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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

2、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工作。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

3、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控股市担保中心。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备案。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

4、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社会募集的资金;   ㈣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㈤国内外捐赠;   ㈥其他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5、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产品;   ㈤委托贷款;   ㈥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

6、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㈤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㈥对市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㈦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㈧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㈢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㈣制定市

7、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㈤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   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㈦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㈧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㈨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㈩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㈡向监管会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8、   ㈢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㈤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㈥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承认并遵守担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市担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企业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企业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

9、经济、民事纠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㈤企业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㈥企业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㈦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   ㈧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为市担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市担保中心视情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㈡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㈢重合

10、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㈣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㈤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㈥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㈦市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担保种类包括:   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㈡项目贷款担保;   ㈢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㈣个人创业、消费贷款担保;   ㈤票据业务担保、履约保函、债务担保。   第二十条 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审查、配备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具体方式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11、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包括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㈠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㈡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受理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㈢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㈣签订合同:被担保人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㈤发放

12、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市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由市担保中心视企业项目风险等级不同,相应按担保贷款额的1%-2%(1年期限)向被担保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  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

13、》,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担保中心依约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行使如下追偿措施:   ㈠市担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㈡依法处置反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担保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

14、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签订协作合同。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在向市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对从事有市场发展前景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市担保中心可在调查其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视情提供信用担保,并免除其提供反担保。

15、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每年按担保资金本金的5%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用于风险补偿或转充担保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1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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