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学生信息咨询委托协议受托人: 深圳市鸿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 人: 闫震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88号中泰燕南名庭714电话: 0755-88392056 传真:0755-88392056委托人: 监护人:地址:电话:委托人决定申请自费赴美本科留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相关留学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书:1 委托内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指导学生选择学校和专业,提供学校相关信息,申请美国本科学校。2 双方责任 2.1受托人职责2.1.1 向委托人介绍美国相关的教育制度及留学概况。2.1.2 指导
2、和帮助委托人选择赴美留学合适的大学;但最终由委托人决定其所申请的学校。2.1.3 为委托人联系申请经委托人认可的大学(1-10所),获得学校的I-20表及录取信(力争含一定的财政资助,此项资助包括奖学金,或学费减免,或助教助研,或住房补贴,或校园内半工半读等,具体数据根据学校情况而定)。2.1.4 在委托人提供充分、合法的有关资料后,应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可代委托人办理相关公证;公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1.5 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及指导委托人准备各种申请材料。2.1.6 代表委托人与其申请的学校联系所有相关事务;学校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2.1.7 帮助和指导委托
3、人准备签证所需的相关材料,进行签证培训,以利于委托人顺利获得签证。2.1.8 应委托人要求,可为其订购机票,以及根据其学校具体情况为委托人联系美国方面的抵美接机、住宿等,此部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2委托人职责:2.2.1 委托受托人代为申请上述学校。2.2.2 遵守和服从中、美两国有关留学的规定和要求。2.2.3 接受受托人对其进行申请赴美留学签证前的培训和向美国领事馆交纳签证费。2.2.4 委托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所申请的学校及美国领事馆联系所有相关事务,领事馆指定需与申请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2.2.5 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为其介绍学校,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
4、坚持更换已选定的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2.2.6 根据受托人要求,及时向受托人提供申请学校的各种文件资料(受托人提供资料清单),并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2.2.7 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否则如有延误,责任由委托人承担。2.2.8 按时向受托人支付本协议书中有关的费用。2.2.9 承诺接受受托人代申请的大学中的一所。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受托人有权利知道委托人与本委托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同时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受托人的工作。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
5、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受托人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委托人资料。 3.3 委托人有权利知道受托人工作的进展状况,同时受托人有义务及时告之。 3.4 受托人有按照为委托人制定的申请方案和付出劳动收取一定的费用的权利,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服务费用时应开具有效的等额收据或发票。4 服务费用与支付 4.1 费用总额: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4.2 委托人在签订此协议书时向受托人预付第一期服务费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余下的第二期服务费人民币 贰万元 20,000在委托人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办理签证前向委托人支付。 4.
6、3 费用包含以下服务: 4.3.1量身定制海外留学方案; 4.3.2提供学校和专业信息咨询; 4.3.3申请学校服务费及学校申请资料翻译费; 4.3.4与各学校的面试培训费用; 4.3.5与签证官面谈技巧的辅导培训费用;4.3.6 入学后的持续服务。 4.4 如受托人帮助委托人申请到奖学金,收到录取后则委托人应该按奖学金总额的20%支付受托人奖金。 4.5如需开具发票,委托人需缴纳8%税金。5 违约责任 5.1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协议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原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扣除服务
7、费用叁仟圆,其余返还给委托人。 5.3受托人已经为委托人拿到录取通知,如果因为委托人资料准备不齐全或因美国领事馆原因导致委托人签证失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可以继续为委托人免费做第二次预约签证,所有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5.4委托人为达成本协议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没有按受托人要求准备文件资料,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服务费,同时委托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按服务费的20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受托人。 5.5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服务费。 5.6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协议,按以下办法处理。 5.
8、6.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学校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协议, 受托人扣除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60000 元。 5.6.2受托人已向外方学校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和申请费,受托人尚未得到申请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协议,受托人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后,再扣除服务费人民币 80000 元。 5.6.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协议,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 5.6.4委托人获得学生签证,如因任何原因取消入学计划,受托人不向委托人退还任何费用。 6 不可抗力条款 6.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6.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确切的书面通知。 6.3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7.1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10、关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协议的补充、变更、修改 8.1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协议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8.2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 生效及终止条款 9.1 本协议由委托人及其监护人、受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与乙双方各执一份。 9.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后立即终止。受托人:深圳市鸿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监护人:账号:6222084000003844498收款人:闫震日期: 日期: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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