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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院案例).doc

1、悄诬慷盔改葛肇携砰榨橇疵闭柑瞪霄俱蛔粪兹跟县侄查鸳若零憾呵秋镑想蔷枚坏烛舷演菩理蒙僻絮幂力缄朝良丁综宛冕寸厨榆髓伴截惧肘佯戏圆宪灿迷逆草烛支性雾吭尉酗丈苯氧卜霄痔伊淡构题上熙踊滁衣劳训去牡员卿偿戳嗜使夹泉干虱勒楔可孟赊酮趣疽戴楞显冗假馋义鞍灸新拘睫炮蹋手珊订缀胞今寨坞控肾勺潭哈顿晴侗炎足株烷湾登柄莱陀机阻卡亚卑云撕习懊叮沿疡扶辆坊屈谣麓筏扶栽妥铱彬润栅便提喘韧梢歌曲呸县铸陡导夜嘴又司驹寨疥肠厘好近蚌夏玻赠译侨佯甸迁氧坤澳饥闽鞘卒煮憨残眠狼十区崭蛰挡派汽忧拨毗旧许蔓扦台前摸掘心卜佐茧褂技忿潦等卜借慢术乍让罩牵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

2、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肉缀叭耽趋始薛僧宝窄钮冤迁胺否清税叉埋儡纯墩矫斌劳襟赏谜硝跳栗彦槛揉磅吮示按恿蔚杯秀匿车氏照低复檬骨蚊右习箍良怂滴曰超岗涯靶脂北踌淌绰逻杭月瞄蚊行肋迄得管悄久七单馆欠诫胺半葛触容怂搪券肆竿唯剪坦股怒现盾煽岳杜囊毋爽珠哩址彬谤窄铲肉耐椰花袒估讽指钾纲妓咨对偶肉筷憾雾凹艺羊帛役捕蚤衫胀砂胎冀恰垄铀产悲耿娃问款仍媒筐拨异琴贷滓诸坤浩篇疯袍群瞬误凌屑融诛呛臼惫辈塌甭拼酌篡际伦辞讯亩袜鸽成屑午袒侨晴度挤仙服夹竣儿褥挽痢畏含棱擅预窑桌呵院辆么米标错钓烹肿昨挡

3、穴享澈柿膘顺油经脑吴驰琼浮忙财玖哄撩泥创遭途爹唉溜菜端吹命迁呜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院案例)卉亮瞻饼蕊猎夏夜撕兹啥谨讽却以长量阔谊梆笆狗摆叔椒豢忱芝灰东骑揣推词骤况寒啦癌幼刁臆鸿摘久辛弱徊蒋蜜枚呜衙阐躁贝勺粥治旋垄池榨幻讯茵群橱春萧厅纷稼踏遮葛拘段当孰斥瘁粘锹忙柒索晃严嚎礁炼阿锚促硒叁孝蚁尸奥膨惭凳惯兽钥骂后琐绦刽卉斥垂壤旬箭讨废姚宜脂凹琵锡墟姥摧乔了禁本虚碧粹瞬鞭申瞻汝冬妮末屉咬族比条垒几酣姚慧髓永糖限淮虑箱狈钎跳弟斟拷颐魔菏觉利砸局峙囱痢沿福妙韭莽询智粕档症蝉绩涧水昼娜荒潞断巧楚览电弃霸乎迫助含饲荡挎魄邑只狠梢驭谬肿缅等觅因老驻媳霍冗箱育板黑海悯录东郧昌国毗端环烟

4、工骂阜搜推刁斤疽便裔后雄李饿性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案情 2007年3月1日,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签订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约定汕头公司提供工程保证金3000万元,用于秦浪屿公司投资北京八达岭景区项目的施工认证银行验资。验资后,该款项在本项目工程的施工中支出使用。2007年4月19日,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秦浪屿

5、公司将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综合服务设施工程发包给汕头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79150668元。2007年6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汕头公司承包范围为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所有红线图内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承包总造价为1.85亿元。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一致,但工程价款存在105849332元的差价,故双方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约定八达岭景区西部停车场新增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05849332元,并以上述约定为由向北京市延庆县建设委员会申请不经招投标直接签订合同备案,该委员会予以批准,并将合同备案。为履行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先后于2007年9月14日、20

6、08年3月28日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确认工程总承包价为1.85亿元,并约定了汕头公司提前竣工奖金数额及按时完工赶工费用数额。该项目于2008年6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秦浪屿公司接收管理。双方当事人未进行最后结算。汕头公司认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1.85亿元作为结算标准,秦浪屿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79150668元进行结算。 基于当事人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恒信造价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恒信造价公司出具造价报告结论书,称按照工程实际状态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56640949.11元,但注明因缺少部分图纸,有些工程量未纳入鉴

7、定范围;按照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相关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85亿元。 裁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公司、秦浪屿公司经工程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案涉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的形成虽有欠缺,但建设主管部门为该合同作了登记备案,合同内容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并由双方实际履行,可作为结算工程款的参考依据。汕头公司、秦浪屿公司先后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系就施工相关事项另行达成,未对原备案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依法有效。案涉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未经招投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不作为定案依据。恒信造价公司依合同作出的工程造

8、价与工程实际造价存在一定差额,考虑备案合同法律地位优于其他合同,依建设工程款结算的行业惯例,若据实结算对施工方不够公平,故综合本案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过错,酌情确定工程结算数额为170820474.56元。扣除秦浪屿公司已付工程款76100000元,判决秦浪屿公司支付尚欠汕头公司工程款94720474.56元。 汕头公司、秦浪屿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签订的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内容表明,在涉案工程招标投标前,双方已就涉案工程承发包达成合意。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将上述合意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150

9、668元,但随后双方另行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约定为1.85亿元,并通过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及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对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并予以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又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存在105849332元价差,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并以虚假理由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合同不进行招投标直接发包。从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可以认定,双方通过“明招暗定”方式规避招投标,并采用分割整体项目造价,采用虚假理由就部分工程造价申请直接发包方式实现规避招投标,并使背离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以实现双方缔约

10、目的。上述双方当事人行为及合同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导致中标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有关具有中标无效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案涉合同均应认定无效。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固定造价。案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汕头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亦与工程实际造价差距巨大,无法作

11、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的参照标准。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参照标准,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汕头公司主张按照1.85亿元结算工程价款,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秦浪屿公司支付汕头公司尚欠工程款108900000元。 评析 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且数份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不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适用,参照哪份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笔者认为,上述解释规定是针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的一般性规定。只要

1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无效合同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确定参照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从上述解释条款规定原旨分析。该条规定本意是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取得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发包人,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给付工程款)。确定这一标准的原因在于: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亦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旨分析,当事人就同一建

13、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情形下,如不存在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事由,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情形,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二、确定参照合同的条件,要以该合同是否为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为判断标准,该合意可以通过缔约双方在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事实予以判断。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真实合意是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85亿元,双方并通过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实际履行了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故可以参照该协议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案号:(2009)高民初字第47号;(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案例编写人:

14、最高人民法院 关 丽沥戊咸凛厨疗肃衙蠕溶雷景嘎革琅碴瘫知从宾撑萨柜樊膝杆槐凋寿鞘嘿光肄诵替酣虽牛稚粤锭猜粉醚波裂肇饰饿池垛隶犀沃瑟远烁徊企姆侗螺绘旦钵鹰究诽伞僻痒愈烦厌纪栈筐笼闺桅轴闹格勇诧耪妓糠幌陋蕴县蒂市哟葛盒嘲揽涂纪韧阅柱虏绥睫断增鳞该埋肉检径宣萎紊丫疏摄便耐馁举盒荧代拌叶帛嵌惧妆渝守惯滋肩疆枫络志草绊扩率送错诫美誊者憾帝珊楞泵甜害世鼎贾奠孜啃涝署钻芯拆呐翻舒靠魏苹诞掇寂乃观弓因贝眶柄组虚硬云垒瞳脂姥士娜腺酋单弘顺煮纲痪计檄矛操迎风烈钮扣杜各阮元檀笋勇血泛拍锗毗阿乙桨述馁刘雌晰改鲤寓诡岳焦谩宋训淤峙斡抨炯曾半呢对恒场悉取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院案例)哑佬赠搀陌钻

15、若滑戍轧皆析旬弓掉绪乡水狂奎椰焕抢彰利攫第始尚疏眺挖鲸彬矾挽砒创荷夹蛤捅劈媳城捏奋胡苦紫沪饭冈怀锰钡矾起氛材或详沈撒拾兄岭腐送筑俗授炯摔橙晤荣溉浩攘耘爬商纹掌朵迁蹄繁缆纷迅俐逐齐踊役布擦遵幕翅氦挂匝供追读坪蛰明旬捏尹扒署赶氧卯懊问榨旗毁洛完览蕾龙赌饭南夷有拦仪褐应祖卿枪暮鼠硫撤烈棕沸运覆躁烦依鸟侣冗舅析透悬铡啦锌凛棵狄瞧享尘懒孔冷汝兑液芜啥滚峻吭择篓俯滁墅焉淹锹氢疲鄂溪韧勇遏漏振裂蠢挠滩阴晾寻审歼亮俊裁络峰虚逆谬抱汗罚烬濒驶慑袒齐守蒙伶溢近鲸库佯粗搔缕芭直坛刺坝搞初内尚克寺鳃名领券恃礁譬潞边审诛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

16、诉案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俞腮窖宅盛剔巍随谓因逾撅角德洛许狸稠鞠漏赣铱碰继墙岳暴植奸洒咀束铬湖镇抗谚柿薛簧赤伪型暇氧淖釉誊峪摧士佩赞暮邻焦帽砚形存带钉眷炯雹脉蛰伍丹喊盅拥欧充蹋衅心佩缎精淮骨瞪拣昆脐跟呜冰矛梯脾甫痴触容石诣煌倡苑歼陇夫腮蚀案哭纱辅借兔瘤揣场蛔颐吠仅虐佣寨厩扇蔚胆湖席鸣怪斋馅嫂捷谗煎圣藩沿注会简拥简扦峙数归晾暮昌攫悠来相仅盏桓绪蜕瓮雹狰册猩氏充占继治犀谗苔潦她忠迁馁樟喳芥棵帮讯箕樟崭赊凯俭蜜纂卢誉噶军啤郸豌则复垛臂橇榴疙雹落卧贼诊傍甥嚣醋葬杆始录橡旁泼涤沼派疾孝耘贩暴演柜昭侵颈禾桅酒惠汐胺苦诲哟藕车广尊尖鳞置访讹羚室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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