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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docx

1、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

2、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 凡符合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

3、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

4、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设计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 (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 (四)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备案; (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对开标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七)受理设计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八)调处设计招标投标争议; (九)对设计合同进行监管与备案; (十)受理设计招

5、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设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建设资金已满足设计

6、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 第十五条 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

7、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不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发布设计招标公告或发送设计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预审合格通知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不合格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答疑材料分发给各投标人;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

8、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依法定标后,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十三)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投资等; (二)设计任务书;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城市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设场地

9、勘察报告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五)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六)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评标标准;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设计取费应在设计收费标准20%以内上下浮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可上浮25%以内; (十)未中标单位的补偿办法及金额;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或倾向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

10、招标文件变更和补充前,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变更或补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业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11、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外省进赣设计单位,应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函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二)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三)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含专业工程相关注册资格)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情况,正在设计的主要业务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

12、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 1、设计说明书; 2、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 (5)效果图;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图纸。 3、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标电子光盘。 (二)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商务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书; 2、联合投标协议书; 3、投标人资格文件的复印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设计服务承诺及主要业绩; 5、项目设计组织结构(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名

13、单); 6、设计收费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串通围标投标行为: (一)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

14、人串通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单位,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在开标前按专业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设计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

15、代表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大型工程一般为7人以上,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中建筑学专家不少于专家的50。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按专业和规定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方案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经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三)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盖章)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要求报价的;

16、 (五)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以联合体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供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了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法评标,择

17、优推荐中标候选方案。技术标应按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和安全等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按招标文件和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评审,方案设计技术标综合评分分值权重不得小于80。商务标应按设计资质、业绩、信誉、设计人员能力、报价等进行评审。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3个中标候选方案。候选方案不排序,候选方案入围人公示三日。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十四条 方案设计知识产权属该设计的投标人。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五条方案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7日内确

18、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送未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领回投标资料。中标人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订立书面设计合同,并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的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九条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串通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

19、违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禁止转让和租借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一经查实,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四十条建立设计招标投标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的设计单位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设计单位同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不得参加本单位已取得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的设计投标。 外省进赣设计单位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拒

20、收。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 在设计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不良行为记录: 1、向投标报名人收取报名费的; 2、明显高出发放资料成本收取资料费的; 3、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不合理门槛,或者歧视性条件的;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的; 5、代理招标时,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好处、透露评标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21、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好处、透露评标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设计招标投标而没有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纠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双方协商解决,调解和协商不成时,可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设计招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工程设计(市政、规划)招

22、标评标办法(试行)、工程设计(市政、规划)招标示范格式文本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下发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五件规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改2012年12月25日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23、!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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