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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2、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

3、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4、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

5、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消防安全。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

6、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一)位置指示标识;(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三)使用说明;(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二)火灾自动报警

7、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六)避难层(间);(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

8、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章 消防安

9、全组织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

10、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一)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制定灭火和

11、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

12、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

13、防工作奖惩。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

14、应当参加。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

15、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一)确定具体责任人;(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

16、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

17、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

18、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9、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定火警情境;(二)调动相关人员;(三)启动消防设施;(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

20、施:(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三)志愿消防队备勤。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

21、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

22、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3、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

24、整改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25、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三)负责

26、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

27、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

28、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

29、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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