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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宣判.docx

1、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宣判连云港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外方诉求( 2017-05-2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盛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雷诺斯联运公司诉我国铁隆物流(江苏)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5月25日下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号法庭作出一审宣判,当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原告雷诺斯联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718771.3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据了解,这是涉及“一带一路”交汇点连云港市的首个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该案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主审,来自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以及连云港市港

2、口管理局、上合物流园管委会、港口集团(中哈物流基地)等相关单位领导旁听了该案。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15年七八月,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收取费用106882美元,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被告铁隆公司作为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法人单位,依法应与其对未付费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铁隆连云港分公司进而对雷诺斯公司提出反诉称,2013年以来,铁隆连云港分公司与雷诺斯公司达成关于出口货物的铁路运输事宜,雷诺斯公司向铁

3、隆连云港分公司提供国外段费用代码。2015年8月3日以后,雷诺斯公司突然终止对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货运代理服务,造成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多个集装箱在新疆口岸滞留,产生滞留费共计人民币3680元,请求判令雷诺斯公司赔偿滞留费3680元及利息损失。该案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04327美元,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未付款利息起算日应确定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对

4、于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当天上午,连云港市中院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和一批相关典型案例。该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保障意见并经连云港市中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十二条意见”包括“秩序保障”“发展保障”“软硬环境保障”“司法保障”四个方面,涵盖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打造具有区域性影响的环境资源审判模

5、式以及打造高水平的司法等内容,充分展现了连云港法院在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过程中的责任担当,提出的法治保障举措也十分具有针对性。充分回应涉“一带一路”相关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条条俱是“干货”。该案在当庭宣判后,蔡绍刚还就此案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希望双方能够尽快从纠纷中走出来,继续依法开展货运方面的合作。蔡绍刚说,连云港地区是“一带一路”的东桥头堡,希望双方能够按照“一带一路”合作发展战略,在今后本着相互信任、互利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进一步开展合作。同时也建议双方在以后的合作中,对货运代理费用的支付、往来对账的函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造成纠纷。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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