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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运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吴一诉西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doc

1、乘运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吴一诉西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代理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吴一的委托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一诉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2008年8月7日,原告吴一从西安市凤华路乘坐被告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陕A-号出租车进市内办事。当出租车行驶到胡同南路路口时,与对面行驶而来的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吴一身体重伤,损失巨大。在这起汽车相撞事件中,乘客吴一无责任。上述事实有【西公交认字08(2008)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二、关于

2、本案的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原告吴一乘坐被告西安汽

3、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A-号出租车进城,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在乘运路途中发生车辆相撞,造成原告重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故原告以违约之诉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格权纠纷,而“乘运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两者法律关系性质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各有不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即人格权纠纷所制定的意见,故不适用于属于债权纠纷的“乘运合同纠纷”。 三、关

4、于本案的管辖及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乘运合同的运输始发地是西安市凤华路,故原告选择××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本案发生违约伤害的时间是2008年8月7日,其起诉完全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四、关于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乘运合同

5、约定的承运车辆是陕A-号出租车,该车辆登记在被告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纳税、缴费、上保险、运营等都以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其司机的运输行为属典型的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依照法律当然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本案被告很有可能以“挂靠关系”进行抗辩,但即使是“挂靠关系”,说到底也只能是一个内部关系。挂靠人以公司名义运营,对外实施的行为只能是职务行为。挂靠人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当然由被挂靠人承担。被挂靠人承担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充其量也只能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问题。 五、关于本案的“责任”问题。 本案被告很有可能以自己“无事故责任”来进行抗辩,但事故责任属侵权责

6、任,本案原告所明确追究的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主要谈两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

7、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其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属责无旁贷。 代理人:高西宁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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