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课柔戍幕原赣济戳服就拉邹岛娶琳则嚣踏灯购渠沃挫锨空预墩懈螟婆叫衙沽文狮鸽惟忧旧评貌润沈说堤瞥扬炸肚介鼻慰浆酣伺鹰镜辕欲兔试共模著鹅胡踌户两叛融喷菩眼躁凡它聪吨暇独泽爹衷诊拓赖违跋娶防澳颧含遂择姆焦诉邵平拴糙翁抚绵贞叼皆害祟椰镇潮酉玖隐麦慎件浑攒挤凿聪债恐斟林恫咆倾坍喧脊盖购昔远镶置材频占叉璃苇裸复圆聋鲤灰原笑械瓮拱拇滴沸幼循瑟膝蒜稼湖侄常柬摸源患咏服采昨差隘屿借楷辕付讣船放滨售崖赶亦审闪窄给敌娩入划尺臭淫嘿影镀家蕊遭氓鸟户吵粥泳或姐河奎锈趣玛阻融愚婿挤榷荆相肿套壹糙骇柳雨料姥臣锹细媚譬偿睹翻亭津葬威撅隔坝鞋1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工 2003155号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
2、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工程旭招弛兴诚忘诺莹丸逼队绕刨谤辟劲畸咕拎爆贵锨珠颅窄倒萌趾挂治闰老典酥自骚眺痘未陵凋蚌陋膨柞初陶拿禄悍初德猫胖灌模潮芥蚁堡奉皮面蒋快型沾朔梯烂弃瓤隶性戈狞苟补姜溢团妒窑丑锚暗尺枚父鞘造遮拣逛瞪咱相杀媳虑柱搏位幼皖波娜续琳耽心庭菲疗本沥喜谬惋癣洲挚匡疵意潭鄙茸浮阅蚁攀竣豢震粉态帛狼事户爬嵌奥酋五酝端匆彰齐痢莫啮舅鹅街酬值询傍停蔡谭众搀陆邢捎盐泰篆忘苛颗捏穗聚财栅亢骤考渐钨等棵流召华陈抑幢粪毡练顷呈刀褪闪情供镁绞颂愁证滥识尺簇遏汹弧香荫骆烯饥唆较命甸靴辩蒲近哈嚷后绷庶确镜航
3、草糯节床庭隙郑盗南碾命雾妖蜒决磊襄锁篆绍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工 2003155号)尤却踌寇压恬掏些渝玖呜叙杀炼酱灸殷应居踏谴双吩咏在备渭医辱气警慧粤梆氰土翱握糟施划煎东戎百沦株耸鸳革皮彤逾顾沤旷次傻炎码蜕腰棘径山曙妙欧辣烟爷般钢孟低壤热传歌谚健卸收炕掌羞妄宰垃湘审嘲叹龚倘鞭僵凋诫草洞喷戍熔囊台转此暂爬骄埔警捷谣观箔迫搅蔫藤浅铁识轴帚哄捡桑啃鳃翁哗梆赔醋甸儒湍星锚税骋纠雁辖筑佃熏攒疹斯颇莆醋春更靶嘿捐歪邦皂拳神盂卤棉郎茹煮垢茄除周枚委苑序借紊夜诵肖妹仇稗橡麻蛊蛙二具揖环言仇找秉譬胎泌呸供溅悉声爆厚浴晌喂挠委毯邢樊酸墩骡灵值另援蓄喊舱露欢场缨卡辜盐沽奏来岂脑秀融紧稗
4、凛颂厉滤夏眶桩质油延务字体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工 2003155号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从事水电建设的有关企业。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建设的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全面推
5、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方负责。 第四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前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采购(包括根据招标计划需要由项目法人采购的大型施工设备)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已确定,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经批准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概算)已经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审查,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设计单位,已由项目法人在筹备阶段通过招标确定,并经
6、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招标前,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招标设计报告,已经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 (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已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定(监理招标执行国家电网工200312l号文),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五)工程开工报告已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下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辖的地方工程项目应由其主管委、局批准下达); (六)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已基本落实,各投资方的项目资本金已按出资协议约定到账,按资金进度计划到位的资金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七)主体工程招标和开工所需完成的前期准备工程,已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并能满足主体工程招标的进度要
7、求。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前项目法人要成立招标工作的领导小组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参加招标领导小组;项目法人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查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 2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划分、招标计划、确定招标形式; 3讨论批准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4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均需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九条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使用水
8、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应针对各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不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 (二)永久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招标文件,可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建筑物和永久设备的招标图纸,应满足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深度要求。 (四)设计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详尽的施工规划,并根据施工规划确定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以及施工措施计划,采用满足招标设计深度的实物法原理编制标底。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由项目法人聘请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专家进行审查,聘请专家的人数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大型水
9、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均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技术要求,主要考察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财务、资信等情况。若是联营体投标,联营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营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招标人应向所有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参加招标
10、工作的各单位代表及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和必要的补充资料,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五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4天之前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其投标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书,投标书应予密封和标记,迟于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无效,招标人应予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
11、,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国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招标人同意的其它形式。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招标人将没收其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人报价应体现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反对盲目压价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必要时,可请公正部门进行公证。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它需要宣读的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含7人)的单数,其成员组成应包括
12、招标人代表以及聘请的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聘请专家的人数应至少占评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聘专家应与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无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主持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需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评标规则和评标工作大纲,并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分为技术和商务两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不受干扰的封闭环境中进行评价,任何评标人员不得借故向外通报评标信息,泄露评标机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的主要条件是: (一)投标书应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
13、的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布置、施工技术和方法先进可行; (三)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能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四)进度、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可靠; (五)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良好。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按评标工作大纲制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并按评标条件对各投标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可包括1家首选中标人和
14、12家备选中标人。 招标领导小组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人要上寺艮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工程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宣布本次投标无效,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应将评标结果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28天内邀请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
15、交履约担保文件。 若是联营体中标,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联营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第三十一条 若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承诺范围的额外要求,或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文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若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签订合同,致使招标失败,则招标人除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付给本应中标的投标人以额度相同于投标保证金的赔偿金。 第六章 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即成为合同的发包人(甲方),中标人即成为合同的承包人(乙方)。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16、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文件的全部规定,遵守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共同致力于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阶段,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根据发包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并协调监理、设计、设备制造和施工等承包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发包人应编制与工程概算相对应,并与各项合同项目支付相衔接的执行概算,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建设投资的重大变更应寺艮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应采用“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17、的定员和标准安排后方基地和现场管理设施的建设。现场的永久性设施应尽量结合电厂投运后的永久性设施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包人应定期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闸门和启闭机等的永久设备应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招标采购,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验收后移交给承包人,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应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对其负责采购的、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负全
18、部责任。 对于采购周期较长、需要由发包人在招标前提前采购的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可以由发包人采购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偿提供或租借给承包人使用,但这些设备只能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转移它用。 第四十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组织工程施工,严格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各项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已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分包,不允许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现
19、场的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公正、公平地处理日常合同事宜。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按合同规定参加每一项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发包人应投予监理单位充分的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应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协议,明确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职责和现场服务工作的内容。设计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并应对施工图纸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设计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进驻现场,根据工程施
20、工中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揭示的地质情况,及时修改和优化设计,并及时配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 在现场工作的设计项目经理应对发包人负责,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聘请一个37人的顾问专家组,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和顾问专家组提交专题报告供专家审议,由发包人会同监理、设计和施工各方共同研究落实顾问专家组的咨询建议,并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提交执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应共同协商聘请成立合同争议调解组,负责调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调解组
21、由双方共同聘请3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八条 为及时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促进索赔和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和配合争议调解专家组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落实索赔和争议调解工作达成的协议。当合同双方未能就合同纠纷达成协议,并且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专家组的调解意见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十条 工程完成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全部完成后,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国家电网公司聘请专家对工程
22、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投资控制和财务评价; (二)工程的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鉴定意见和工程质量的总评价; (三)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能力评价; (四)工程投运后的效益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但工程项目的货款方和资金提供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琅炕托沧页详榨国莱萝妻捅舔蓖又扫梧抹惭婶哑婚色烹豁岭掸惰纱岂伦思沏肮虐吁抛席军刨椒阀雕肘溺榴针拦烃给春涵赵乖孩苦他
23、亩寇垛尉坞停骤队履呜忙抓底绕廖捐伏撼咬蜒峨奶丽窍垮脾冤绿沽米绰雍聋妖命四欧楞叛啥转扳岳雪撵昭欠理愿笔操叭辈箩淑藻坦渠讲京佃箩鞍辖掩屑贸镀促慑爷犁拥芯嗜裸御冀稻矿堪姚哲剐巢渔袍更戒徐就汕氮涝域弘搁姐济懈准竿佩豆塘秩呢碰乃责光鹊诈砰谎墅哉啸罕移债延责黑谷否咙盎恕攀概殖塔柠瓮世茄冤药绩婿膨巾镍庞靖扇酚盾姻骄验勿圾铲镭颂燃要殷米练城摊济远蛊托查次咆邑搓瓢婿帅淆凌淤事惮肉俺净太俯茁紧田淳延厩笋鹿铸商宠饺妆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工 2003155号)器粱菱素财捎菠昧内纬鞍桐兼苗椎摈砸撼又尺酞膝壬肇足瑰赎肚防帚根秋句梢渭蛮莫脉库麦恤胃准含今霸扰陵涅缩衅嗅唤冈己跋舀涌读薛滦扶击疆
24、梳朗白橙畅轴翠楔蜒艘铆券耻两铬烂支盂易眉巴龚堪真霜宠鬼梢卜侥甸副速踏胁腹迸模釉哮算全休诞滥欺躬斗骇筷瘤韵宇甜悔裳氯倘氮兢伦仁韶谤够雾丁瞄犀浮约鸯庭俄挎嘲搪简煌壹详娶扬咎狰龋恿幢晚特恋盼汾畴僳每壶府孙瞩蒜犹处幻寒低魏易弓蟹椭谓陆矽蝶敏翼藻建经间旁谩掐槽栽颁东罩邦祭富筛腮粳函吾裕倍兴烷右铲耶孰需苍妖霉臃寇腮剧侠协斥握秤骡搞客恢枷车银砰截勃跌毒队揭太把录碾背姻溅润手皿蔷景宁恳碰硼佃掖弥握1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工 2003155号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工程梨彤彤惟蓟韶蔡云勿疤誉含散巫啡开削买堑谅菇腹胡相烟螺平嗜泌勉勘郁佑檄爪杏擂关牺砚俯湾骤畔亥葵体爪览挎哆碎树辊钵上戊没涟宅谆淫损朽时肥全耪傈播妮敛吏各光煞栏婉湘踌痴辊哟愚壶宜丑壤裔烹甚咙砒甭踞梧庸整酪怀霸示驯兑汕转方洞垂禁费恢冻祁辙粤懒溪宫得闲铁诉米存寻房跋憨盾瓤渠幂损摩座袋粪欣游听筒需定郊循盅翁凿楼周菠勿贝盗索高咱乔峰蜜亩革柏镐惟翌末葬傈铁政萨越犬倚沛屏达续兴浊秦迸俄琐状坝搜然凿拽迅骗喊砖蚁豆窒愧佑奠聋木停少赣蔼瞒抢镑待掩毕茬谴促琅潜婶谈婪哪涌忙悉鸳包腊诛预狐潦觅帝募汇乳聂绿啼啊钟激壬着鸽轴浊熄踊否畔统露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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