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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租)设备购买合同(2016.06-版).doc

1、 合同编号: _卖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及_(最终用户)之_购买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 本购买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签署:_(“卖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_ 注册地:_住所地:_邮 编:_电 话:_传 真:_ 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出租人”)法定代表人:孙国龙住所地: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二层邮 编:_电 话:_传 真:_(“最终用户”、“承租人”)法定代表人: _注册地:_住所地:_邮 编: _电 话: _传 真: _ 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和条款,经最终用户选择,卖方愿意出售、并且买方愿意出资购买产品。现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

2、达成如下条款:1、 定义和解释1.1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应为以下含义:“产品”指本合同第4.1条和附件1中列明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零备件、软件、服务,也即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产品价款”指本合同第5.1条列明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的、购买产品的价款;“交付”指本合同第7.1条列明的由买方将产品直接送至最终用户并由最终用户出具验收证书的行为;“验收证书”指租赁合同项下附件二中的验收证书;“租赁合同” 指买方作为出租人和最终用户作为承租人就产品租赁已经签署或将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住所”:对自然人而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3、地视为住所;对法人而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1.2 条文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合同释义无任何影响。如无特殊指定,本合同中凡提及条或附件时,均指本合同的条和附件。2、 产品的选择与买方目的最终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完全依靠自身的技能与判断,自主选定产品和卖方。最终用户对于自己的决定和选择负责,若产品不符合最终用户的需要、不能达到最终用户的预期效果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作为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根据买方目前操作的业务,买方自身并不需要该等产品。买方签署本合同并购买产品仅为将该等产品根据租赁合同租赁给最终用户。3、 买方仅有义务买方在本购买合同项下仅负有按第5条

4、规定支付产品价款的义务,其他任何有关产品购买的买方义务(无论明示或默示)均应由最终用户承担。如最终用户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卖方应直接向最终用户索赔或主张其他权利,不得要求买方承担责任。若产品的购买需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或许可等证明文件或经营资质的,亦由最终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 合同标的4.1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名称、制造商、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款详见附件1产品清单。4.2 包装:卖方应提供与约定运输方式相适应的坚固包装物,该包装质量足以保护本合同产品。包装费用由 卖 方负责。4.3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卖方应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其与最终用户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

5、最终用户应向买方提供所有关于质量与技术标准的技术附件。4.4 交货时间及地址:卖方负责将产品送至 ,地址为: ,时间为: ,运输费用由卖方负责;交付之前的风险、费用、责任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费用、责任由最终用户承担。4.5 产品的安装和调试: 负责产品现场就位,卖方负责到最终用户的生产现场进行组装和调试。4.6 随机备件、工具:按附件中配套明细的要求装箱,并随主机同时发货,到达现场后由最终用户(承租人)清点并签字认可。4.7 卖方对产品的保修:自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卖方对租赁物保修 年。5、 产品价款和支付5.1 产品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该价款已经包括买方取得产品所有权的全部

6、价款。若卖方因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需要另外支付费用的,应由最终用户和卖方协商确定该等费用的承担方,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2 产品价款的支付共分 笔:买方第一次付款:在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买方第一次付款前提条件如下:(1) 买方(出租人)收到最终用户(承租人)、卖方(供应商)、保证人、抵押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以及最终用户(承租人)依其公司章程同意本次融资租赁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2) 买方(出租人)收到就产品签署的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2)、所有权声明(附件3)、验

7、收证书(租赁合同附件二)以及第一次付款通知书;(3) 买方(出租人)收到卖方(供应商)就产品按本次付款金额以17%税率开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4) 买方(出租人)收到保证人依其章程同意为本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 买方(出租人)收到抵押人依其章程同意为本融资租赁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买方(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利证书;(6) 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保证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 )及咨询服务合同(编号: )均已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

8、表人签字、加盖公章;(7) 买方(出租人)收到最终用户(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支付给买方(出租人)的零期租金( 元)、保证金( 元)、保险费( 元)、公证费( 元)及咨询服务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费( 元);买方第二次付款:在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在七个工作日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买方第二次付款前提条件如下:(1) 买方(出租人)收到卖方(供应商)就产品按本次付款金额以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卖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 买方(出租人)收到第二次付款通知书;5.3 买方就产品购买仅负有按本条规定支付产品价款的义务,其他任何有关产品购买的买方义务(无论明示

9、或默示)均应由最终用户承担。5.4 卖方(供应商)应在买方(出租人)支付产品价款前就该笔产品价款向买方(出租人)开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当以买方为抬头,并包含买方的如下税务信息: 名 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5.5 若买方的税务主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任何监管要求的,卖方应当采取必要的行动予以配合。6、 陈述和保证卖方在此陈述和保证:(1) 卖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 卖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卖方章程文件或卖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其约束的其他任何文件;(3) 卖方签署和履行本

10、合同已按法律要求取得相应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关的同意,向该等部门或机关进行通知、办理登记,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4) 卖方对产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有权销售产品。7、 交付和验收7.1 卖方应将产品直接送交最终用户,最终用户签收产品即视为产品交付完毕。7.2 最终用户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立即向买方(出租人)签发验收证书(见租赁合同附件二),证明其接受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7.3 验收证书即构成最终用户接受产品的最终证据。8、 所有权和风险8.1 产品所有权自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之日起转移给买方。8.2 产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完毕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完毕后由最终用户承担

11、。8.3 卖方应按附件2格式向买方签发产品所有权转让证明,证明产品所有权及权益已转让给买方;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附件3格式向买方签发所有权声明,证明产品所有权及权益为买方所有。9、 保证卖方在此保证:(1)产品由最好的材料制造,工艺一流,全新、未使用过,并且在质量、规格和功能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的约定;(2)其未在产品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10、 最终用户索赔10.1 卖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由最终用户直接向卖方进行索赔,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产品或迟延交付的;(2) 产品具有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如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3)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维护、修理产品的;

12、(4) 卖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确认; (5) 卖方迟延、拒绝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10.2 最终用户与卖方就10.1条中的情形达成赔偿协议的,应书面通知买方,但涉及到产品的归还、替换、价格增减、本合同的解除等影响买方权利的事项时,最终用户和卖方应事先取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双方须对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如何,未经买方同意,最终用户不享有解除或撤销本合同的权利。11、 出租人退出1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退出本合同且无义务支付产品价款,同时无须向其他各方承担任何责任:(1) 产品在约定的交货日后60天内仍未能交付并且验收完毕;(2) 最终

13、用户在收到产品后拒绝依本合同7.2条出具验收证书的;(3) 在最终用户出具验收证书前,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最终用户)违约而由买方作为出租人予以解除;(4) 在本合同签署后90天内,卖方(供应商)和最终用户(承租人)未能满足本合同第5条的全部付款前提条件。11.2 如买方根据第11.1条退出本合同,卖方(供应商)应在收到买方的退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退还其已收取的所有价款。卖方迟延、拒绝支付前述款项的,最终用户(承租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最终用户(承租人)应当向买方支付前述款项自买方支付之日起至卖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千分之一/日的迟延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买方为签订、履行本合同与租赁合

14、同的一切成本与费用。11.3 买方退出本合同后,与产品相关的一切事宜由最终用户与卖方(供应商)协商解决,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该等情形下,最终用户和卖方应当使买方免受任何索赔。12、 卖方直接履行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直接向最终用户履行产品交付、质量保证和其他卖方承诺的条件。 13、 先前合同卖方若与最终用户已经就产品达成买卖交易,则于本合同生效同时,该等买卖交易自动解除。14、 通知14.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本合同项下应发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用中文书就,并按下列地址(或有关方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发往有关方: 致卖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号

15、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致买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二层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致最终用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14.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根据下列情况视为已经送达:(1) 如通过挂号邮寄、EMS或快递按上述14.1条确定的送达地址发出的,则在投邮后3日视为送达,且快递单上载明的快递物即为邮寄物件; (2) 如用传真发出,则从发件方的传真系统发出时即视为送达;(3) 如用专人交付,则在交付或留在收件人住所之时即视

16、为送达;(4) 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如e-mail)发送的,则在发件方的信息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时即视为送达。14.3 若以上到达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达。14.4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如未通知对方的,则按原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仍然有效。14.5 本条的约定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及诉讼、仲裁、执行、公证等程序中的所有送达事项,且均为有效送达。双方对此不存在异议,均认可其法律效力。15、 权利义务的

17、转让买方有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和最终用户均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各自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16、 变更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生效。17、 完整合同本合同构成有关产品购买事宜的最终的和唯一的合同,并取代以往所有的口头或书面的提议、信函、理解、协议或其它形式的沟通。18、 可分性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本合同中被认定无效的条款:(1)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则该条款应视为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最低程度的修改以使其有效,但如法律不

18、允许该等修改,则该条款应视为被删除;(2) 如修改或删除该无效条款将导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整个协议应当被视为无效;(3) 如果无效条款被修改或删除,则本协议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19、 适用法律与管辖本合同及其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买方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20、 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生效。21、 公证与文本 本合同应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最终用户承担。本合同一式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页)本合同已于首页书明日期签署,以资证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

19、阅悉和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认可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责任。卖 方(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买 方(公章):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最终用户(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附件1 产品清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金额(万元)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合计(含税)配套明细序号名称规格制造商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合计附件2所有权转移证明 根据卖方和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买方”)签署的购买合同(合同编号: )的条款和条件,卖方现将所有产品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买方,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3所有权声明根据买方、卖方及最终用户共同签署的购买合同(合同编号: ),购买合同项下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见购买合同附件1)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即购买合同或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中列明的交付日)起归买方所有。最终用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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