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1.0.3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设工程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2.0.2 招标代理 The tender agent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
2、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简称招标代理。2.0.3 招标代理机构 Bidding agency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有资格但超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2.0.4 招标代理项目组 The bid invitation agency project group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内容,为完成招标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作组织。2.0.5 招标代理专业人员 The bid inv
3、itation agency professionals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专业水平和技术职称,能够按要求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在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2.0.6 招标代理项目经理 The bid invitation agency project manager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具有组织完成招标工作能力的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2.0.7 招标规划 Bidding planning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制定相应的招标计划、实施方案等活动。2.
4、0.8 招标文件 bidding documents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2.0.9 投标文件 Tender documents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文件,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施工
5、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等。3 基本规定3.0.1 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3.0.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0.3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0.4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要求,编制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和签订中标合同。3.0.5 招标代理机构
6、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3.0.6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负责。3.0.7 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文件应按本规程要求备案存档。4 招标代理合同4.1 合同签订4.1.1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取得相应招标代理资格。4.1.2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代理活动。4.1.3 招标代理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4.2 合同内容4.2.1 招标代理合同
7、应包含以下内容:1 招标代理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2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3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代理项目所需的资料和时间要求;4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内容;5 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4.2.2 合同中招标人的责任与义务还应包括: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指示不当或擅自变更委托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4.2.3 合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还应包括: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宜,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违反责任义务或越权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4.2.4 双方对专用条款内容应充分协商,填写完整。4.3 招标代理服务费4.3.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
8、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4.3.2 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预付额度(比例)和支付时间。4.3.3 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包括项目招标失败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5 招标代理组织5.1 组织形式与构成5.1.1 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合理设置专业岗位,细化项目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健全招标代理过程关键文件的审核审批制度。5.1.2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内容和特点,组成不少于2名招标代理专业人员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且应委派1名项目经理。
9、5.1.3 项目经理应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人员应由至少具备一年以上招标代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5.1.4 招标项目在未完全结束时,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宜保持不变。5.2 招标代理项目组要求5.2.1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操作流程,熟悉招标工程相关专业内容。5.2.2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做到整个招标活动合法有效。5.2.3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招标的整体策划和各环节安排。招标工作计划应科学周密。5.2.4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按
10、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范围,就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主动与招标人及相关联的第三方(如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进行沟通。5.3 质量控制5.3.1 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充分了解招标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规划和实施方案。5.3.2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等重要文件,应实行项目经理复核、部门经理复核、质量控制部门复核三级复核制。5.3.3 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应准确把握投标截止时间,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与办法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做好相关记录。6 招标准备及规划6.1 一般规定6.1.1 招标准备及规划应包括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收
11、集资料,招标规划等工作。6.1.2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在充分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意图、规模、建设环境条件、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基础上,针对招标项目特点进行详尽的招标准备及规划。6.2 资料收集6.2.1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1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应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2 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资料;3 详细建设意图、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投资规模等资料;4 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5 其他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6.2.2 工程勘察招标除本规程第6.2.1条外还应收集下列资料:1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
12、列资料: 1) 用地范围红线图、地形图;2) 工程总平面布置图;3) 主要建(构)筑物、重型设备等基本布局情况;4) 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等;2 详细勘察除本条第1款资料外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 2)拟建建(构)筑物详细特性等;6.2.3 工程设计招标除本规程第6.2.1条外还应收集下列资料: 1 用地范围红线图、地形图;2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 3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适用于符合编制详细规划的建筑基地);4 设计任务书或项目说明书;5 技术经济标准
13、、规范和规程等;6 投资控制要求等。6.2.4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除本规程第6.2.1条外还应收集下列资料:1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文件;政府投资工程,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 工程概算或投资估算;3 工程总平面布置图;4 建设场地地质资料、现场环境及施工条件;5 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等。6.2.5 工程施工招标除本规程第6.2.1条外还应收集下列资料:1 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2 建设场地地质资料、现场环境及施工条件;3 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等;4 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文字说明;5 同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6 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
14、储等费用行情,施工设备租赁价格等。6.2.6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资料收集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第6.2.3条、第6.2.5条的要求。6.3招标规划6.3.1 招标规划可对整个项目进行,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不同招标阶段分别进行。6.3.2 招标规划应根据工程规模、资金来源、生产效益、工期、设计条件、现场条件、专业工程特点等进行批次划分及标段划分。6.3.3 招标批次划分顺序宜为: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招标,路网及公共工程施工招标,主体施工招标,专项工程施工招标等。6.3.4 招标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2 项目管理模式;3 工期与规模及资金;4 招标人项目管理
15、力量;5 潜在投标人竞争格局;6 工程技术关联性;7 工程计量关联性;8 工作界面的关联性。6.3.5 对于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工程应编制招标规划书。6.3.6 招标规划书是招标活动的技术纲领性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情况;2 招标项目批次划分建议;3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议;4 招标方案。6.3.7 招标方案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招标方式;2 招标目标及计划;3 招标程序;4 招标代理范围、内容;5 招标项目管理及人员配备;6 招标项目实施建议、保证措施及风险分析;7 需招标人配合的有关工作。6.3.8 招标代理活动中,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招标规划书。7
16、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7.1 一 般 规 定7.1.1 在招标必需的基础资料收集齐全、招标准备及规划完成后,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具备下列条件: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 项目按规定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3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4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1.3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7.1.4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
17、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第一章,载明事项应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一致。7.1.5 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公告进行备案管理的,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公告备案。7.2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编制7.2.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保证招标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以下内容做出简要规定或说明:1 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招标人名称、资金来源等);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8、(包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投资估算价或概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包括投标人资质及业绩、项目经理资格及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允许投标的标段个数及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等);4 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费用;5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递交地点;6 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投标邀请书的确认;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7.2.2 招标公告应符合招标项目的需要,不应有模棱两可或者产生歧义的条款和文字,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7.2.3 招标公告中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
19、项目类似的业绩,应明确描述类似项目的主要特征。7.2.4 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按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7.3 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邀请书的发出7.3.1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文本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7.3.2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符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的规定。7.3.3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发布:7.3.4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7.3.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
20、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1.1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8.1.2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选择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的审查方法。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8.1.3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8.1.4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8.1.5 资格审查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8.1.6 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 发布资
21、格预审公告;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4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5 组织资格审查;6 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8.1.7 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招标人应修改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招标。8.1.8 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发布公告通知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应退还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费用。8.1.9 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投标人是否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其认定方式如下: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重大变化的,由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
22、进行评审,对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作出认定;2 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其是否具备投标条件或是否影响招标的公正性进行评估;3 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或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8.1.10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且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8.1.11 工程所在地招投
23、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8.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8.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全面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招标项目范围及具体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作出规定,列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法、标准和程序。8.2.2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概况等章节。8.2.3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招标人名称、资金来源等);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4、包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 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申请人资质及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允许投标的标段个数及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等);4 资格预审方法;5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费用;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递交地点;7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8.2.4 申请人须知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1 项目质量要求;2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 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4 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截止时间,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时间;6 资格审
25、查方法;7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等。8.2.5 资格审查办法应包括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结果。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还应编制详细的评分标准。8.2.6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8.2.7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8.3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及异议8.3.1 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拟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8.3.2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符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的规定
26、。8.3.3 房屋和市政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发布:8.3.4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8.3.5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8.3.6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8.3.7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8.3.8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27、害关系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4 资 格 审 查8.4.1 资格审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好资格审查所需的资料。8.4.2 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以及逾期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8.4.3 除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不予退还。8.4.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
28、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8.4.5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8.4.6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8.4.7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8.4.8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8.4.9 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标人处理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的异议以及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投诉。8.4.10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
29、应将资格预审活动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的书面报告。8.4.11 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格预审文件;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3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报告;4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以及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确认;5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 有关异议、投诉的处理结果。9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9.1 一般规定9.1.1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9.1.2 编制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条件:1 技术要求和标准明确;2 设计文件深度满足招标要求;3 较为完整的基础资料;4
3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1.3 招标文件按标的物的类型可分为工程类招标文件、货物类招标文件和服务类招标文件。选用招标文件应遵循以下要求:1 工程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招标;2 货物类招标文件适用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3 服务类招标文件适用于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招标。9.1.4 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的,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备案。9.2 招标文件编制9.2.1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
31、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 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和有关规程;3 招标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4 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9.2.2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无遗漏,文字严密,表达准确。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 投标人须知;3 评标办法;4 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5 技术标准和要求;6 投标文件格式等;7 合同主要条款。9.2.3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9.2.4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招标文件编制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拟定招标文件编制方案和审查流程;2 招标文件内容
32、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3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 招标文件条款和文字应表述清晰准确;5 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与发布的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一致。6 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9.2.5 编制投标人须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涵盖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2 明确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报价货币种类;3 载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对招标范围的描述清楚准确;4 招标项目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 合理划分标段,明确计划工期;6 明确投标有效期;7 明确投标
33、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期限及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投标阶段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除投标保证金之外的其它保证金; 8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准确无误,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9 对投标文件的主要组成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对投标文件的签署、份数、封装及递交等要求不宜过于繁杂;10 载明投标报价的方式和依据,明确是否接受备选方案;11 明确开标的相关程序,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开标先后顺序、投标文件开启顺序、到场人员要求及开标现场需
34、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样品等要求;12 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要求;13 载明对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处理办法等。9.2.6 评标办法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评标方法。2 评标程序应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其因素和标准的制定应科学合理;3 采用有标底招标的,评标办法的设定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4否决投标条款应集中表述,设置应严谨、准确,文字表达无歧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否决其
35、投标。对法律法规有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9.2.7 评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除符合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奖项外,其他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9.2.8 所提供的图纸应符合
36、下列要求:1图纸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配置,与招标范围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相适应。2招标文件应列明详细的图纸目录,以便投标人核对和查阅。9.2.9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见本规程第10章。9.2.10 招标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具有针对性,能体现项目特点。2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9.2.11 招标文
37、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应设置合理,便于填写。9.2.12 合同主要条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价款调整、违约条款等内容;2 应明确合同计价类型,合同计价类型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9.3 招标文件发售9.3.1 招标文件的发售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9.3.2 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须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9.3.3 招标文件应发售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
38、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售招标文件。9.3.4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应当保密。10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10.1 一般规定10.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1.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1.3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10.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计价。10.1.5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39、应按照规范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并根据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备查。10.2 工程量清单编制10.2.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包括以下依据:1 现行的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 有权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拟定的招标文件;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10.2.2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10.2.3 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或单项工程进行编制,其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
40、工程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综合费项目清单、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和省计价规范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4 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5 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扬尘防治费、工程排污费和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6 暂列金额、暂估价
41、、总承包服务费等有具体要求的,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参照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综合暂估价,包括除不可竞争费、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10.3 招标控制价编制10.3.1 招标控制价编制主要包括以下依据:1 现行的计价规范;2 有权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3.2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
42、限价,应随招标文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如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10.3.3 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计价,正确、全面地使用国家标准、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具体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招标控制价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综合费项目清单费、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费和税金项目清单费组成。2 工程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4 措施项目费和综合费采用工程费率计价,应根据拟定
43、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计价规范的规定确定。工程费率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5 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扬尘防治费、工程排污费及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计取,不得降低标准。6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工程单价。10.3.4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时,招标人应当改正。11 招标
44、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11.1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11.1.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2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修改。11.1.3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由项目设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参与答复,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11.1.4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1.1.5 同一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多次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应按时间顺序编号。对同一内容的答复前后不一致的,以发出时间在后的澄清或修改为准。11.2 招标文件的异议11.2.1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2 接收投标文件12.0.1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12.0.2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签收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开标后不得遗失或被调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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