 用 支 付 ” 条款 中 作 出 了 规 定 。 此 后 ,按 相 关 工 作 一 览 表 规 定 ,顾 问方 将 每 两 周 向 客 户 开 出 以 时 间 和 材 料 计 费 的 帐 单 ,或 按 约 定 的 里 程

13、标 开 出 以 固 定 价 款 计 费 的 帐 单 ,结 欠 金 额 并 归 最 后 的 发 票 或 予 以 退 还 ( 视 情 况 而 定 )。 发 票 应 寄 往 本 协 议 第 12 条 规 定 的客户的地 址 。 客 户 应 在 收 到 发 票 后 三 十 (30) 日 内 ,按 发 票 金 额 付 款 。 到 期 未 付 的 款 额 将 课 以 滞 纳 金 ,其 标 准 为 每 月 百 分 之 一 点 五 (1.5%) 或 法 律 允 许 的 最 高 额 两 者 中 较 低 的 滞 纳 金 。 若 客 户 对 任 何 发 票 有 争 议 ,应 在 收 到 该 发 票 后 二 十 (2

14、0) 日 内 通 知 顾 问 ,双方协商解决 。 如服务过程中需向第三方购买有关软件和/或硬件和/或其他专利、专有技术,或支付相关的许可费或其他费用,且前述购买有关软件和/或硬件和/或其他专利、专有技术的费用及相关的许可费或其他费用由客户承担,则其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全部权利和权益由客户与该第三方之间确定。顾问方应当努力协助客户获得对前述权利和权益的独家所有,且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除为履行本协议目的,顾问方不得擅自使用。 (c) 依 照 本 协 议 应 付 给 顾 问方 的 服 务 费收入 ,该 等 税 款 应 由顾问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d) 顾 问方 应 保

15、 留 按 照 各 份 工 作 一 览 表 提 供 服 务 向 客 户 收 取 服 务 费 和 开 支 的 完 整 和 准 确 的 记 录 。 服 务 终 止 后 ,顾 问方 应 保 留 与服 务相 关的 记 录 十 二 (12) 个 月 ,且 经 客 户 合 理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向 客 户 提 交 该 等 记 录 供 查 阅 。 客 户 对 该 等 记 录 进 行 审 计 时 ,顾 问方 应对任何审计 予 以 合 作 ,但 (i) 该 等 审 计 费 用 由 客 户 自 理 ;(ii) 每 十 二 (12) 个 月 内 ,该 等 审 计 只 可 进 行 一

16、 次。 顾问方有权对前述审计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再审,但该等审计费用由顾问方自理。 4.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接 受 (a) 双 方 同 意 ,根据本 协 议 条 款 ,在 客 户 最 终 付 清 全 部 款 额 后 ,顾 问方 按 工 作 一 览 表 要 求 ,作 为 应交 付 作 品 创 作 或 准 备 的 所 有 文 件 、 设 计 、 发 明 、 计 算 机 程 序 、 计 算 机 系 统 、 数 据 、 计 算 机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形 资 料 ,均 应 成 为 客 户 的 独 有 财 产 ,且 应 视 为 顾 问

17、 受 聘 而 创 作 的 作 品 。顾 问方谨 此 同 意授让并且一旦本协议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最终付清,则明 确 地 和 自 动 地 将 该 等应 交 付 作 品 的 一 切 著 作 权 、 专 有 权 、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他 权 利 、 所 有 权 和 权 益 转让给客户。 顾 问方 同 意 ,在 费 用 和 开 支 由 客 户 自 理 的 情 况 下 ,向 客 户 提 供 一 切 合 理 需 要 的 协 助,以 保 护 本 协 议 上 述 的 各 项 权 利 。 (b) 客 户 确 认 ,顾 问方 亦 向 其 他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和 开 发 服 务 ,并 同 意 本

18、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应 视 为 或 理 解 为 阻 止 顾 问 开 展 该 等 业 务 。客 户 同 意 ,(i) 顾 问方 有 权 保 留 每 件 应应 交 付 作 品 的 副 本 一 份 备 案 ;(ii) 作 为 顾 问方 提 供 本 协 议 项 下 服 务 的 一 部 分 ,顾 问方 可 使 用 并 非 专 门 为 客 户 创 作 的 专 有 作 品,无 论 其是 否 先 前 存 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顾 问方或与顾问方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 创 作 、 开 发 或 购 买 的软 件 、 方 法 、 模 板 、 流 程 图 、 建 筑 设 计 、 工 具 、

19、 规 格、 图 纸 、 草 图 、 模 型 、 样 品 、 记 录 和 文 件 ,以 及其中包含的 著 作 权 、 商 标 、 服 务 标 志 、 想 法 、 概 念 、 诀 窍 、 技 术 、 知 识 或 数 据 及 其 任 何 派 生 物 ( 前 述 各 项 统 称 “ 顾 问 资料”);(iii)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顾 问资料 和 顾 问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通 讯 、 记 录 、 卷 宗 和 工 作 文 件 始 终 是 顾 问方 的 独 有 财 产 ;及 (iv) 客 户 谨 此 向 顾 问方 授 予 永 久 性 、 免 收 使 用 费、 不 可 撤 回 、 全 球 范

20、围 的 非 专 有 许 可 ,供 顾 问方 使 用应 交 付 作 品 及 创 作 和 使 用 由应 交 付 作 品 派 生 的 派 生 作 品 ,只 要 顾 问方 的 做 法 不 披 露 客 户 的 身 份 和 机 密 信 息 。 但顾问方同时承诺: 1) 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两(2)年内,不向客户的主要竞争对手提供有损客户利益的服务(主要竞争对手名录见附件B),不会使用上述顾问资料、应交付作品(包括专门及并非专门为客户创作的专有作品)和由应交付作品派生的派生作品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务; 2) 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两(2)年内,不会将上述顾问资料、应交付作品(包括专门及并非专门为客户创作的专有

21、作品)和由应交付作品派生的派生作品用于自身(包括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业务。 (c) 若 顾 问方 将 任 何 顾 问 资料 用 于应 交 付 作 品 ,并 在 客 户 为 某 一 工 作 一 览 表 所 要 求 的 应 交 付 作 品 最 终 全 额 付 款 后 生 效 ,顾 问方 向 客 户 授 予 免 收 使 用 费 、 非 专 有 、 不 可 转 让、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目 标 代 码 许 可 ,供 客 户 仅 为 与 客 户 按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规 定 的 限 制 使 用应 交 付 作 品 相 关 的 目

22、的 而 使 用 该 等 顾 问资料 。 第 4 条 中 的 任 何 规 定,均 不 应 视 为 允 许 客 户 在 未 经 顾 问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向 其 关 联 公 司 或 第 三 方 披 露 、 让 其 接 触 、 分 许 可 、反汇编、反编译、反向工程、 修 改 或 转 让 顾 问 的 任 何 顾 问资料 。 (d) 根 据 第 4 条 对应 交 付 作 品 中 的 所 有 权 、 许 可 权 的 转 让 ,在 规 定 该 等应 交 付 作 品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完 成 时 被 视 为 发 生 ,且 明 示 以 客 户 遵 守 本 协 议 所 有

23、实 质 性 条 款 和 该 工 作 一 览 表 为 条 件 。 若 客 户 拒 不 或 未 能 将 该 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到 期 的 任 何 部 分 费 用 汇 给 顾 问 ,则 不 发 生有利于客户的 向 客 户 转 让 或 许 可应 交 付 作 品 中 的 任 何 权 利 ,且 顾 问 保 留 该 等应 交 付 作 品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附 属 权 利 。 (e) 顾 问方 完 成 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的 服 务 ,包 括 所 要 求 的 一 切应交付作 品 后 ,客 户 可 在 顾 问方 的 合 作 和 协 助 下 进 行

24、 验 收 ,以 确 定应 交 付 作 品 是 否 基本上 符 合 适 用 的 规 格 。 客 户 在应 交 付 作 品 完 成 后 十 五 (15) 日 内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期 限 (“ 验 收 期 ”) 对应 交 付 作 品 进 行 测 试 。 若 客 户 在 适 用 的 验 收 期 内 ,书 面 通 知 顾 问方 其 在应 付 作 品 中 发 现 的 任 何 实 质 性 不 合 规 格 的 情 况 ( 统 称 “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顾 问方 应自 0 费 纠 正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并 在 纠 正 完 成 后 通 知 客 户 。 客 户 有 权

25、检 验 经 纠 正 的应 交 付 作 品 及 任 何 其 他应 交 付 作 品 ,如 同 首 次 完 成 适 用 的 服 务 交 付 验 收 一 样 。 若 客 户 未 在 验 收 期 内 将 所 发 现 的 实 质 性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通 知 顾 问 ,或 客 户 在 生 产 环 境 中 使 用 应 交 付 作 品 或 用 于 与 客 户 业 务 有 关 的 活 动 ,应 视 为 客 户 已 接 受 应 交 付 作 品 。 若 顾 问方 收 到 关 于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未 能 在 三 十 (30) 日 内 予 以 纠 正,客 户 可 以 终

26、止 适 用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的 服 务 。 顾 问方应退 还 客 户 为 应 交 付 作 品 不 合 格 部 分 支 付 给 顾 问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并承担客户为纠正此类不合规格的缺陷所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5. 顾 问方 的 有 限 保 证 和 否 保 证否定 (a) 顾 问方 向 客 户 保 证 ,据 顾 问方 所 知 ,其 提 供 本 协 议 所 要 求 的 服 务 并 不 且 不会 违 反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 (b) 顾 问方 向 客 户 保 证 ,顾 问方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和 足 够 的 权 利 向 客 户 授

27、 予 和 转 让 根 据 本 协 议 第 4 条 规 定 授 予 客 户 的 权 利 ,但 客 户 提 供 的 或 顾 问 认 定 由 第 三 方 卖 主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有 关 方 案 、 数 据 和 材 料 的 权 利 除 外 ; (c) 顾 问方 向 客 户 保 证 ,客 户 接 受 顾 问 的交付 后 六 十 (60) 日 内 (“ 保 证 期 ”),顾 问方 根 据 本 协 议 为 客 户 开 发 的软 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应在 一 切 实 质 性 方 面 均 符 合 适 用 于 其 的 规 格 。 若 在 保 证 期 内 ,客 户 书 面 通 知 顾 问 ,指 出 顾

28、 问 有 违 反 前 述 保 证 的 行 为 ,顾 问方 应 立 即 作 出 合 理 努 力 纠 正 该 违 约 行 为 ,客 户 无 须 为 此 另 行 付 费 。 若 顾 问方 经 合 理 努 力 后 仍 无 法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其应 退 还 客 户 为 该 软 件 支 付 的 款 额,并承担客户为纠正此类不合规格的缺陷而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 尽 管 有 前 述 规 定 , 根 据 此项保证 顾 问 对 客 户 无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如 果 不 合 规 格 的 缺 陷 是 由 下 列 情 况 产 生 的 :(i) 客 户 使 用 软 件 的 方 法 与 其

29、 文 件 规 定 不 相 符;(ii) 未 经 顾 问方 书 面 批 准 ,客 户 擅 自 变 更 或 修 改 软 件,且该变更或修改引起不合规格的缺陷 ;(iii)客户选择或者同意购买或使用的 第 三 方 软 件 有 缺 陷;(iv) 客 户 的 计 算 机 硬 件 或 系 统 环 境 并 非 因 顾 问 的 过 失 而 发 生 故 障 ;或 (v) 软 件 的 储 存 、 操 作 、 使 用 或 保 养 方 法 或 环 境 ,与 在 软 件 向 客 户 提 交 之 时 顾 问 的 规 格 和 指 示 不 相 符 。 顾 问方 并 不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任 何 软 件 均 符 合 客

30、户 的 要 求 ,亦 不 保 证 任 何 该 等 软 件运行 均 是 不 间 断 的 和 / 或 无 差 错 的 。 (d) 本 协 议 中 明 示 的 保 证 , 取 代 一 切 其 他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保 证 ,包 括 对 适 销 性 、 不 侵 权 、 互 用 性 和 适 用 于 某 一 特 定 目 的 默 示 保 证 。 6. 终 止 (a) 在 不存在 尚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的 情 况 下 ,任 一 方 无 须 提 出 任 何 理 由 ,均 可 提 前 十 五 (15) 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随 时 终 止 本 协 议 。

31、 (b) 此 外 ,若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或 任 何 工 作 一 览 表 ,且 在 另 一 方 向 其 发 出 要 求 其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十 (10) 日内 仍 未 纠 正 ,则 另 一 方 可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或 任 何 尚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 本 协 议 或 工 作 一 览 表 终 止 后 ,客 户 应 向 顾 问方 支 付 顾 问方 截 止 终 止 生 效 日 为 提 供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或 应 得 的 所 有 服 务 费 和 开 支 。 (c) 若 客 户 为方 便 之 计

32、或 因 (a) 款 和 (b)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欲 终 止 以 时 间 和 材 料 计 费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客 户 应 在 不 少 于 以 下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向 顾 问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i) 工 作 一 览 表 期 限 不 足 六 十 (60) 日 的 ,至 少 提 前 十 (10) 天 ;或 (ii) 所 有 其 他 以 时 间 和 材 料 计 费 的 工 作 一 览 表 ,至 少 提 前 四 十 五 (45) 天 。 工 作 一 览 表 终 止 后 ,客 户 应 向 顾 问方 支 付 顾 问 截 止 终 止 生 效 日 为 提 供 服

33、务 所 发 生 的 或 应 得 的 所 有 服 务 费 和 开 支 。 若 提 前 通 知 终 止 工 作 一 览 表 的 时 间 少 于 以 上 规 定 的 提 前 通 知 时 日 ,客 户 还 应 另 付 费 用 ,但 不 超 过 顾 问 为 该 工 作 一 览 表 委 派 的 顾 问方 按 每 位 顾 问 每 日 八 (8) 小 时 计 算 的 收 费 标 准 ,即 每 少 一 日 ,按 此 标 准 支 付 一 日 的 费 用 。 7. 侵 权 责 任 和 救 济 。 (a) 顾 问方 谨 此 同 意 ,若 因 其 提 供 的 应 交 付 作 品截 止 本 协 议 之 日对

34、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标 、 服 务 标 记 、 著 作 权 或 专 利 ( 合 称 “ 知 识 产 权 ”) 构 成 侵 权 ,而 导 致 第 三 方 对 客 户 提 出权 利 主 张 、 追 究 责 任 、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处 以 罚 金 和 罚 款 、 支 付 税 金 或 赔 偿 金 ( 合 称 “ 责 任 ”),顾 问方 将 向 客 户 作 出全部 赔 偿不 使 客 户 受 到 损 害 ,并 为 客 户 进 行 抗 辩 ,但 客 户 须: (i) 按 本 协 议 项 下 赔 偿 规 定,及 时 将 第

35、 三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通 知 顾 问 ;(ii) 授 予 顾 问方 针 对 该 权 利 主 张 进 行 抗 辩 准 备 、 抗 辩 和 解 决 的 控 制 权 和 指 导 权 ;(iii) 对 顾 问方 的 抗 辩 给 予 充 分 合 作 ;和 (iv) 服 从 顾 问方 的 指 示 ,停 止 使 用 顾 问方 自 行 判 断 有 可 能 被 裁 定 为 侵 犯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的 应 交 付 作 品 。 前 述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情 况 引 起 的 任 何 侵 权 :(i) 客 户 未 按 顾 问方 提 供 的 适 用 文 件 或 指 示 使 用 应应 交

36、付 作 品 ,或 将应 交 付 作 品 用 于 除 客 户 内 部 使 用 以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ii) 客 户 未 经 顾 问方 明 示 的 书 面 批 准 变 动 、 更 改 或 修 改应 交 付 作 品,且侵权由于该变动、更改或修改而引起 ;(iii) 客 户 未 使 用 或 实 施 顾 问方 提 供 的 对应 交 付 作 品 的 改 正 或 改 进 措 施 ;(iv) 客 户 为 第 三 方 利 益 经 销 、 营 销 或 使 用 应 交 付 作 品,且侵权是由于该为第三方利益经销、营销或使用而引起 ;或 (v) 客 户 将 并 非 由 顾 问方 供 应 的 材 料 与应 交

37、 付 作 品 合 并,且侵权是由于该合并而引起 。 (b) 若 任 何应 交 付 作 品 或应 交 付 作 品 的 任 何 部 分 在 任 何 诉 讼 中 被 定 为 ,或 顾 问方 合 理 认 为 有 可 能 被 定 为 侵 权 ,顾 问方 可 以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自 行 决 定 :(i) 确 保 客 户 有 权 继 续 使 用 侵 权 项 目 ;或 (ii) 顾 问方 以实质 上 相 同 的 非 侵 权作品 更 换 侵 权作品 ,或 修 改 该作品 使 之 不 构 成 侵 权 ,费 用 由 顾 问方 承担。 若 顾 问方 合 理 认 为 其 无 法 按 前 一 句 中 (i

38、) 和 (ii) 款 规 定 购买权利以使 客 户 有 权 继 续 使 用 被 指 控 为 侵 权 的 或 更 换 被 指 控 为 侵 权 的作品 ,被 指 控 为 侵 权 的作品 应 退 还 顾 问 ,此时,顾问方应退还客户为该等作品所支付的金额。如果该侵权导致任何第三方对客户提出的权利主张、追究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处以罚金和罚款、支付税金或赔偿金,顾问方应向客户作出赔偿,并承担客户为纠正此类不合规格的缺陷所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c) 第 7 条 的 规 定 ,阐明了 顾 问方关 于任何 侵 权 或侵 权指 控 的 全 部 责 任以 以及 客户关于任何

39、侵权或侵权指控 的 唯 一 救 济 。 8. 有 限 责 任 ;客 户 赔 偿 (a)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顾 问方 对 因 履 行 或 未 履 行 某 一 工 作 一 览 表 项 下 的 服 务 引 起 的 或 与 此 有 关 的对客户的一切损失, 顾问方应承担向客户赔偿的责任。 (b) 客 户 谨 此 同 意 ,若 因 下 列 情 况 引 起的,与 的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主 张有关 而 招致顾问方承担或被主张任何和全部责任 ,客 户 将 向 顾 问方 作 出 赔 偿 ,不 使 顾 问方 受 到 损 害 ,并 为 顾 问方 进 行 抗 辩 :(i) 客

40、户 未 按 顾 问方 提 供 的 适 用 文 件 或 指 示 使 用应 交 付 作 品 ,或 将 交 付 作 品 用 于 除 客 户 内 部 使 用 以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ii) 客 户 未 经 顾 问方 明 示 的 书 面 批 准 变 动 、 更 改 或 修 改应 交 付 作 品,且侵权是由于该变动、更改或修改而引起 ;(iii) 客 户 未 使 用 或 实 施 顾 问 提 供 的 对应 交 付 作 品 的 改 正 或 改 进 措 施 ;(iv) 客 户 为 第 三 方 利 益 经 销 、 营 销 或 使 用应 交 付 作 品,且侵权是由于该为第三方利益经销、营销或使用而引起 ;

41、或 (v) 客 户 将 并 非 由 顾 问方 供 应 的 材 料 与应 交 付 作 品 合 并,且侵权是由于该合并而引起 。 顾 问方 同 意: (i) 按 本 协 议 项 下 赔 偿 规 定 及 时 将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通 知 客 户 ;(ii)以顾问方能够合理接受的条件, 授 予 客 户 针 对 该 权 利 主 张 进 行 抗 辩 准 备 、 抗 辩 和 解 决 的 控 制 权 和 指 导 权 ;费用由客户承担,(iii) 对 客 户 的 抗 辩 给 予 充 分 合 作 ,费 用 由 客 户 承 担 。 (c) 若 客 户 让 顾 问方 接 触 客 户 提 供 的 软

42、 件 、 规 格 、 内 容 或 其 他 资 料 (“ 客 户 资 料 ”),客 户 谨 此 同 意 ,对 于 因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标 、 著 作 权 或 专 利 权 而 引 起 第 三 方 提 出 权 利 主 张 ,致 使 顾 问 发 生或被主张任何和全部责任 ,客 户 将 向 顾 问方 作 出 赔 偿 ,使 之 免 受 损 害 ,并 为 之 抗 辩 。 9. 机 密 信 息 。“ 机 密 信 息 ” 系 指 在 履 行任何 服 务 期 间 ,顾 问方 和 客 户 相 互 间 获 得 的 一 切 文 件 、 软 件 、 报 告 、 财 务 数 据

43、 或 其 他 数 据 、 记 录 、 格 式 、 工 具 、 产 品 、 服 务 、 方 法 、 现 在 和 将 来 的 研 究 、 技 术 知 识 、 营 销 计 划 、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他 资 料 ,无 论 是 有 形 的 还 是 无 形 的 ,无 论 是 否 储 存 、 编 译 、 是 物理 存 储 、 电 子 存 储 、 图 形 存 储 、 书 面 存 储 或 是 以 现 在 已 知 或 日 后 发 明 的 方 式 存 储 。 机 密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此 等 记 录 和 信 息 及 顾 问 信 息 :(i) 已 被 称 为 “ 专 有 ” 或 “ 机 密 ”;(

44、ii) 其 机 密 性 质 已 为 客 户 或 顾 问 告 示 ;(iii) 由 于 其 特 点 和 性 质 ,正 常理性 的 人 在 同 样 情 况 下 ,会 将 该 等 信 息 作 为 机 密 信 息 对 待 。 尽 管 有 前 述 规 定 , 机 密 信 息 不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i) 披 露 之 时 已 为 收 受 方 所 知 的 信 息 ;(ii) 并 非 因 收 受 方 的 错 误 行 为 或 违 约 而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信 息 ;(iii) 收 受 方 并 非 得 益 于 另 一 方 机 密 信 息 而 独 立 开 发 的 信 息 ;或 (iv) 从 无 保 密

45、 义 务 因 而 也 不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的 第 三 方 获 取 的 信 息 。各 方 同 意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以 各 方 保 护 自 身 的 专 有 资 料 和 机 密 资 料 相 同 的 方 式 保 护 另 一 方 的 机 密 信 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标准。客 户 要 求 时 ,或 本 协 议 终 止 时 (以先发生者为准 ),顾 问方 将 向 客 户 提 交 所 有 机 密 信 息 及 其 一 切 副 本 (以及 从 客 户 或 通 过 客 户 获 得 的 一 切 其 他 财 产 ),但 顾 问方 可 以 存 档 的 一 份 副 本 除

46、外 。顾问方要求时或本协议终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客户将向顾问方提交所有机密信息及其所有副本(以及所有从顾问方或通过顾问方获得的其他一切财产))。 未 经 另 一 方 事 先 明 示 的 书 面 允 许,任 一 方 不得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人 、 公 司 或 实 体 披 露另 一 方 的 任 何 机 密 信 息 ,但 根 据 本 协 议向 需 要 知 晓 的 本 方 雇 员披露的 除 外 。 尽 管 有 前 述 规 定 ,法 律 或 行 政 规 定 或 法 院 命 令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的 机 密 信 息 ,顾 问方 可 予 以 披 露 。 第 9 条 规 定 的 保 密 限 制

47、 和 义 务 ,应 在 本 协 议 期 满 或 终 止五 (5) 年 后 终 止 。如知晓机密信息的任一方雇员从该方离职后,该方应确保该雇员亦按照本条款履行保密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亦由该方承担。 客户向顾问方提供的重要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战略信息 1.1 企业战略管理现状 1.2 经营业务领域选择、侧重点 1.3 产品策略、竞争策略、营销手段 1.4 企业合作伙伴、合作协议 2、财务信息 2.1 客户公司、子公司财务报表 2.2 各分公司、业务部门的收入、费用构成和核算体系 2.3 各项服务产品的价格体系、成本、销量 2.4 长、短期投资策略

48、计划 2.5 融资渠道、资金成本 3、市场信息 3.1 行业相关政策、行业经验研究 3.2 各项业务的市场状况、市场需求、占有率 3.3 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分析 3.4 市场趋势、客户需求研究 3.5 产品设计、开发、创新 4、客户数据 4.1 商社、雇员的所有原始数据 4.2 有关商社、雇员的所有统计数据 5、业务流程信息 5.1 各业务服务流程状况 5.2 服务规范、质量控制体系 6、人事管理信息 6.1 公司组织结构图 6.2 中、高管理层人员资料 6.3 各部门岗位设计、工作职责、岗位描述、人员配置 6.4 薪酬福利体系 6.5 绩效考核、奖励

49、 6.6 晋升、任免制度 7、技术信息 7.1 硬件设施配置 7.2 管理软件系统功能 8、任何记录、阶段性成果、报告、最终方案 8.1 访谈记录 8.2 调查问卷统计、分析 8.3 市场分析报告 8.4 内部评估报告 8.5 战略方案确认 8.6 组织架构、流程设计 8.7 绩效考核体系、指标 8.8 IT规划方案 如顾问方人员未经客户事先明示的书面允许,使用或向任何人、公司或实体有意或无意披露客户的上述重要机密信息,应向客户按相当于客户为顾问方履行服务已支付的总费用的数额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客户的损失,顾问方应赔偿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但顾问方及其

50、人员因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作的披露除外。 此外,上述本条所述之机密信息(包括客户向顾问方提供的重要机密信息)如果符合下述情况,其不属于机密信息,获得该信息的一方(下称“接受方”)无须承担保密义务: 1、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公众所知的材料和信息; 2、 由提供方书面授权明确批准发布的材料和信息; 3、 由获得信息的一方(下称“接受方”)合法地从第三方或他处获得的材料和信息; 4、 在提供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材料和信息; 5、 由接受方毋需依靠提供方的材料或信息或违反本协议而独立开发所获的材料和信息;或 6、根据有效的法院命令或有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