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2、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4、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活动,事件是不以主体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5、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6、保
2、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保证合同的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0、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 1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12、担保期间,抵押物不需转给债权人,质押物必须转给债权人。 1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
4、优先受偿的权利。 14、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投标人有拒绝的权利。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人,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以便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②中标的投标人在
5、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17、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18、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
6、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不同点:性质不相同;效力不相同;适用范围不相同。 2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①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③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④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2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5、代理关系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应由被代理
7、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 26、依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27、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条件包括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④监护关系消灭。 28、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法律制度。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8、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0、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变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1、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
9、押的其他权利,如路桥等不动产收益权。 32、建筑工程一切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33、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赔偿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
10、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s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近的部分。 3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
11、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大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枪弹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5、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②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3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
12、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着为准。 37、要约相对人对要约主要条款部分同意,部分作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文件,可视为新要约。 38、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9、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0、《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 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2、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3、 43、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44、合同本质对合同的形式并不作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的自由原则成为一切制度的核心。 45、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了争议,此争议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46、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④违反缔约中保密义务。 4
14、7、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具有同等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48、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1、
15、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3、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54、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
16、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5、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有承担承包任务相应的能力。 56、合同的15个基本分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57、效力待定合同的五个情形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⑤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订立的合同。 5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7、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缔约一方有受损害的事实②缔约过失责任方有过错③缔约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④合同尚未成立。 59、解决合同争议的文件中,诉讼和仲裁具有法律强制力。 60、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61、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①惩罚性原则②补偿性原则。 62、继续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无论是否已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履行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
18、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3、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64、合同依法定解除后,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5、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是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 66、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
19、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7、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①必须是自愿的②必须有仲裁协议 ③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 6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69、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发生时间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效力 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70、承诺的撤回①在承诺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②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
20、知同时到达要约人③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71、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条件 合同生效条件 ·存在订约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1、表见代理人同时具备的条件①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是无权代理②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72、无效合同在建设领域内的案例: 无效合同情形 常见案例 欺诈胁迫 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 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
21、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订立材料买卖合同 恶意串通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阴阳合同 损害公共利益 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 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 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7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①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②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但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 74、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区别点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性质 不同 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效力 不同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22、 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 原因 不同 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主要是当事人(主体)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75、撤销权的消灭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6、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后果处理方法①返还财产: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③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 77、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①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物,在
23、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78、几类合同归纳对比: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 79、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是招标人的自主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委托代理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4、80、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81、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④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2、招标应满足的条件①已立项②已报建③建设资金满足工程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④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要求⑥其他。 83、对投标人
25、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与投标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③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84、招标方式①公开招标:优点是招标人可选择范围大,有利于将工程项目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缺点是投标人多,评标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②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优点是程序少,节约费用,节省时间。缺点是选择范围较小,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可能排斥了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 85、方案竞赛是设计招标的招标方式;而议标是材料采购中采用的招标方
26、式;只能在公开和邀请招标中选择。 86、招标程序(三阶段11步): 阶段 具体工作 招标准备阶段 ①选择招标方式②办理招标备案③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招标阶段 ④发布招标公告⑤资格预审⑥编制与发布招标文件⑦现场考察⑧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决标成交阶段 ⑨开标、评标、定标 87开标时无效标与评标时的废标的情况 开标时视为无效标的情况(不再进入评标)-主要是格式方面的 评标时视为废标的情况 -主要是针对内容而的 ①投标文件未密封②投标函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④组成投
27、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⑤投标保函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①无担保或担保有瑕疵②无签字并加盖公章③完成期限超期④不符合技术规格与技术标准⑤货物包装方式与检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⑥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8、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 阶段 具体工作 必要合格条件 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 附加合格条件 大型复杂项目尤其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项目适用,按项目特点设定,非针对地区或外系统 89、解答投标人的质疑①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应制作书面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②招
28、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③如书面解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一致,以函件中的解答为准。 90、开标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②开标会议应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③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⑤如果有标底,应公布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 91、确定招标方式考虑的因素①工程项目的特点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92、评标委员会①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29、成③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④专家人选来自国务院或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⑤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93、投标文件中的偏差的处理: 类型 处理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的重大偏差 在初评阶段必须淘汰,为无效标书,不进入详评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属有效标书,可在评标结束前进行适当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文件的特殊偏差 由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人予以确认 94、投标文件的特殊偏差处理①大写金额和小定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由评标
30、委员会修正,投标人予以确认,如投标人拒绝签字为无效标书,且没收投标保证金。 95、如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96、定标程序①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②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③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④中标人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后,退回其投标保证金⑤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投
31、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98、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区别 区别项目 设计招标 其它招标 招标文件内容不同 要求不明确,无具体工作量 要求明确具体 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 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在此基础上报价 按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开标形式不同 投标人说明投标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 主要考
32、虑报价高低 评标原则不同 关注于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方案的合理性及投资效益 关注投标报价的高低 99、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00、评标 101、建设监理招标的特点①标的是“监理服务”,非物质生产任务②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③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④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数量3~5家。 102、监理招标的评标主要侧重于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实施监理任务的计划和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 103、划分合同工作范围考虑的主要因素①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②施工现场条件③对工程总投资影响④其他因素影响。 104、
33、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用标底作为衡量的标准):①以预先确定的标底允许报价浮动范围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②对有效投标按评标规则计算各项得分③以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优劣。 105、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用标底的修正值作为衡量的标准):①计算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数平均值②将标书平均值与标底再作算数平均③以上述算出的值为中心,按预先确定的允许浮动范围确定入围有效投标书④计算入围有效标书的报价算数平均值⑤将标底和上述计算的值进行平均,作为确定报价得分的衡量标准⑥依据评标规则按报价与标准的偏离度计算各投标书的得分。 106、资格预审必须满足的条件①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
34、级、财务状况、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信誉)②附加合格条件。 107、评标价法是将非价格因素量化为价格来考虑,它是评价标书的依据,中标后仍按投标报价签订合同。 108、可折算成价格的评审要素: 评审要素 处理 工期提前 以月为单位从报价中扣减 遗漏项目 必须发生而标书明显漏项增加到报价中 技术建议 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效益,按预定比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减去 优惠条件 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 其它因素 按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减少或增加到报价上 109、设备采购的资格预审合格条件①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②在技术、人员、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③具有完善的
35、质量保证体系④业绩良好⑤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110、建设物资招标分两大类①买卖合同:建筑材料或定型批量生产中小设备②承揽合同: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组设备、特殊用途大型非标准部件。 11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②抢险救灾工程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⑧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⑨其它。 112、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需满足的条件①有与
36、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③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11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③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14、定标原则: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15、监理合同的概念:建设单位是委托人,监理单位是被委托人,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特征:①监理合同双
37、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②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项目建设程序③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116、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①监理合同(协议书)②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③监理合同标准条件④监理合同专用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17、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①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各项招标②技术监督和检查③施工管理。 118、监理对设计和施工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119、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事项包括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监理业务不得转包,分包须征得委托人认可)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征得委托人同
38、意)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审查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告,随时要求监理人提交重大问题的专项报告,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20、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②终止合同的权利。 121、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22、监理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①委托人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②非监理人责任暂停监理业务半年以上。 123、监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的作法①应当报告委托人②由委托人
39、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124、监理对项目的监督控制权①自主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②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③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④建筑材料、构配件的使用确认⑤工程实施竣工日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⑥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⑦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125、附加监理工作①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的工作量或延续时间②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126、额外监理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外,非监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不超过42天准备工作时间的工作。 127、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
40、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指合同签订日至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日。 128、委托人义务①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②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③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④监理工作做内部其它方面的协调(将监理的情况通知被监理方、免费提供监理所需的工程资料、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129、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①信息服务:向监理人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信息,提供有关单位的名录②物质服务:由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设施设备和用房③人员服务:由委托
41、人向监理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职员只从监理处接受指示,监理不对这些人员的失职行为负责;监理人与委托人选定的检测机构合作,检测机构人员接受监理的指示完成任务,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判断失误负责 130、监理所用设施的处理①由委托人免费提供②财产所有权归委托人,无偿提供给监理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交还委托人③这些本应该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131、监理人义务①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②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④监理
42、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⑤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⑥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⑦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⑧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132、监理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①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②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调解③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调解或仲裁时,监理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33、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补偿性原则);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税金);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
43、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134、监理人的责任限度①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②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③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135、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仅涉及岩土工程 136、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137、监理酬金的支付:一般分为首付、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
44、款。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酬金项目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逾期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138、解除监理合同的时间①应提前42天通知对方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解除监理合同的方式:书面协议或通知形式。 委托人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 委托人单方终止合同的步骤①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②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1
45、39、监理人员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①监理人未获得酬金30日内且委托人未进行任何书面解释②非监理人原因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 140、监理人单方提出终止合同①监理人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②如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第二份终止通知③在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监理可终止合同。 141、监理合同争议解决①协商②提交主管部门协调③仲裁④起诉。 142、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资料①本工程批准文件以及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②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③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6、④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 143、发包人应为勘察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现场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 144、正常监理酬金的构成: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 直接成本的构成①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工资、津贴、资金等②用于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如差旅费、补助费等③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④所需的外部协作费用。 间接成本的构成①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工资②经营业务费③办公费④交通费、差旅费等⑤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⑥业务培训费、图书
47、资料购置费⑦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145、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批准的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勘察资料。 146、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47、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①设计人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③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宜。 148、勘察资料质
48、量不合格的处理①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②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③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149、勘察费用的支付①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20%作定金②外业工作结束后,再支付某一百分比③可按勘察进度分解支付④提交勘察成果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 150、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①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②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③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151、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
49、解除合同①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②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③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152、发包人未按规定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按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153、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的,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54、设计合同生效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②定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0%,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定金③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
50、开工的标志,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的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工期顺延④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合同终止。 155、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②交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③发包人应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156、设计外部协调工作①设计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②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5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的义务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②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③外部协






