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证 合 同编号: 保( ) 号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 ;币种 ;月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2.1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
2、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2.2 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乙方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3 乙方放弃物的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第四条 保证期间4.1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
3、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5.1 甲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2 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履行完毕其有效内部决策程序且取得有效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
4、权。5.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4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5.6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5.7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
5、人将采取上述行动。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6.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6.2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6.3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乙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
6、、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4 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拟申请破产,可能或已被其他乙方申请破产;(3)对甲方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5)停产、歇业、解散
7、、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8)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9)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10)其他应当通知乙方的事项。6.5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6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 公证与自愿接
8、受强制执行7.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7.2 如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3 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人未在 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7.4双方约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方
9、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7.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第八条 保密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8.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0、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8.2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8.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保证,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9.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3 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贷款人全部损失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
11、涉争议的条款。(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11.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1.3 以
12、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12.1 保证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12.2 保证人已通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12.3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及确认主合同的全部条款。12.4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12.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保证人、贷款人、债务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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