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鹿心社 2012年11月20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
3、理活动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四)受理和处理有关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网络化。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除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4、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有所需的基础资料。 (二)勘察、设计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有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三)监理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 (四)施工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需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
5、核准或者备案;已经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招标,招标人根据服务所处的阶段,参照本条上款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具体审批工作,由省重点办承担。 第八条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按本办
6、法第七条的审批规定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但应当书面告知省重点办。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7、,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报经省重点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采取委托招标的,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内容、标段划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等,经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重点办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
8、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二千万元以下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投资规模在二千万元以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近三年内的资信状况; (四)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
9、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在发出前,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重点办备案。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当采用合格制。招标标段资格预审申请人超过十五个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个。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
10、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凭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采取现场公示的方式公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相关业绩、奖项等基本情况。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进行现场公示。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在开标时进行现场
11、公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将注册资本金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不得要求注册资本金高于招标项目估算价。 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资质条件只能规定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资质条件只能规定一项设计资质和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确因正当理由需终止招标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重点办。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
12、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重大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省重点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不得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招标人
1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威胁、强迫、劝退、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不得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二十五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要拆封、宣读。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招标人应当采取从省级以上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省级
14、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重点办。 招标人应当在省重点办、行政主管部门现场人员的监督下,记录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所
15、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第一款情形的,经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规定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三)对投标人存在的违规投标行为不给予认定或者对应该否决的投标不予以否决; (四)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 (五)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评标
16、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在省重点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材料等有关资料密封后保存,在投诉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 采取资格预审的,所有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审查委员会的评审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密封、保存等,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
17、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重点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结果、中标结果; (五)中标通知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潜在投标人、
1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 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现场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现场公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省重点办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现场公示、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9、。 省重点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省重点办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20、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劝退、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投标人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21、(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条 省重点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省重点办应当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记录系统,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22、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实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独资或者外商控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
23、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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