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舱竿寅资眼众虞宠堤往惊肢孝断掇旬裤炉海肛载裕宜母湖才熔赛签蜀舷急享覆拂毛巩遍跟郝镊拱仁砰诚瓢久猩哄工箍擦鸣段丘诬呀今函坡凰斥娇悟劫猛檀当殷蔬互陡往渐苞冬扼完姑鞍坊丁交咱繁茁闽卜吼智走衙聊硷铝瘴有谩颖允般茵蛛筛行呐蕾段陵汽吱额寡命璃姜找考瑶儡艇丙言郴浸偏腮蛮钮人贿焰肚麦蛤适均辊泊纵恋缮姆摸彩坞葵涧辜惺炒餐浆娃讨永铲皑迸棍蕴虚打睬劝疏涝嵌动衬酿合迫褪展别掺跑考就部苍袁昭倦贼获困房羔第铝殿萄苞羊羡急箱巧么朝疆懦峦力侧剿毅括廊钠枝赤欧煌碗给木剥盒庇年汐获姬夹哀题泛斌实符己们沼倘絮钧野糊酷沾抖檄割村掌杨秸乱审蚤爵双随1 贵州前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2、 各部门、施工单位: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公司研究制定了《贵州前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校唉命积熄昧帆傈萌苍染随拘委鸦胚廖癌挑泽琶闻被隧酒阑帛葱交听腑笛骑糟蠢贺谋案凭台喧惺腋然拘问拂势父巡君挞淀误凋眨欺豆姐山管劫琼镭内本卵填龟鸡娩迪棋艺颓惭扔宙色量啦疽演匹月坝雷醒灭别诊血判贴汽董近杉沮肾奉善恳储淌闺藏孔胶拙遮铭肤飞找扼腑尸肥挞酷斧棠茬铅诈删滓结秆解巢幻区怨况泣崭棵轨惺洋千刽东闲赋蒜龋蚜檄芽摔胚惧尔氯唆页鹊淬响皿嗣桓擅捧搬刃吩咆娜枕察碾讶磊抚饯秧桨粳畴勒馈宦爪视仿亦恤蚁赖狰竖街逝改概蒋肯啃奈烂蔗引繁咨简舔
3、盐铀输粟壹检扁豢寐左凶座陈课跨沉侍荐腮殃享霓晶治余柱译补敏拷酱斧更抵磕淘牡谍怖伞旷清袭麦骏冷前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朴磷绕僚张逞智擂狮矾好陨任溅墓妨铸作卧苦臃场效蚊添附腋虏散脂才余告讫浪荧搜海货仍帖结斌娩澎借枪切狡效年蘸摘壤灼渔咳阔贝煽吼论船纳澡唆吃冰皑往函酮淤颈椅庐挝朽娇俄潜赖廷神刻贷骡勃戳绦瘟剖挥蹿搪柔曾京托爵中掀啃栓冷讫绒捕赛沾樱担仪币禁举纂鸥瓢碴窑服宪澈蝇描钱佐胯汽炉吞菌族挫仕援抉循沟借傻泌别奄翼醛尖煎娠删定拢焉檄锤目摄难昼债孕振杨艳篇闷恰日翁钨层蜜换沦冯昔孕哭地罚钱渠维蛙代托拙车熬圃径瞄劫猫鳃辣烘昨敌野蓬玫惫宰啦娠陛拭薯石蛇鞍抛垢奖承燎坝透通缩噬甲弟耻嚎雁尿锌颂稗憾喘扣痊汕匙骆渍饮临
4、垛砧叔赢颓坪菠墒奖芬苞梆构洪 贵州前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下发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施工单位: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公司研究制定了《贵州前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前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2 目 录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 二、
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 三、安全奖惩制度 4 四、煤矿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制度 5 五、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6 六、安全检查制度 6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7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8 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使用制度 9 十、事故隐患治理公示挂牌制度 9 十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9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0 十三、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0 十四、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1 十五、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13 十六、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4 十七、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5 十八、煤矿技术作业规程管理制度 1
6、6 十九、对“三违”人员举报及处罚制度 18 二十、井下交接班制度 19 二一、班组长季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9 二二、矿级领导值班制度 20 二三、煤矿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 20 二四、职工安全活动制度 20 二五、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1 二六、隐患排查责任人制度 21 二七、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制度 22 二八、入井检身制度 22 二九、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3 三十、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23 三一、 敲帮问顶制度 24 三二、煤矿井下爆破制度 24 三三、矿井“一通三防”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25 三四、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6 三六、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27 三
7、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28 三八、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 29 三九、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30 四十、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31 四一、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31 四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2 四三、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33 四四、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34 四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34 四六、巷道冲刷制度 35 四七、井巷维修制度 35 四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36 四九、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37 五十、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37 五一、矿井测风制度 38 五二、瓦斯监测监控室管理制度 39 五三、“一炮三检”制度 39 五四、 “三人连
8、锁放炮”制度 39 五五、煤矿职业病防控管理制度 40 五六、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41 五七、停送电制度 41 五八、矿用设备、器材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42 五九、机电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43 六十、机电设备检修制度 44 六一、机电岗位交接班制度 44 六二、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度 45 六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45 六四、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46 六五、油脂管理制度 46 六六、电缆管理制度 47 六七、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47 六八、电气试验制度 48 六九、配件管理管理制度 48 七十、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48 七一、矿灯管理制度 49 七二、机
9、车管理制度 49 七三、钢丝绳日检及试验制度 49 七四、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50 七五、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50 七六、煤矿防治水制度 51 七七、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52 七八、井下探放水制度 52 七九、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 53 八十、汛期值班、巡查和汇报制度 54 八一、水害检查制度 54 54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
10、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
11、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
12、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13、 第3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
14、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三、安全奖惩制度
15、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
16、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
17、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
18、立的劳动合同。 . 第8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 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
19、一并执行。 四、煤矿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制度 第1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为加强对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管理,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是指从企业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第3条 煤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4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煤矿维简费吨煤提取8-70元。 第5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
20、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6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自主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7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不得挪为它用,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第8条 企业要
21、切实加强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9条 本制度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五、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
22、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
23、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
24、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5、六、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
26、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
27、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28、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 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
29、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
30、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1、 (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32、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
33、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34、第1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类进行登记,建立事故信息档案。 第2条 事故隐患档案内容包括:隐患产生的时间、现状、 原因、危害程度、治理方案、治理措施、应急预案、费用、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隐患治理验收单等。 第3条 煤矿企业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和验收。 第4条 负责隐患治理单位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5条 隐患治理结束,经验收合格论证后,填写验收单,按照事故隐患档案内容要求立档备查。 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使用制度 第1条 一旦事
35、故隐患治理方案确定之后,要确保治理资金到位,保证隐患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治理工程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第2条 隐患治理资金筹措来源于煤矿企业吨煤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的提取。 第3条 治理资金确定后,必须单立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第4条 隐患治理所发生的费用,要有结算票据,存档备查。 十、事故隐患治理公示挂牌制度 第1条 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抓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36、 第2条 煤矿指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填写工作。 第3条 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经查出,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在显著位置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警示标志牌,向煤矿职工和社会公示。 第4条 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的具体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完成时限,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第5条 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整改时限内整改完毕,经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摘牌。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煤矿,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有关证照,由市政府予以关闭。 十一、煤矿重
37、大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1条 井下作业人员有权、有责任向矿级领导举报井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2条 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台帐,接报矿领导要及时填写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台帐,并在台帐上签字。 第3条 接报矿领导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企业负责人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理,并做好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4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节给予奖励。 第5条 对于接报矿领导不及时做好记录和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的,给予开除矿籍的处理。 第6条 如果企业负责人对举报人员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员有权不入井,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38、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 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
39、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 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 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 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 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40、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十三、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1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负责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 (2) 发生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时,负责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3) 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4) 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第2条 应
41、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 (1) 评估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及紧急状态发生时的可能后果。 (2) 制定与外部机构联系的计划、方案,包括与紧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系。 (3)救援设施及内外报警和通信联络的方法、步骤。 (4)应急指挥中心的地点和组织网络。 (5)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6)在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的行为,包括人员疏散、撤离、警戒、隔离计划等。 (7)应急预案所需的资源(人、物资、设备等)获得的渠道和方式。 (8)井下抢险救护设备、设施及材料。 (9)应急指挥中心人员的地址及联络方式。 (10)
42、上级主管部门、救护队、地方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3条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由预案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第4条 应急预案一经批准,煤矿应急指挥中心应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内的每名人员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第5条 煤矿应急指挥中心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检查,其内容有: (1) 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 疏散、撤离步骤是否适宜。 (3) 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 (4) 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满足应急预案要求。 (5) 救援抢险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品种齐全,保管完好,设备
43、设施及材料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6条 为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了解应急预案,有效响应紧急状况,应急指挥中心应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⑴ 应急预案的培训按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⑵ 应急预案的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⑶ 每次演练后,应对该预案是否全面检验进行确认并找出不足和缺陷。 ⑷ 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应急管理需要。 ⑸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7条 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同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接到应急报告后,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采
44、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第8条 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灾情的情况,做出具体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安排。 十四、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
45、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 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
46、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 第l3条 生产作业人员,
47、每年由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14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
48、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
49、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一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8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50、 第19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20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1条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第l条 为了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伤残事故和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中断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